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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娟:淺析《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本文通過對陝西省相關法院網上公開的離婚訴訟裁判的查閱, 總共統計了具有代表性的生效裁判文書49份, 其中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導致離婚的案件有32 件, 因為家庭暴力致使婚姻無法存續的案件有15件, 家庭成員因疾病拒不支付醫療費或者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案件有5件, 此外涉及離婚經濟糾紛的有5件, 關於子女探望權案件1件。 裁判中因為家庭暴力訴訟離婚的理由所占居多, 表明實在是無法忍受家庭暴力帶來的身體與精神的雙重折磨。

一、實踐中《反家庭暴力法》的缺陷

1、2015年10月9日, 原告甲訴被告乙離婚糾紛案件中,

原告其與被告乙婚姻存續期間, 被告經常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甚至在甲懷孕期間仍舊對其進行施暴, 甲實在無法忍受精神與身體的雙重折磨, 後甲乙分居並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另甲乙無產糾紛。 經過法院審判認為“感情是夫妻婚姻關係建立和維繫的基礎, 甲乙雙方自由戀愛結婚表明雙方之間是有著非常深厚的感情基礎, 原告甲的起訴事實與理由並不足以認定甲乙之間夫妻感情破裂。 為維護家庭穩定和子女利益最終判決甲乙不准離婚。 ”

2、2013年11月5日, 原告甲訴被告乙離婚糾紛案件中, 原告甲稱被告乙經常抽煙酗酒好逸惡勞, 嗜賭如命, 因此負債累累, 婚姻存續期間原告甲經常勸阻被告乙賭博,

但是被告不但不聽取勸告, 更是對原告甲拳打腳踢甚至導致懷孕的甲流產並且頭破血流、全身多處受傷, 因此訴請法院離婚。 經審理該案件, 法院認為家庭暴力的核心問題是控制,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 只能認定為一般的家庭糾紛, 因此判決甲乙二人不予離婚。

法院的審判過程中類似於這樣的案件還非常多, 都是直觀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們並不能去評判某個案件的裁決是否合乎情理, 只是想針對這樣的離婚案件如何才能更好的將法理與情理結合的更加完美進行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這是我國首次將家庭暴力以法律的形式進行保護。 但是新頒佈的《反家暴法》規定了家庭暴力的保護形式以及預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並且法律明文規定施暴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但是實踐中對於該法的適用並沒有法律規定的實用, 一些類似於恐嚇、人身傷害、侮辱謾駡的行為並不能夠被認定為家暴的範疇。 其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部分條文規定規範性比較弱, 有的甚至只是一種成文的宣誓, 並不具備法律威懾力和強制力。 比如關於經費保障問題的第四條、關於對特殊人群的保護的第五條、對全社會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的第六條, 這些條款在實踐中根本不具備可操作性, 即便是義務人不履行這些規定也不會受到懲戒。

2、該法立法上並沒有全面的考慮中國地廣人多的國情, 實施起來比較困難。 比如第二十八條關於“保護令”要求必須七十二小時內作出或二十四小時內駁回, 但是面對於我國這樣人口基數大、很多地方司法建設並不健全、司法人員配備不足, 這種要求幾乎很難達成。 此外如若真的發生緊急情況, 這種七十二小時的規定似乎並不是非常合乎現實要求, 一定程度上不能夠及時救濟受害者權益。

3、該法在實踐過程中可能被濫用。 比如該法中規定如若夫妻之間有家庭暴力行為時候, 配偶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這個權利非常有可能在夫妻之間吵架中被濫用, 而如何確保權利不被濫用這的確是個問題。

《反家庭暴力法》之中也並未規定一旦權利被濫用應如何懲處濫用權利一方, 以及受損害的一方應該如何補償或者賠償也未規定。

二、比較法的視角探查國外關於家庭暴力的相關規定

家庭暴力是家庭矛盾激化的表現, 由於家庭關係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 這就致使一般的法律規定並不能就此介入到夫妻生活中進行規制, 也就導致很多家庭暴力問題的確無法根本解決, 這種現狀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國, 各國對此的保護措施也是不盡相同。

1、美國:關於‘民事保護令’, 幾乎各個州都進行了相應的立法規定, 法律對於家庭暴力保護主體的規定也是非常廣泛。 不僅包含了夫妻雙方還包含子女、名義夫妻、實質夫妻、離異夫妻、未婚情侶、分手情侶、同性戀情侶等都屬於家庭暴力有關保護的物件。 一旦遭受暴戾一方當事人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人身保護,當地法院有權依據現實狀況出具相應的“禁止令”,明文禁止侵害人遠離被侵害人,甚至不可以出入被侵害人日常生活活動的場所。

2、英國:家庭暴力黑名單制度

英國明文規定對於有家庭暴力行為的一方可以移交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進行懲處,並且將記錄在案,也就是俗語中所說的建立對配偶施暴的‘黑名單’,相應的當地的警署部門會專門對於這些實施家庭暴力的人進行定期的監督考察並後續回訪相關情況。

3、加拿大:在社區劃定避難生活區域

加拿大關於家庭暴力問題在人權保護上更是別出心裁,在各個社區設置臨時的‘避難場所’,這些特定的場所內一應生活物資充足並配備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管護,一旦有家庭暴力問題發生,家庭成員可以及時的進入避難場所暫時生活,然後再進行後續的權益救濟工作。

三、對於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議

1、意識形態的認知亟待加深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社會管理之責,中國傳統觀念深入人心,‘大男子主義’傾向在我國非常嚴重,很多人面對家庭暴力選擇隱忍和默默逃避,所以必須著力提高女性權利意識,家庭暴力某種意義上是一種與人權問題的博弈。這就需要政府部門比如婦聯組織牽頭,聯合其他部門進行女權主義教育,並且對新頒佈的《反家庭暴力法》進行深入的解讀,以及如何維權、如何更好的維繫家庭關係等意識觀念方面的教育。

2、各部門機構之間應該互相協作

各個政府部門之間可以進行詳細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人性化的解決家庭暴力問題。比如若涉及家庭暴力,公安部門應該及時派出民警趕赴現場進行問題的解決,需要立案的及時立案追責。各個社區委員會也應該積極調和家庭矛盾,對於長期家暴或者家暴情節嚴重的情形應該及時報警,並做好相應的疏導安慰工作。相應的法律援助部門也應該及時的提供法律諮詢以及法律援助。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無論是基層還是城市家庭暴力的存在非常大的程度上都是因為女性沒有獨立的生活來源,經濟上離不開男性的支撐導致的。因此,女性積極進行就業實現經濟獨立非常必要。實踐中政府也應該積極進行引導,儘量避免就業歧視的存在,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另外,立法上也應該加大對於女性的投入,比如可以在婦聯部門設立相應的特別救助基金對於家庭暴力嚴重的家庭進行救助。

總之家庭暴力問題關乎家庭幸福社會穩定,雖然現在已經有法律規定,但是並不足以解決當前的家暴問題。尊重人權、捍衛婚姻家庭和諧、消除傳統觀念殘留的弊病亟需吸收國內外的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進行進一步的保障。

參考文獻:

1、趙秉志,郭雅婷. 中國內地家暴犯罪的罪與罰[J]. 法學雜誌2015(4).

2、王利明,侵權責任法釋義[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3、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J]. 婦女研究論叢,2015(2).(

商洛市洛南縣人民檢察院:王曉娟)編輯:董嬙

一旦遭受暴戾一方當事人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人身保護,當地法院有權依據現實狀況出具相應的“禁止令”,明文禁止侵害人遠離被侵害人,甚至不可以出入被侵害人日常生活活動的場所。

2、英國:家庭暴力黑名單制度

英國明文規定對於有家庭暴力行為的一方可以移交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進行懲處,並且將記錄在案,也就是俗語中所說的建立對配偶施暴的‘黑名單’,相應的當地的警署部門會專門對於這些實施家庭暴力的人進行定期的監督考察並後續回訪相關情況。

3、加拿大:在社區劃定避難生活區域

加拿大關於家庭暴力問題在人權保護上更是別出心裁,在各個社區設置臨時的‘避難場所’,這些特定的場所內一應生活物資充足並配備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管護,一旦有家庭暴力問題發生,家庭成員可以及時的進入避難場所暫時生活,然後再進行後續的權益救濟工作。

三、對於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議

1、意識形態的認知亟待加深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社會管理之責,中國傳統觀念深入人心,‘大男子主義’傾向在我國非常嚴重,很多人面對家庭暴力選擇隱忍和默默逃避,所以必須著力提高女性權利意識,家庭暴力某種意義上是一種與人權問題的博弈。這就需要政府部門比如婦聯組織牽頭,聯合其他部門進行女權主義教育,並且對新頒佈的《反家庭暴力法》進行深入的解讀,以及如何維權、如何更好的維繫家庭關係等意識觀念方面的教育。

2、各部門機構之間應該互相協作

各個政府部門之間可以進行詳細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人性化的解決家庭暴力問題。比如若涉及家庭暴力,公安部門應該及時派出民警趕赴現場進行問題的解決,需要立案的及時立案追責。各個社區委員會也應該積極調和家庭矛盾,對於長期家暴或者家暴情節嚴重的情形應該及時報警,並做好相應的疏導安慰工作。相應的法律援助部門也應該及時的提供法律諮詢以及法律援助。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無論是基層還是城市家庭暴力的存在非常大的程度上都是因為女性沒有獨立的生活來源,經濟上離不開男性的支撐導致的。因此,女性積極進行就業實現經濟獨立非常必要。實踐中政府也應該積極進行引導,儘量避免就業歧視的存在,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另外,立法上也應該加大對於女性的投入,比如可以在婦聯部門設立相應的特別救助基金對於家庭暴力嚴重的家庭進行救助。

總之家庭暴力問題關乎家庭幸福社會穩定,雖然現在已經有法律規定,但是並不足以解決當前的家暴問題。尊重人權、捍衛婚姻家庭和諧、消除傳統觀念殘留的弊病亟需吸收國內外的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進行進一步的保障。

參考文獻:

1、趙秉志,郭雅婷. 中國內地家暴犯罪的罪與罰[J]. 法學雜誌2015(4).

2、王利明,侵權責任法釋義[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3、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J]. 婦女研究論叢,2015(2).(

商洛市洛南縣人民檢察院:王曉娟)編輯:董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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