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標準為:
1、 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2、 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
4、 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底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
1、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4、 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等級鑒定為七至十級工傷的職工,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公式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含5年)的, 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不足5年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的, 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