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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元京東商城購買“小米”手機竟是“二手機”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網購“小米”手機竟是“二手機”;美團網預定溫泉門票確認成功卻無法入住;夢之幻店面撤並眾消費者投訴退卡;2萬元購買“善緣唐”牌蜂膠軟膠囊吃後眩暈噁心……在已經過去的2016年, 這些因網購、保健品、預付卡消費導致的糾紛讓不少消費者鬧心。 13日, 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公佈2016年度全省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提醒消費者無論是網購還是預付消費都要擦亮眼睛。

(小標題)案例一:999元京東商城購置手機竟是二手

接到投訴後, 省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提供的付款截圖和訂單編號進行核實, 並於5月13日將消費者的投訴資訊錄入到“電商直通車投訴平臺”系統,

19日京東售後回復“商家同意客戶的賠付要求”。 最終, 京東商城為消費者辦理退貨, 並以京東購物券的方式賠償消費者3000元。

(小標題)案例二:美團訂購溫泉門票確認成功卻無法入住

長春市民秦先生通過美團網以845元的價格訂購某溫泉酒店門票,

網站確認系統提示預訂成功。 當秦先生做好出行準備的時候, 酒店工作人員打電話告知因服務員操作失誤無法接待入住, 要求消費者退單。 消費者認為, 既然商家已經確認, 那麼消費合同成立, 因酒店工作人員過失解除合同, 酒店要承擔違約責任。 經過與酒店和美團網多次溝通, 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未能得到解決, 最終投訴到省消協。

接到投訴後, 工作人員根據消費者提供的訂單截圖及支付憑證, 確認了該訂單的有效性。 省消協通過“電商直通車投訴平臺”系統錄入消費者投訴資訊, 經美團客服與消費者協商, 雙方達成協議, 由美團網全額退款845元, 並補償消費者100元美團券。

案例評析:《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經營者通過美團網發佈要約, 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 消費者作為受要約人在付款成功並經商家確認後, 雙方即構成買賣協議, 而商家以誤操作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屬違約行為,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付款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 應當按照約定提供。 未按照約定提供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

(小標題)案例三:夢之幻店面撤並眾消費者投訴退卡

2016年初, 省消協陸續接到長春市民徐先生、王女士等7人關於長春聯眾夢之幻顧問管理有限公司因店面撤並導致消費者預付卡無法消費的投訴。 2015年11月期間, 七名消費者分別在長春聯眾夢之幻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東盛大街加盟店, 辦理數額1500元-5000元不等的美容美髮會員儲值卡。 2016年初, 該公司在長春市內所屬多個美容美髮加盟店, 均以“內部裝修, 暫停營業”為由停止營業, 眾多消費者辦理會員儲值卡無法繼續使用, 撥打該公司負現人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無奈投訴到省消協。

省消協接到消費者投訴後, 立即展開調查, 通過多方查找, 工作人員與該公司負責人取得了聯繫。 該負責人承認消費者所持的會員卡確系本公司制做銷售,

消費者所繳納的儲值費用由市內各加盟店收取, 各店再上交公司, 公司根據各店經營情況按比例再返還到各加盟店。 但近期, 由於公司經營不善, 導致市內多個加盟店與公司解除合作合同或被撤並, 許多辦理會員儲持卡的消費者在原加盟店不能正常使用, 也不能退還卡內餘額。 經省消協多次調解, 該公司負責人承諾, 凡原加盟店不能為會員消費者繼續提供服務的, 可根據消費者意願由公司安排到其它店面接受服務;如果會員消費者不願意到其它店面接受服務, 公司可為消費者辦理退款。 根據七名消費者訴求, 該公司共退還卡內餘額3.5萬餘元。

案例評析:省消協認為, 雖然消費者將儲值費用繳納到加盟店, 各加盟店均具持有工商個體經營執照,表面上看,加盟店是承擔責任主體,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聯眾夢之幻顧問管理有限公司對各加盟店資金運行、人員管理等全面控制,該公司是糾紛案件責任主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小標題)案例四:2萬元購買“善緣唐”牌蜂膠軟膠囊吃後眩暈噁心

段女士母親已有80歲高齡且患有腦血栓等多種疾病,2016年7月1日其母在某生活館看到海報上宣傳,“善緣唐”牌蜂膠軟膠囊能“治療腦血栓等很多疾病,吃完就見效”,因治病心切,在沒有和家人商量的情況下,當即花2萬元購買了該產品。其母服用後產生不良反應,經常眩暈嘔吐,病情不見好轉。後經段女士查看發現老人所購藥品實際是健字型大小的保健品,無任何治療作用。段女士氣憤地找到商家要求退貨,遭到拒絕後投訴到消協。

經工作人員查證,消費者投訴問題屬實,而商家的行為已違反了《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我協會工作人員調解,該保健品銷售負責人退還消費者的全部購貨款2萬元。

案例評析:根據《廣告法》第18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家店內海報“治療腦血栓等很多疾病,吃完就見效”的內容,違反上述法律

各加盟店均具持有工商個體經營執照,表面上看,加盟店是承擔責任主體,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聯眾夢之幻顧問管理有限公司對各加盟店資金運行、人員管理等全面控制,該公司是糾紛案件責任主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小標題)案例四:2萬元購買“善緣唐”牌蜂膠軟膠囊吃後眩暈噁心

段女士母親已有80歲高齡且患有腦血栓等多種疾病,2016年7月1日其母在某生活館看到海報上宣傳,“善緣唐”牌蜂膠軟膠囊能“治療腦血栓等很多疾病,吃完就見效”,因治病心切,在沒有和家人商量的情況下,當即花2萬元購買了該產品。其母服用後產生不良反應,經常眩暈嘔吐,病情不見好轉。後經段女士查看發現老人所購藥品實際是健字型大小的保健品,無任何治療作用。段女士氣憤地找到商家要求退貨,遭到拒絕後投訴到消協。

經工作人員查證,消費者投訴問題屬實,而商家的行為已違反了《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我協會工作人員調解,該保健品銷售負責人退還消費者的全部購貨款2萬元。

案例評析:根據《廣告法》第18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家店內海報“治療腦血栓等很多疾病,吃完就見效”的內容,違反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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