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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意味著什麼?

近日, 人社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 明確提出, 要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 這一舉措, 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促進社會公平,

失業保險金是保障公民失業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法》)。 失業保險金是統一標準, 不會因為你是60%最低繳費基數而少發, 也不會因為你是300%基數而多發, 是國家典型的促進平均國民收入、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好的政策手段。 2012年全國人均失業保險金為707元,

2016年達到1051元。

上圖青島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

這是歷年最低工資標準。

由上圖可以看出失業金始終在最低工資的50%至60%之間浮動。

要有大的前提, 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是少數具有較大盈餘的基金之一, 你看看養老、醫療、生育, 現在已是入不敷出的狀態。

失業保險金雖然不高, 對於低收入人群較有吸引力。

我國失業金還有一個讓大家詬病的地方, 就是主動離職不算失業。 很多與單位鬧僵的工作人員會很鬱悶的領取不到失業金。 其實, 國家目前還是有很多保險代理公司的, 讓代理公司代繳1個月後, 再辦理失業, 理由選擇單位解除, 就可以領取失業金。 這其實不符合國家保證失業保險基金安全規定的, 這些代理機構很有可能被清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 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失業後, 除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外,

還有相應的醫療、喪葬撫恤、就業服務等待遇專案。 具體包括以下項目:一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二是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三是職業培訓補貼;四是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標準要調高, 大家很高興, 但也不宜調整過高:一是因為《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上限, 即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失業保險保障的是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需要,

過高的待遇水準不符合我國失業保險“保基本”的原則。 三是確定失業保險金水準還要兼顧促就業的作用, 失業保險金標準過高, 可能會影響部分失業人員的就業積極性。 此外, 還要統籌考慮失業保險基金運行安全。

其實調整到目標後,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到手工資問題。 目前我國除了上海市明確規定, 最低工資不包括五險一金個人部分以外, 其他省份都在不可置否的狀態。 比如青島市, 如果拿最低工資1810元每月, 社保個人承擔部分是每月309元, 住房公積金最低部分也在100元上下, 實際到手僅僅1400元, 這個待遇其實遠低於90%的最低工資1629元。 問題是問題, 如果我預料的沒錯, 國家將會近期出臺明確規定五險一金個人部分扣除後, 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法規。

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法規。

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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