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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拿下一個軍嫂?No,破壞軍婚這後果你承擔不起

作者:邢東;

前幾天朋友說起這樣一件事情, 說是他到一個飯館吃飯, 無意間聽到鄰座的一堆人在吹牛。 其中一個號稱是“情場高手”的人說, 他這幾天又拿下一個, 而且是個軍嫂, 已經同居了。

一旁的人說你小心點, 別惹出什麼事情。

這人滿不在乎, 能惹出什麼事情, 同居又不犯罪, 最多是個道德問題, 員警還能抓我?

這位同志, 你說對了, 員警會抓你的。

你又說錯了, 你的行為, 觸犯了法律, 你的同居行為犯了罪。

為啥?因為對方是軍人的配偶, 在社會上可能沒啥事, 但是這次就不行。

還有一件事也值得我們深思。 在政治機關工作的時候, 恰巧碰到一個士官來開離婚的介紹信。 原來, 他的配偶有一個同事, 在明知是軍人配偶的情況下, 依然“挖牆腳”, 直到同居後被士官察覺。 士官說:“事情都這樣了, 還能咋樣?離了再說吧。 ”

還能咋樣?士官的舉動我們能理解。 但還是想說,

其實還有一種方法, 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而這一點, 很多軍人, 很多社會人員都不知道。 都只是把破壞軍婚的行為僅僅當做一種道德行為, 很多軍人也選擇了默默忍受。

其實, 戰友們, 朋友們, 軍婚是受法律保護的, “當小三”這樣的破壞軍婚行為是要受到法律懲處的。

有案例為證:2016年12月19日的《北京晨報》報導, 男子張某明知女子李某是現役軍人的妻子仍與之同居, 後被捉獲。 張某被順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軍人是個特殊而又光榮的職業, 但又是一個不自由又不能陪在愛人身邊的群體。 因此, 社會上一些人, 趁軍人在部隊服役之際, 打起了軍人配偶的主意。 而為了保護軍人, 我國的法律也給予了軍人和軍婚特殊的保護和司法關懷, 那就是“破壞軍婚罪”, 懲處的就是這些有非分之想和行為的人。

在這裡普及一下法律常識, 給戰友們一些提醒, 給那些有非分之想的人一些驚醒:破壞軍婚, 這個責任你承擔不起。

一、《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 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理。 ”

對於破壞軍人婚姻情節一般的, 軍人本人又不願聲張的, 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 可不作處理, 但要制止其行為。 對於破壞軍人婚姻, 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則應依法追究其違法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 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

三、《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 須得軍人同意,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四、 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是重婚型, 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

二是同居型。 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 卻較長時間公開或秘密一起共同生活, 這種關係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為基礎, 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的特殊關係, 而不同於一般的通姦關係。

三是通姦型, 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 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係破裂嚴重後果的。 這其中, 長期通姦情節惡劣表現為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 造成軍人夫妻關係的嚴重後果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姦行為發生後,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雖然以上內容讓人感覺比較刺眼,也有些難受。但我們不難看出,軍婚,不是誰想破壞就破壞,破壞之後不用付出代價的。在這裡,想警告那些有這方面想法的人,管好自己的言行,不要抱任何僥倖,觸碰了法律的底線,必定讓你鋃鐺入獄,名譽掃地,頭破血流。

同時,如果軍人一方遇到這種行為,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讓這些破壞者受到懲處。

軍人不可欺,軍婚不可欺,軍人配偶不可欺!

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姦行為發生後,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雖然以上內容讓人感覺比較刺眼,也有些難受。但我們不難看出,軍婚,不是誰想破壞就破壞,破壞之後不用付出代價的。在這裡,想警告那些有這方面想法的人,管好自己的言行,不要抱任何僥倖,觸碰了法律的底線,必定讓你鋃鐺入獄,名譽掃地,頭破血流。

同時,如果軍人一方遇到這種行為,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讓這些破壞者受到懲處。

軍人不可欺,軍婚不可欺,軍人配偶不可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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