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恢復註冊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 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和繼續教育工作自2017年10月31日起恢復。
《通知》還對需重新註冊的執業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到底有哪些內容?快來看看原文~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
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恢復註冊有關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人事〔2017〕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
一、執業證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5年5月27日(註冊工作暫停之日)至2017年10月30日(註冊工作恢復之日前1天)期間的, 需重新註冊。 自註冊工作恢復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重新註冊的, 若執業單位未發生變化, 僅需在註冊管理系統填報相關資訊, 免除提供繼續教育證明, 也不必報送有關紙質申請材料;若執業單位發生變化, 僅免除提供繼續教育證明。 重新註冊終審通過後不再制發新執業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註冊終審機構將印有註冊記錄的專用標籤郵寄至各初審機構,
二、執業證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申請延續註冊的, 免除提供繼續教育證明。
三、上述情況以外的註冊申請, 均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對註冊工作暫停前, 各初審機構已接收的申請材料, 請予退回申請者本人。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9月30日
本期編輯:楊紅、邢小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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