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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天然溶洞排放有毒物質 重慶首例溶洞內污染環境案一審宣判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吳曉鋒 戰海峰 通訊員 楊熹

圖文無關

日前, 由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兩江新區檢察室辦理的一例污染環境案獲判,

該案系重慶市首例溶洞內污染環境案, 對今後辦理同類型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今年4月13日晚, 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民警接到群眾舉報, 在沙坪壩區歌樂山鎮一處天然溶洞內有人排放有毒物質, 遂立即趕往現場, 將正在排汙的被告人耿某當場查獲。

經查, 2016年10月, 被告人熊某在未取得排汙許可的情況下, 私自佔用歌樂山一處天然溶洞, 雇傭耿某進行汽車輪轂的脫漆作業。 在作業過程中, 將含有鉻等重金屬的廢水及有機溶劑未經處理直接通過溶洞內的裂隙排放至地下。 經檢測, 二被告人使用的有機溶劑系危險廢物。

收到該案後, 承辦檢察官對現場進行了實地考察, 並就專業問題諮詢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引導偵查機關採集現場土樣進行監測對比, 最終認定, 熊某、耿某在溶洞內通過裂隙排放危險廢物, 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構成污染環境罪。

8月25日, 渝北區檢察院以環境污染罪對熊某、耿某提起公訴。 同年9月19日, 渝北區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處熊某有期徒刑6個月, 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耿某拘役5個月, 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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