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網10月11日11時44分訊 車輛停在公園內人行道上, 影響行人通行, 本身就存在問題, 況且車輛安裝的報警器又響個不停, 產生噪音, 已嚴重干擾了附近居民的休息, 違法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女車主還強詞奪理說是市政的工作人員, 自己單位讓把車停在公園內的, 民警管不著。
2017年10月8日, 謝家灣派出所接住在大鼎世紀濱江的王先生報警稱, 一輛紅色長安越野車停在鵝公岩公園人行道上, 車輛的報警器一直在響, 嚴重影響社區居民休息。 王先生稱這輛車停在公園內已經有兩三天, 車上的報警器有人經過時就會發出響聲,
通過查詢, 這兩長安車的車主是一名姓李的女士, 和王先生同住一個社區。 民警現場通知了李女士到現場關閉報警器, 車主開始態度還算溫和, 但當民警告知其車輛不應該停在人行道上其挪走時, 女車主頓時發飆, 態度蠻橫的說自己是某單位的工作人員, 單位讓自己停在這的, 民警管不著。 民警馬上對車主進行了法制教育, 並告知其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 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民警義正詞嚴的法制教育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