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茜
隨著直播市場以驚人的速度增長, 打賞經濟也在迅速膨脹
根據艾瑞諮詢發佈的報告, 2016年國內泛娛樂直播市場規模達208.3億元,
在這400億之中, 作為主播們的收入支柱, 粉絲打賞是個難以精確統計的灰色空間。 僅花椒直播一家公佈的資料顯示, 花椒主播2016年度總收禮數就超50億次, 禮物價值最高可達數千元。
儘管近年諸如“大學生10萬元打賞主播 要求其5年內不准談戀愛”, “貧困生貸款十幾萬打賞女主播”, “土豪一分鐘打賞100萬 女主播失控落淚”等事件已經屢見不鮮, 但近日一篇新聞還是引發網友熱議:
一名14歲男孩沉迷遊戲直播平臺, 他對某遊戲女主播謊稱18歲, 並背著父母通過支付平臺向主播打賞16萬元。 男孩的父母都是服裝廠流水線縫紉工, 縫一個牛仔褲褲頭0.3元, 每天加班到晚上12點, 這16萬元是其家庭10年積蓄。
父母十年血汗白費, 對於家庭而言, 是難以承受之重。 有網友認為是家長監管缺失造成悲劇, 也有網友認為直播平臺和主播對此負有責任。
目前, 男孩的父母希望直播平臺和主播退回打賞錢款。 直播平臺已表示會協助退還充值的金額, 但需要孩子父母提供相關憑證, 以證明該未成年人是在未經父母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私自轉帳打賞的。
那麼, 律師們如何看待直播打賞行為呢?男孩的父母是否有權追回錢款?直播平臺是否未盡用戶審核義務呢?
1、打賞事實上是一種贈予行為
中銀律師事務所王強律師對【法問】指出, 贈予是指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行為;勞務報酬是建立在勞務關係的基礎上, 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的勞動收入。 遊戲玩家與主播之間沒有明確的勞務關係, 打賞行為應屬於贈予行為。
中銀律師事務所吳頂忠律師對【法問】進一步指出, 本案中, 基於遊戲主播對不特定公眾的表演且在視頻視窗明顯位置提供打賞連結,
該未成年人將財產自願轉移到主播帳戶之時, 雙方間的贈與合同即告成立, 且遊戲主播對該未成年人不負任何義務, 其非針對性的表演行為也完全是其自發性行為。 故本案中的遊戲打賞行為應定性為贈與行為[1]。
2、監護人有權追回錢款但面臨舉證問題
吳頂忠律師對【法問】指出, 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2], 該未成年人將財產自願轉移到遊戲主播帳戶之時, 雙方間的贈與合同即告成立, 但因其監護人拒絕追認, 故贈與合同未生效, 因此該未成年人不負有向遊戲主播轉移財產的義務。
至於該未成年人向遊戲主播處分財產的行為,
同時本案中, 遊戲主播接受錢款而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致使該未成年人遭受錢財損失, 故該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9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之規定向遊戲主播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包括16萬元及利息。
實踐中,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提起訴訟時, 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包括戶口本, 合法有效的監護證明等, 銀行卡與平臺帳戶之間的綁定資訊, 平臺帳戶的充值記錄,銀行帳戶轉帳明細,平臺內帳戶轉帳明細等,必要時可就相關證據進行公證。
王強律師對【法問】指出,未成年人的打賞能否被追回,關鍵要看打賞行為的額度是否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日常認知等相匹配。如果打賞金額過高與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不匹配,未成年人的父母當然有權利追回。
未成年人往往用父母的手機、帳號註冊遊戲並進行打賞,民事訴訟舉證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何證明實際操作人是未成年人而非其父母,是訴訟中面臨的難題。
3、遊戲直播平臺是否有義務審核用戶年齡?
王強律師對【法問】指出,目前我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遊戲玩家實名註冊,但針對未成年人玩家,遊戲平臺理應盡到必要的審查、提示義務,並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對平臺來說也可以減少沒必要的麻煩。
吳頂忠律師則對【法問】指出,依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之精神,平臺有責任審核用戶年齡和身份。
“目前我國遊戲對戰平臺及視頻直播平臺處在迅速的發展階段,互聯網應用技術的開發和普及雖然促進了技術的進步,為社會公眾提供豐富的娛樂資源,但不可否認由於監管的缺失,法律的滯後性,網遊平臺及視頻直播平臺行業亂象叢生,平臺間為了增加流量實現盈利,不可避免地引入低俗、暴力、恐怖等網路資訊吸引使用者。
未成年人處於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塑造階段,很難抵擋住低俗網路資訊的誘惑,不可避免地受到低俗網路資訊的吸引並沉迷其中。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3條、34條、35條、36條分別規定了社會中包括國家、社會組織、個人保護未成人的義務。故遊戲平臺及視頻平臺有責任通過相關註冊門檻審核用戶年齡和身份,謹慎許可未成人任意進入網路平臺。” 吳頂忠律師表示。
注釋:
[1]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文編輯:王嘉源
平臺帳戶的充值記錄,銀行帳戶轉帳明細,平臺內帳戶轉帳明細等,必要時可就相關證據進行公證。王強律師對【法問】指出,未成年人的打賞能否被追回,關鍵要看打賞行為的額度是否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日常認知等相匹配。如果打賞金額過高與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不匹配,未成年人的父母當然有權利追回。
未成年人往往用父母的手機、帳號註冊遊戲並進行打賞,民事訴訟舉證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何證明實際操作人是未成年人而非其父母,是訴訟中面臨的難題。
3、遊戲直播平臺是否有義務審核用戶年齡?
王強律師對【法問】指出,目前我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遊戲玩家實名註冊,但針對未成年人玩家,遊戲平臺理應盡到必要的審查、提示義務,並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對平臺來說也可以減少沒必要的麻煩。
吳頂忠律師則對【法問】指出,依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之精神,平臺有責任審核用戶年齡和身份。
“目前我國遊戲對戰平臺及視頻直播平臺處在迅速的發展階段,互聯網應用技術的開發和普及雖然促進了技術的進步,為社會公眾提供豐富的娛樂資源,但不可否認由於監管的缺失,法律的滯後性,網遊平臺及視頻直播平臺行業亂象叢生,平臺間為了增加流量實現盈利,不可避免地引入低俗、暴力、恐怖等網路資訊吸引使用者。
未成年人處於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塑造階段,很難抵擋住低俗網路資訊的誘惑,不可避免地受到低俗網路資訊的吸引並沉迷其中。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3條、34條、35條、36條分別規定了社會中包括國家、社會組織、個人保護未成人的義務。故遊戲平臺及視頻平臺有責任通過相關註冊門檻審核用戶年齡和身份,謹慎許可未成人任意進入網路平臺。” 吳頂忠律師表示。
注釋:
[1]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文編輯:王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