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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故事:她坐車出了車禍,她是什麼人?引起了法官興趣

劉大媽年近六十, 卻很精幹, 家裡地裡的活兒都是她與老伴兩人幹的。

自兒子一家進城後, 看孫子的機會少了。 聽說這天城裡逢廟會,

決定去看孫子, 順便趕會。 她收拾一下, 提個小包裡裝著孫子平常愛吃的幾樣瓜果就往村頭站牌走去。

來到那裡一看, 已經有許多人在等車, 大家一見她就說:“劉大媽, 進城看孫子啊?”劉大媽笑著一一作答。

說話間公車子已到, 剛停下, 眾人一擁而上。 劉大媽一見猶豫了一下, 讓人先上。

直到駕駛員按了一下喇叭, 劉大媽才上車, 可她左腳剛踏上車。 只見車門, “呼啦”一聲關了起來, 一下子將劉大媽關在車門外。 劉大媽覺得左腳被夾痛, 就“哎呀”一聲。 隨著劉大媽的驚呼聲, 那門“呼啦”一聲, 重又打開, 劉大媽身子一晃, 一條腿落地, 接著“撲嗵”一聲, 右肘向下, 摔倒在地, 只覺得“咯吱”一聲, 右臂疼痛難忍。

已上車的莊鄰一看劉大媽摔掉地上,

趕緊叫駕駛員停車, 大家七手八腳地將她抬上車, 送到醫院一查, 由於劉大媽年紀大, 摔成了粉碎性骨折。

聞訊趕來的兒子媳婦就問是怎麼回事?陪駕駛員身邊的公司領導, 邊陪禮邊說, 都怪他們員工, 叫劉大媽安心養傷, 保證按有關規定賠償。 兒子媳婦見公司領導這麼通情達理, 沒有再鬧, 把孫子領來讓劉大媽看看, 奶孫倆哭得淚人似地, 處理事故的人都陪流淚。

傷筋斷骨一百天。 劉大媽出院後, 右手不但落下一拿東西就抖動, 無法拿筷子和端碗的毛病, 連洗臉擰手巾都使不上勁。 這下子一家著慌了, 怎麼辦啊?以前是家裡的頂樑柱, 現在成了照顧物件, 趕緊去找交警大隊故事處理股反映,

事故處理股告訴他們處理結論出來了:事發後交警認定,

司機負全責, 經司法鑒定認定劉大媽為十級傷殘, 按車上乘客賠償, 約3萬餘元。

只賠3萬元?劉大媽一家愣住了, 一個人膀子就值這點錢?再說除去醫療費, 所剩無幾, 今後生活怎麼辦?負責處理的同志同情地說:“按規定只能賠這些了。 ”保險公司的人也說:“劉大媽是我們的乘客, 乘客就是我們的上帝, 我對這位上年紀, 而且致殘的上帝, 可是按最高標準賠的啊, 你們簽字後, 我們將會以最快的速度將賠款送到您們家。 ”

劉大媽家人一商議, 這字不能簽, 太少了。

不簽字, 事故不能結案, 僵了下來。

還是在城裡工作的兒子見識廣, 決定尋求法律援助。

當職的律師聽了劉大媽的受傷經過和有關部門賠償意見後說:“你們不簽是對的,

這樣吧, 你們將公交公司、司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請求他們支付傷殘賠償金、後續醫療費合計9萬元。 官司由我們來替你們打。 ”

半月後, 法庭開庭, 幾經辯論, 矛盾很快集中在劉大媽的身份上, 她是乘客?還是候車人?

按照保險公司意見, 劉大媽是乘客。 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某某駕車載”胡大娘, 從這“載”字來推敲, 劉大媽應該是乘客, 不適用三責險。 因為三責險是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 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如用土話, 簡單地說, 就是劉大媽是坐在車上受傷, 不是被撞傷的。

公交公司人一聽, 當即反對說, 司機關門時劉大媽只有一隻腳在車上, 開門時胡大娘人已倒地, 她不是乘客, 是候車人, 候車人意外受傷, 正好適合保險公司按交強險和三責險賠償。

在兩下爭論不休時, 律師站了起來說:“審判長, 能不能讓我按他們所爭論的做一個試驗?”得到審判長同意後, 那親戚學著劉大媽上車、被夾、摔倒的動作做了一遍後說:“大家看明白沒有?一個人登上臺階, 實際是一個重心移動的過程, 只有移動過程結束, 登車過程才算結束。 根據剛才實驗和案件記載, 如果劉大媽被夾時已經站到車上, 說明她的重心是在車門線裡側, 司機放門時她應當倒在車廂裡, 倒在車廂裡的人是乘客無疑;如今她倒在車門外, 這就說明她當時是重心在外,重心在外,她整個人也就沒有在車上,一位身體沒有在車上的旅客,理應是候車人。至於該誰賠、怎麼賠,大家都明白了吧。”

法官支持了劉大媽親戚的中學生物理課就講過的“重心說”意見,審定劉大媽身份是候車人,三方均無異議,獲保險公司交強險陪5.3萬餘元和協力廠商責任性賠償費1.1萬餘元,合計6.5萬元。

事後這位律師點評說:此案按照侵權責任認定的,由於劉大媽身體大部分及重心仍在車外,故按照侵權責任中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予以認定,且在事發過程中,公車司機也未盡到合理觀察義務,應負全部責任。上車如此,下車遇到這樣事情,同樣適用。

這就說明她當時是重心在外,重心在外,她整個人也就沒有在車上,一位身體沒有在車上的旅客,理應是候車人。至於該誰賠、怎麼賠,大家都明白了吧。”

法官支持了劉大媽親戚的中學生物理課就講過的“重心說”意見,審定劉大媽身份是候車人,三方均無異議,獲保險公司交強險陪5.3萬餘元和協力廠商責任性賠償費1.1萬餘元,合計6.5萬元。

事後這位律師點評說:此案按照侵權責任認定的,由於劉大媽身體大部分及重心仍在車外,故按照侵權責任中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予以認定,且在事發過程中,公車司機也未盡到合理觀察義務,應負全部責任。上車如此,下車遇到這樣事情,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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