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如果你不瞭解這些問題,損失將上萬元(講解勞動法賠償標準問題)

昨天晚上我在今天頭條發表了一篇文《你以為主動辭職就一定沒有補償金?錯!錯!錯!》截止目前為止閱讀量將近8萬左右, 同時也收到很多讀者一些留言回復和私信諮詢。

微信公眾號(圖說hr管理)

在這些留言中, 很多人都問到賠償標準的問題。

在新勞動法對辭退員工補償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總結來說就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補償標準是雙方協商數額, 通常的標準是:n+1;(其中1為一個月告知金, 如果有提前一個月提前告知員工, 補償標準為n)

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不一致, 用人單位強制性解除勞動合同就補償2n, 但是兩者只能取其一, 而不可兼得。

舉一個例子:小明每個月薪酬是10000, 從2015年11月11日入職公司, 現因公司經營效益不好, 需要被辭退。 那麼補償的結果有3種:

第一種: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約定一個雙方能接受的, 如果小明體諒公司艱辛, 那麼如果協商一萬賠償, 小明接受了, 簽字了, 這個也是有效的。

第二種: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的規定n+1賠償, 則可以獲得10000*2+10000=30000元。 其中n為2, 是因為截止今日起小明在這裡工作1年11個月, 超過6月不滿1年按1來算, 所以為2;其中的10000為告知金。

第三種:小明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強制性解除, 那麼小明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那麼小明此時獲得的為賠償金就不是補償金, 金額為:4*10000=40000元。

所以說, 知法懂法才可以讓自己權益不受侵害!

微信公眾號(圖說hr管理)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