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速覽】邵陽市揚子巴士保養廠, 租賃糾紛與矛盾, 歷時八年:你告我來我告你
這裡是邵陽日報新指媒;本文作者甯明, 編輯石世楨
2017年10月10日上午, 被執行人趙安平, 將一面繡著“懷愛民之心、辦利民之事”的錦旗(下圖), 送到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 感謝法院在執行揚子巴士公司保養廠租賃糾紛一案中, 充分維護了被執行人的權益。
而在此前的2017年9月27日, 邵陽市大祥法院執行局, 把邵陽市揚子巴士保養廠及相關設備, 全部交付給申請執行人時, 得到的資訊回饋如下。
該案申請執行人是邵陽市揚子巴士有限公司,
該公司執行董事崔普九,
緊緊握住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彭曉雨的手,
如釋重負且感激地說:謝謝人民法院,
官司歷時八年“抗戰”,
今天終於將這個困擾本公司多年的“大麻紗”扯清了!
同一起執行案件,
為何贏得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雙方的共同點贊呢?
讓我們細細瞭解其中的緣由。
為便於悅讀, 特把紛繁複雜的本案來龍去脈, 按系列報導模式“一分為五”編發。
如下是本案系列報導“之一”:一二審判決簡述。
2006年1月21日, 揚子巴士(簡稱)與該公司職工趙安平簽訂《保養廠租賃經營協議書》, 租賃期限到2010年8月31日。
租賃到期後, 揚子巴士決定收回該保養廠自用。 但就趙安平的搬遷問題一直協商未果。
趙安平既不騰空搬遷, 又不向揚子巴士交納租金;揚子巴士遂向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在訴訟中, 趙安平亦對揚子巴士提出反訴。
上圖:圖為揚子巴士保養廠未搬遷前樣貌
上圖:圖為揚子巴士保養廠未搬遷前樣貌
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 經過審理後判決:
一、終止原告揚子巴士與被告趙安平簽訂的《保養廠租賃經營協議》, 被告趙安平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返還所租賃的原告揚子巴士的保養廠廠房和營業執照、機器設備;
二、被告趙安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 向原告支付因合同到期經原告催告搬出後仍繼續佔用廠房、場地, 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325080元, 順延照計;
三、原告揚子巴士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 支付被告趙安平50000元;
四、駁回原告揚子巴士其他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反訴原告趙安平其他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安平, 收到一審判決後,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原判;但趙安平仍拒不遷出揚子巴士的保養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