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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國家地質公園和礦山公園審批檔公佈

為有效保護我國珍貴的地質遺跡資源、礦業遺跡資源, 推進國家地質公園和國家礦山公園建設, 服務生態文明建設, 國土資源部決定開展第八批國家地質公園和第四批國家礦山公園申報評審工作。 現公告如下:

一、審批方式

本次國家地質公園和國家礦山公園申報審批繼續實行資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開審核的方式。

二、申報條件

(一)國家地質公園

1.擬申報地質公園應是已批准建立省(區、市)級地質公園2年以上並已揭碑開園;但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片區縣、片區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地區除外。

2.擬申報地質公園應具有明確的園區邊界和面積, 獨立園區數量原則上不能超過2個。

3.擬申報地質公園範圍內無影響或破壞地質遺跡的開發建設活動, 無採礦權和商業性探礦權, 無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活動。

4.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權屬清晰。

其他有關申報的條件、程式和要求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國家地質公園申報審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0號)要求執行。

(二)國家礦山公園

1.申報礦山公園應是已批准建立的省(區、市)級礦山公園或者是已完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且具有基本旅遊條件的礦區;但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片區縣、片區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地區除外。

2.擬申報礦山公園應具有明確的園區邊界和面積。

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權屬清晰。

其他有關申報的條件、程式和要求按照《關於申報國家礦山公園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56號)要求執行。

三、申報名額

每個省(區、市)應嚴格執行限報2個國家地質公園和2個國家礦山公園候選地參加評審的要求。

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片區縣、片區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可在每省(區、市)限定名額外增加1個;“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地區, 可不受所在省(區)申報名額的限制。

四、申報材料

(一)國家地質公園

1.《國家地質公園申報書》;

2.《國家地質公園綜合考察報告》;

3. 國家地質公園申報視頻資料(包括地質遺跡資源和地質公園建設兩部分內容)(15分鐘);

4.省級地質公園的批准檔和揭碑開園批准檔(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片區縣、片區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地區可不提交);

5.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地質公園範圍內無採礦權和商業性探礦權設置的證明文件;

6.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片區縣、片區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地區證明材料;

7.可提交國家地質公園發展建設方案(包括公園下一步的保護措施、管理方式、工作設想及資金籌措初步計畫等)。

(二)國家礦山公園

1.《國家礦山公園申報書》;

2.《國家礦山公園綜合考察報告》;

3.國家礦山公園申報視頻資料(15分鐘);

4.省級礦山公園公園批准檔或完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證明(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片區縣、片區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地區可不提交);

5.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片區縣、片區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地區證明材料;

6.可提交國家礦山公園發展建設方案(包括公園的保護措施、管理方式、工作設想及資金籌措初步計畫等)。

上述材料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檔一式35份。 相關申報材料格式及評審標準見附件。

申報材料應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準時報送, 報送日期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准, 逾期不予受理。

地質環境司(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

2017年10月9日

附件(請閱讀原文下載):

1.國家地質公園申報書.doc

2.國家礦山公園申報書.doc

3.國家地質公園資格評審表及評審指標賦分說明.doc

4.國家礦山公園資格評審表及評審指標賦分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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