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天津出臺規定明確女職工產假及相關待遇

為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保護女職工和嬰幼兒健康, 日前市人社局出臺《關於女職工產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女職工生育產假時間和產假期間工資待遇進行規範。

《通知》依據國家及天津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明確天津市女職工正常生育產假為98天, 分為產前假、產後假兩部分, 其中預產期前可以休假15天。 如果女職工在預產期前生育, 造成產前休假不滿15天, 未休滿的部分應與生育後產假合併使用;如果在預產期後生育, 造成產前休假超過15天, 超出部分按照病假處理。

《通知》對增加產假的情形做了統一規定, 如生育時遇有難產, 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1個嬰兒, 增加產假15天。 此外, 按照《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 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增加產假30天;不能增加產假的, 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懷孕的女職工如果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 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 對妊娠不滿12周的, 給予產假15天;對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的, 給予產假30天;對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的, 給予產假42天;對妊娠滿28周以上的, 給予產假98天。

對於產假期間工資待遇問題, 《通知》明確,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職工, 生育或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

已參加生育保險的, 產假期間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同時, 用人單位要按規定計算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 如果高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 應在規定或約定的日期將超出部分發放給女職工。 對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用人單位應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產假期間工資。 產假期間工資, 按女職工休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除以30.4後乘以享受產假天數確定。 如果女職工在本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尚不滿12個月, 則按在本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月份計算。

天津市人社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 可以與女職工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 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約定產假期間相關待遇發放的銜接辦法, 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此外, 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吳躍斌)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