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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臺辦法要求 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聯合出臺了《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全文見三版)。 這是推進司法改革和律師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也是我國人權司法保障的一大進步, 對於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職能作用, 維護司法公正, 彰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進步具有重大意義。

《辦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主要是刑事案件審判階段的律師辯護全覆蓋,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內容: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應當通知辯護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除此之外, 其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也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這就將通知辯護範圍擴大到法院階段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所有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同時, 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 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或者被告人委託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前, 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提出法律幫助請求,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為確保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落到實處, 《辦法》明確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 導致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 應當裁定撤銷原判, 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要加強律師資源保障, 要求對律師資源統籌調配, 鼓勵和支持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 建立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 確保經費保障水準適應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需要。

《辦法》要求依法保障辯護律師執業權利, 為辯護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強調保障律師知情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申請出庭作證權, 尊重律師辯護意見。

《辦法》對律師辯護品質提出具體要求, 規定辯護律師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依法規範誠信履行辯護代理職責, 勤勉盡責, 遵守法律法規、執業行為規範和法庭紀律, 不斷提高辯護品質和工作水準, 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辦法》規定, 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陝西8個省(直轄市)試點, 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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