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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霸”如何形成?部分宗族勢力侵蝕基層國家政權

近期,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積極維護農村和諧穩定的意見》, 引發輿論關注。 “村霸”到底有哪些典型特徵?“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存在的根基是什麼?如何加以懲治和預防?半月談記者近日專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三局局長孫忠誠。

半月談記者:如何界定“村霸”?

孫忠誠:嚴格來說, “村霸”並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 而是對農村一些流氓惡勢力的通俗用語。 嫌疑人屬於“村霸”範疇, 在實際偵辦過程中可從其行為表現特徵來判定。 一是橫行鄉里,

稱霸一方, 嚴重干擾破壞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二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 危害農民群眾利益, 群眾不敢惹、鄉村幹部不敢管的;三是倚強淩弱、強拿強要、強買強賣, 欺行霸市或坐地納貢、結夥哄搶的;四是有組織、有紀律、有固定成員, 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擾亂和危害農村社會治安秩序, 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五是對鄉村幹部不滿, 尋釁滋事、無理取鬧, 或者依仗其家族、親屬勢力或利用其物質財富操縱農村基層組織選舉的;六是誣告陷害, 利用熱點難點、矛盾糾紛煽動群眾, 操縱鬧事, 破壞農村安定團結的;七是受雇於人、充當打手, 殘害無辜的, 等等。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般均可歸屬於“村霸”範疇。

另外, 檢察機關在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違法犯罪工作中, 還要特別注意依法懲治農村基層人員在涉農惠民補貼申領和發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救災扶貧優撫、生態環境保護等過程中, 利用職權恃強淩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的職務犯罪, 採取賄賂或暴力、威脅等手段操縱農村“兩委”換屆選舉, 以及放縱、包庇“村霸”和宗族惡勢力, 致使其坐大成患, 或收受賄賂、徇私舞弊, 為“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 著力營造風清氣正的基層政治生態。

半月談記者:在農村治理中, 宗族發揮著重要作用, 如何區別對待其中的惡勢力?

孫忠誠:是的, 宗族在農村治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

當前也有一些地方宗族勢力的發展出現扭曲, 演變成為爭奪家族利益甚至一己私利而從事非法活動, 侵害農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一股惡勢力。 更有甚者, 這股宗族惡勢力被不法分子利用, 淪為侵蝕國家基層政權的工具。 因此, 為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 夯實党的執政根基, 確保農村和諧穩定, 對於涉嫌違法犯罪的宗族惡勢力, 必須毫不手軟, 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半月談記者:當下在對“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治理中面臨哪些困難?

孫忠誠:一是部分農村經濟發展落後, 教育水準跟不上, 產業發展不足, 許多適齡青年無書可讀、無業可就, 很容易蹚入“村霸”渾水。 此類人員存量較多, 且處於無業遊民和成為“村霸”的邊緣。

二是存在個別基層組織人員為“村霸”充當保護“保護傘”的行為。 “村霸”肆無忌憚, 橫行鄉里, 稱霸一方, 很多時候是因為“上頭有人”。 三是一些地方基層“兩委”班子選舉制度不健全、不透明, “村霸”拉票、賄選, 或為當選“兩委”而拉攏成氣候的“村霸”、宗族勢力, 從而淪為其欺行霸市的爪牙。 四是有些基層組織弱化, 作為民間糾紛第一道防線的村調解委員會、治保會等面對矛盾糾紛不願管、不敢管;而一些村民法治觀念淡薄, 面對不法侵害多數選擇忍氣吞聲, 助長了“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囂張氣焰, 同時也造成執法、司法部門無從瞭解相關犯罪行徑, 無從查辦和治理。

半月談記者:如何建立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的長效機制?

孫忠誠:一是要加強檢察、紀檢監察、公安、社會綜治的協作配合力度, 發現一起, 查處一起, 絕不手軟, 尤其要突出打擊為其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 二是要發揮檢察職能, 配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和換屆選舉機構共同維護好“兩委”換屆工作秩序, 積極有效預防各類干擾、操縱和破壞換屆選舉的職務犯罪, 杜絕“村霸”和宗族惡勢力操縱選舉。 三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健全村調解委員會、治保會、民兵等組織, 壯大農村社會治安力量。 四是加大宣傳, 及時曝光查辦的典型案例, 向群眾展示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成效。 同時, 深入開展普法教育, 增強農民群眾法制觀念, 促進其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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