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制止男子不文明行為並將爭吵視頻發至網上 公園管理人員被指侵權賠3萬元

協定內容。 圖片來源網路

新京報快訊(記者趙凱迪)9月12日, 在浙江省樂清市東塔公園內, 管理人員發現男子董某不文明行為上前制止,

倆人發生爭吵, 管理人員拍下董某爭吵的視頻發到網上。 董某認為其侵權, 要求賠償。 經村委會調解, 管理人員同意向董某支付3萬元的經濟補償。 今日(10月12日), 這份調解協議書截圖在網上引發關注。

這份落款為“黃村村委會”的調解協議書截圖顯示, 9月12日, 甲方在東塔公園巡查過程中, 發現乙方在園內騎車及便溺的行為, 便上前制止並拍攝視頻, 乙方認為甲方拍攝視頻是一種侵權行為。

經村委會調解,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協定:1、甲方同意對乙方進行3萬元經濟補償;2、本次調解為一次性調解, 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挑起糾紛;3、協議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及村委會各執一份。

今日, 新京報從浙江省樂清市黃村村委會獲悉, 此調解協議書為真。

該村駐村幹部告訴新京報記者, 協定中甲方為視頻拍攝者, 也是公園的管理人員, 乙方是一名董姓男子。 董某因不文明行為, 被管理人員制止後, 倆人發生爭吵, 管理人員便拍下董某爭吵的視頻, 發到網上。 董某認為此舉侵犯了他的肖像權, 要求賠償。 後經黃村村委會一名委員調解, 管理人員同意賠償董某3萬元。

新京報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 他表示, 賠償不存在合法依據。 首先, 從法律角度而言, 管理員制止並拍攝視頻並不構成肖像權的侵犯, 因為管理員並沒有損害、玷污男子的肖像也沒有用男子肖像營利, 因此, 此事件中侵犯肖像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該賠償也就不存在合法依據;

其次, 即使應當賠償, 賠償主體也不應當是管理員個人, 而是公園。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管理員制止行為是在工作時間因工作職務而作出的, 公園應當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 可從《協議調解書》上看, 調解的雙方是管理員與該男子, 賠償主體也是管理員, 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