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醫療費的損害賠償標準,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 憑證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在確定醫療費用數額時特別注意證據的兩個一致, 即收費收據的專案和處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診斷和處方的一致性。 前者是指醫療費的開支應當符合醫生提出的診療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決定如何買藥或者是否住院,
在訴訟中如果雙方對醫療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產生爭議, 則由賠償義務人對醫療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換言之, 賠償義務人對醫療費用不服的要舉證證明該醫療費用不合理和不必要, 被告提出異議的方法主要是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推斷費用支出的合理性。 被告如果對醫療費用有異議可以向法院申請醫療費用合理性鑒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