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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市調和油未標識配料含量 法院判決10倍賠償
消費者在超市購買食用調和油,
發現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產品商標處標明配料含量,
認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起訴至法院。
13日,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發佈,
法院判決超市退貨、退款並10倍賠償消費者。
李先生在超市購買某品牌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
產品標籤正面標有葵花和橄欖圖案,
還有“精選葵花籽油與特級初榨橄欖油”字樣。
在產品標籤配料表中標明:葵花籽油,
特級初榨橄欖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