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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市調和油未標識配料含量 法院判決10倍賠償

消費者在超市購買食用調和油, 發現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產品商標處標明配料含量, 認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起訴至法院。 13日,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發佈, 法院判決超市退貨、退款並10倍賠償消費者。 李先生在超市購買某品牌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 產品標籤正面標有葵花和橄欖圖案, 還有“精選葵花籽油與特級初榨橄欖油”字樣。 在產品標籤配料表中標明:葵花籽油, 特級初榨橄欖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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