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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立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力爭成全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區

智慧財產權維權舉證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 正成為創新型企業發展的“攔路虎”, 對此, 深圳擬率先立法出招“破題”。 記者昨天從深圳市法制辦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獲悉, 深圳力爭到2020年, 率先在全國建立“最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將深圳打造成為全國智慧財產權嚴格保護示範區和具有世界影響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地。 據瞭解, 《條例》從制度建設層面做了一些突破性的嘗試, 如考慮調整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標準、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試。

亮點一:高等院校、科研人員可“持股”

《條例》規定市、區政府建立智慧財產權創新激勵與保護機制, 保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規定市、區政府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通過作價轉讓、許可、入股、創設公司等形式予以運用。 其中明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與科研人員簽訂獎勵協議, 給予獎金、收益分成、股權、股份期權獎勵”, 以及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科研人員分別“直接持股”“股份期權”等進行了明文規定。

亮點二:明確“非法經營額”計算標準

在查處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犯罪中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是關於非法經營額的認定問題,

數額的多少是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界限。 為此, 《條例》明確了非法經營額的定義、計算標準, 以及市場中間價的計算標準。 如明文規定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沒有標價的, 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人在不同時間多次實施侵權行為, 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 其非法經營額應當累計計算”。

亮點三:

設“失信限制”制度

《條例》還著力構建多層次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社會信用評價監督機制, 如明文規定建立侵犯智慧財產權“失信限制”和“政府採購限制”制度, 規定有相關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情形的, 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專案、不得參與政府採購, 市、區政府不得給予獎勵、資助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同時, 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懲戒機制, 明確規定了納入公共信用資訊監管體系智慧財產權違法資訊的範圍。

亮點四:建“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聯盟”

近年來, 企業在海外屢屢遭遇智慧財產權侵權問題, 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許多企業特別是廣大中小企業在海外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時, 在人才、資金、資訊各方面處於劣勢, 《條例》規定, 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對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提供資訊、法律和資金等支援, 支援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聯盟”。

亮點五:

惡意侵權最低罰5萬

實施最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是《條例》最重要的立法思路之一。

為此, 《條例》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和處罰力度, 分條目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損害賠償”“計算專利侵權賠償”“惡意侵權的賠償”。 其中, 規定惡意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損害後果和規模等因素, 可以按照計算所確定數額的三倍, 確定損害賠償額、侵權賠償額。 此外, 對於惡意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還規定了最低5萬元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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