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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檢微直播|別讓維權變違法,澄檢君告訴你什麼叫“非正常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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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但行使權利不能侵害社會和他人的權利

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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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正常上訪

小夥伴們是不是一頭霧水, 沒有概念

下面澄檢君給大家準備了滿滿的乾貨

快搬來小板凳一起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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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讀--非正常上訪

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按規定的逐級信訪程式到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或組織提出訴求, 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

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 損害社會治安秩序, 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 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法 律 依 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十八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 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 應當推選代表, 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 圍堵、衝擊國家機關, 攔截公務車輛,

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 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 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 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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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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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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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檢君提醒

要依法信訪,合理訴求,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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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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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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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檢君提醒

要依法信訪,合理訴求,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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