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83號令)的順利實施, 揚州市工商局依據《江蘇省工商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規範(試行)》, 從三方面著手, 明確具體事項, 強化企業信用約束, 促進企業誠信自律。
一是明確列入名單的11種情形。 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 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被撤銷登記的;組織策劃傳銷的, 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是明確列入和移出的具體日期。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企業, 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其餘規定情形的, 則當自相關資訊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列入。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規定情形的, 方可提出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申請。
三是明確7類限制措施。 主要包括:暫緩辦理除住所變更以外的其它事項的登記, 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不得評定為“文明誠信市場”、“平安市場創建示範單位”和“誠信經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