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天貓平臺發佈“買貴必賠”服務規範, 但引發了諸多質疑。 記者在“買貴必賠”頁面上看到一款電視, 按照規則進行目標比價, 但發現最後即便下單時確實是“買貴了”也不能得到差價, 原因是電視在指定比價購物的平臺並非自營商品。 據記者調查, 並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參加“買貴必賠”, 即便是參加了該活動的產品, 在賠付方面, 也有很多“局限性”, 如參加活動的同款商品在指定比價購物平臺存在促銷、湊單滿減等價格行為, 天貓平臺均列其在不補償範圍。 (10月11日央視網)
但根據記者的深入調查, 其不過是一個誘導消費者,
有網購經驗者都知道, 當前很多電商平臺銷售的商品均不時推出各種優惠。 可以說, 基本上每個商品每天都有促銷、滿減等形式各異的優惠活動。 按照其更加苛刻的補償規則,
也就是說, 名不副實的“買貴必賠”不過是商家對消費者的虛假承諾, 基本上不會兌現。 這樣的不誠信甚至有些卑劣的行為既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又有不正當競爭的嫌疑。 要知道, “買貴必賠”等於給公眾宣示其商品均會比指定平臺低, 即便有少量價格較高的商品,
簡而言之, 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 商家對消費者的承諾理當清晰、明確、無誤, 並不耍滑頭地如實兌現。 否則, 既有可能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又會被具有豐富網購經驗的消費者所識破, 落個失信于人的名聲。
稿源:荊楚網
作者:張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