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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小心身邊那些不經意的搭訕

丟包詐騙套路老舊

貪心人仍會上當受騙

只因一句搭訕

3000多元落入騙子腰包

以案說法———

故技重施的丟包詐騙

故技重施的丟包詐騙

案情

重播

2016年的2月1日早上, 李戊正在溫江區芙蓉大道一公交月臺上等公車, 準備回老家過年。

突然, 周甲走到李戊身旁問道:“大姐, 請問下去火車北站怎麼趕車?”於是, 李戊告訴他:“從這兒趕公交, 還要轉車。 ”

隨後, 周甲走去看站牌, 這時王乙恰好走過, 錢包落在了地上。 周甲看到後悄聲問李戊:“咦?大姐, 是你的錢包掉了哇?”一旁的陳丙也湊攏來:“看一下裡面有好多錢喃?”

周甲看了看錢包,

發現大概有三四千塊錢, 於是提議周甲、陳丙和李戊三人“見者有份, 平分了算了”。 陳丙滿口答應, 而李戊還不知道怎麼回事, 她沒有吭聲。

接著, 周甲再次提議:“這兒是公交站, 萬一失主找到了就分不成了哈。 我們要不打個野豬兒, 車上還是安全些。 大姐, 反正你也要趕車, 要不我們一路嘛。 ”李戊猶豫了一下, 但想到可以分錢, 還是答應了周甲。 於是, 周甲招手攔下在公交站附近的一輛轎車。 周甲和司機劉丁談妥, 花100元搭上他們三個人一起去火車北站。

上車後, 周甲問李戊:“大姐, 我們沒帶包, 我把錢包放到你包裡面下哈。 ”於是, 周甲把錢包放進了李戊的挎包裡, 誰知, 趁李戊不注意的時候, 又隱蔽地拿了出來。 李戊不知道, 此時她已經落入了丟包詐騙的陷阱。

原來, 周甲、王乙、陳丙、劉丁四名犯罪嫌疑人在經過事前商量後, 決定共同實施詐騙。 由劉丁駕駛其黑色“別克牌”小轎車作為交通工具, 由周甲、陳丙確定詐騙對象後, 周甲、陳丙先以問路為由向李戊搭話, 王乙假裝丟掉錢包,

隨後周甲、陳丙以分錢為名將李戊騙上劉丁的汽車。 李戊並不知道已經落入了騙子的圈套, 坐上車的她正欣喜地等著分錢。 在這一個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空間裡, 周甲、王乙、陳丙是怎麼把李戊的錢騙到手的呢?這時候, 有一個重要人物上場了。

劉丁正準備開車, 丟包的王乙出現了, 大聲叫停了車輛。 劉丁打開車窗, 王乙跑到汽車旁, 向車內掃視一圈, “你們幾個有沒有看到我的錢包?”

周甲、陳丙、李戊三人異口同聲:“沒有, 我們只是在這個公交站剛好碰到, 一起去火車北站。 ”

王乙說:“肯定是你們撿到了我的錢包, 大清早的, 這兒也沒的其他人。 不行, 我也要上車!”

此時, 套路已經來了。 在這個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空間, 王乙提出要檢查周甲、陳丙、李戊的錢包,

同為一夥的周甲、陳丙的錢包當然沒什麼看頭, 周甲、陳丙拿出錢包, 有意地給李戊造成了緊張——如果李戊不把錢包拿出來, 便是撿了王乙的錢包, 何況李戊現在也以為王乙的錢包在自己的提包裡。

這時, 周甲低聲跟李戊說:“大姐, 莫擔心, 把你的錢包給他看一下。 ”說著, 周甲故意把撿到的錢包從李戊包裡拿出來, 把挎包遞給了王乙:“你看嘛。 ”

王乙認真翻了一下, 看看有沒有值得的物品, 最後拿出了李戊的錢包後, 確認不是他的錢包。 “你看嘛, 是不是沒有?那你該下車了噻。 ” 周甲說。

而王乙說:“啥子哦, 我包裡還有兩張銀行卡, 都有七八萬塊錢。 哪個曉得你們有沒有把我的錢轉起走。 不行, 你們要把銀行卡裡有好多錢說出來!”

一計不成, 再來一計。 在周甲、王乙、陳丙、劉丁四人的謀劃中, 檢查錢包是檢查不出什麼東西的。 當然, 畢竟光天化日, 四人也不敢明搶, 於是他們決定對李戊的銀行卡下手。

周甲悄悄對李戊說:“大姐, 莫擔心, 告訴他一下金額就對了。 ”然後周甲又故意大聲說了一句“我卡裡有十萬。 ”陳丙也緊接著說了一句“我卡裡有五萬。 ”李戊有些無奈地說“我卡裡有三千多。 ”

聽了三人的話, 王乙說:“都跟我的金額對不起。 我的錢包有我的指紋, 你們三個要跟我一起去派出所查指紋。 如果不是你們撿的, 車費我出了。 我還要查你們的銀行卡, 哪個曉得你們有沒有把錢轉起走。 ”

於是, 三個人紛紛擺出無所謂的姿態, 先後曝出了自己的密碼, 讓王乙“隨便查”。王乙假裝查詢未果,但此時,周甲、王乙、陳丙、劉丁已經趁機記住了李戊的銀行卡密碼。

陳丙故意嚷嚷道:“這下你相信了三。我們憑啥子虛你!你還不相信,我們就去派出所查指紋。我們都要趕火車,沒功夫陪你娃耍,最多兩個人跟你去。”

這時,周甲故意拍了拍李戊的包,暗示撿到的錢包在挎包內。“大姐,要不你先下車等下我們。我們都把自己的錢包拿到派出所去檢查看有沒有指紋。”

此時還蒙在鼓裡的李戊以為撿到的錢包還在自己的包裡面,於是答應先下車。下車後,周甲、王乙、陳丙、劉丁迅速開車逃離,並在一家銀行門前停下,迅速將李戊卡裡的錢取出。待李戊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的時候,她的錢已經被取走了。

本案經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被告人周甲、王乙、陳丙、劉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周甲、王乙、陳丙、劉丁有期徒刑10個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並分別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本期

嘉賓

溫江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覃剛

案件

解讀

這個案件真是套路深,一步步讓被害人“心甘情願”地進入了犯罪分子設置的圈套。

這起詐騙案中,犯罪分子有4名,分工合作:

周甲負責搭話、撿錢包、做手腳;

王乙丟錢包、查錢包和銀行卡、套取密碼;

陳丙負責搭話、騙取被害人的信任;

劉丁負責開車。

周甲、陳丙以分錢為名,將被害人李戊騙上了劉丁的汽車,然後王乙以找錢包為由坐上汽車,從而先營造了一個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環境,再以檢查錢包、檢查銀行卡為名,騙到李戊隨身攜帶的現金、銀行卡密碼。李戊有些貪小便宜,並且一直以為撿到的錢包在自己的提包裡,她不願也不敢向王乙承認錢包是自己撿到的,而為了排除王乙的“懷疑”,只能順著犯罪分子的套路來走。這可能也是心理學上所說的“從眾效應”的體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我省的標準分別是五千元、五萬元、五十萬元。

刑法對電信詐騙、網路詐騙是如何懲治的?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既規定了數額,也規定了情節。數額正如剛才所言。在情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五千元的標準,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通過發送短信、拔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可以酌情從嚴懲處;二是詐騙公私財物接近數額巨大五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標準,有發送短信這類行為的,應當分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也就是雖然未到五萬元、五十萬元,但直接在刑罰上提升了一格。

對於詐騙未遂,也就是沒有成功。但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也應當定罪處罰。一般發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或者拔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發送詐騙資訊五萬條以上,或者拔打詐騙電話五千人次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生活中還有一種情形,即騙財、騙色。比如冒充領導幹部、軍官等進行徵婚,剛相處沒好久,就以買房子、做生意資金周轉等名義借錢,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還有一種情形是,有的親屬假裝自己遇到困難,急需用錢,從而騙取財物,又該如何處理呢?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法律也從情、理的角度,充分考慮到了財產犯罪中近親屬間的特殊關係。

哪些情況下,可以追回自己被騙的損失?

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犯罪分子有財產的。比如今天的案例中,周甲等四人被民警抓獲時,身上有部分現金,民警就予以扣押,在檢察官和民警的共同努力下,也及時發還給了被害人。另一種是犯罪分子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轉讓給他人,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或者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或者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或者對方取得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依法追繳。但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能追繳。

日常生活中如何預防詐騙?

大家遇到不熟悉的人、陌生人、所謂的“老鄉”、“同學”等,或者接到陌生的電話,一般不要輕易相信錢財之間的往來。有的詐騙,甚至一開始就能說出你的名字、家庭住址、單位、職務等個人資訊,這時候,就要多長個心眼,主動找一下自己認識的那個人來核實一下,避免輕率相信,轉帳、給錢以致給自己帶來損失。對於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後,要第一時間向司法機關報警,爭取儘快立案、偵查,挽回損失。

【圖片來自網路】

讓王乙“隨便查”。王乙假裝查詢未果,但此時,周甲、王乙、陳丙、劉丁已經趁機記住了李戊的銀行卡密碼。

陳丙故意嚷嚷道:“這下你相信了三。我們憑啥子虛你!你還不相信,我們就去派出所查指紋。我們都要趕火車,沒功夫陪你娃耍,最多兩個人跟你去。”

這時,周甲故意拍了拍李戊的包,暗示撿到的錢包在挎包內。“大姐,要不你先下車等下我們。我們都把自己的錢包拿到派出所去檢查看有沒有指紋。”

此時還蒙在鼓裡的李戊以為撿到的錢包還在自己的包裡面,於是答應先下車。下車後,周甲、王乙、陳丙、劉丁迅速開車逃離,並在一家銀行門前停下,迅速將李戊卡裡的錢取出。待李戊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的時候,她的錢已經被取走了。

本案經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被告人周甲、王乙、陳丙、劉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周甲、王乙、陳丙、劉丁有期徒刑10個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並分別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本期

嘉賓

溫江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覃剛

案件

解讀

這個案件真是套路深,一步步讓被害人“心甘情願”地進入了犯罪分子設置的圈套。

這起詐騙案中,犯罪分子有4名,分工合作:

周甲負責搭話、撿錢包、做手腳;

王乙丟錢包、查錢包和銀行卡、套取密碼;

陳丙負責搭話、騙取被害人的信任;

劉丁負責開車。

周甲、陳丙以分錢為名,將被害人李戊騙上了劉丁的汽車,然後王乙以找錢包為由坐上汽車,從而先營造了一個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環境,再以檢查錢包、檢查銀行卡為名,騙到李戊隨身攜帶的現金、銀行卡密碼。李戊有些貪小便宜,並且一直以為撿到的錢包在自己的提包裡,她不願也不敢向王乙承認錢包是自己撿到的,而為了排除王乙的“懷疑”,只能順著犯罪分子的套路來走。這可能也是心理學上所說的“從眾效應”的體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我省的標準分別是五千元、五萬元、五十萬元。

刑法對電信詐騙、網路詐騙是如何懲治的?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既規定了數額,也規定了情節。數額正如剛才所言。在情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五千元的標準,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通過發送短信、拔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可以酌情從嚴懲處;二是詐騙公私財物接近數額巨大五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標準,有發送短信這類行為的,應當分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也就是雖然未到五萬元、五十萬元,但直接在刑罰上提升了一格。

對於詐騙未遂,也就是沒有成功。但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也應當定罪處罰。一般發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或者拔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發送詐騙資訊五萬條以上,或者拔打詐騙電話五千人次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生活中還有一種情形,即騙財、騙色。比如冒充領導幹部、軍官等進行徵婚,剛相處沒好久,就以買房子、做生意資金周轉等名義借錢,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還有一種情形是,有的親屬假裝自己遇到困難,急需用錢,從而騙取財物,又該如何處理呢?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法律也從情、理的角度,充分考慮到了財產犯罪中近親屬間的特殊關係。

哪些情況下,可以追回自己被騙的損失?

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犯罪分子有財產的。比如今天的案例中,周甲等四人被民警抓獲時,身上有部分現金,民警就予以扣押,在檢察官和民警的共同努力下,也及時發還給了被害人。另一種是犯罪分子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轉讓給他人,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或者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或者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或者對方取得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依法追繳。但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能追繳。

日常生活中如何預防詐騙?

大家遇到不熟悉的人、陌生人、所謂的“老鄉”、“同學”等,或者接到陌生的電話,一般不要輕易相信錢財之間的往來。有的詐騙,甚至一開始就能說出你的名字、家庭住址、單位、職務等個人資訊,這時候,就要多長個心眼,主動找一下自己認識的那個人來核實一下,避免輕率相信,轉帳、給錢以致給自己帶來損失。對於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後,要第一時間向司法機關報警,爭取儘快立案、偵查,挽回損失。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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