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並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為生育女職工繳納了生育保險費, 但因員工自行提出離職導致繳費期限未滿而無法從生育保險基金足額領取生育津貼, 不足部分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日前, 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生育女職工自行提出離職並起訴要求單位支付生育津貼的案件。
【案情重播】
曉月(化名)進入S公司從事營業員工作, 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6年11月21日, 曉月離職。 S公司為曉月繳納社會保險至2016年11月。 離職後, 曉月要求S公司支付生育津貼8,907.70元, 公司以生育津貼應由社保機構承擔不予支付。
為此, 曉月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S公司支付生育津貼8,907.70元。 2017年1月23日, 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曉月的申請。 S公司不服, 遂訴至法院。
S公司認為,
【以案說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第二款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
本案中, 曉月作為生育女職工享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截至曉月生育當月, S公司並未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 不符合全額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 不足部分應由作為職工所在單位的S公司先行支付。 現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核定表明確載明S公司應先行支付生育津貼8,907.70元, 故曉月的主張應予支持。
辭職權屬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依照法律規定辭職, 用人單位仍需支付其離職之日止的產假工資,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案例撰寫:松江法院 成素琳 陸望舒)
(上海法院網)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案例撰寫:松江法院 成素琳 陸望舒)
(上海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