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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板定案彰顯檢察官主體地位

作者:□特約評論員 黃磊

近日, 北京市檢察院發佈消息稱, 今年以來進一步完善了司法責任制的一系列配套檔, 其中北京市檢察院在全國率先將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權下放檢察官。

將決定權交給辦案人, 將終身責任與辦案人綁定, 這是司法權責相匹配的邏輯結構, 但它需要循序漸進的過程, 需要符合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 需配備相應的監督機制保障, 也需回應民眾關於權力是否會濫用的關切。 從我國司法實踐的背景來看, 隨著檢察機關少捕、慎捕理念的貫徹,

不起訴案件人民監督員評議的完善以及未成年人司法保障機制的成熟, 一般案件這三類情形的決定都具有較扎實、較完備的司法實踐基礎, 在相關領域對檢察官適當放權並無不可。

況且, 許可權下放的同時相關救濟並未缺位元, 根據此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試行)》, 在將這些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的同時, 同步將完善不捕、不訴覆議案件辦理機制, 明確這兩類覆議案件由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辦理。 也就是說, 即便檢察官下達決定, 如果被害人及家屬等對決定不服的, 依舊可以通過覆議管道進行有效救濟。

而從主體資格、能力水準的角度來講, 隨著檢察官員額制改革的推進,

選拔出的員額制檢察官都具有較高的辦案水準, 對於不批准逮捕、不起訴以及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大都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 可以說, 將一般案件的三類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已具備相關條件, 時機也已經成熟。

不僅如此, 相關決定權運行並非暗箱操作, 而是具有程式和機制保障。 當前檢察官辦案都要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進行辦理, 案件的辦理過程全程可溯、進度可視, 可謂全程留痕。 通過對案件的品質評查、流程公開、文書公示, 尤其是對放權給檢察官之後有爭議、有較大影響、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因素的擬不批捕、不起訴案件及其申訴案件, 將通過公開審查的方式予以公示, 能夠確保放權之後決定權的運行更加陽光透明。

此外, 檢察官本人的晉升、考評也與其辦案品質、辦案效率息息相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業績考核辦法(試行)》, 檢察人員的司法辦案業績、辦案責任和職業操守等情況都將進行全面記載, 這些記載關係到檢察官個人的績效收入、等級晉升、進退留轉、紀律懲戒等重大事項。 換言之, 此次北京市檢察院在授予檢察官拍板定案許可權的同時, 也套上了終身負責的緊箍咒。

由此,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背景下, 在監管機制健全、終身責任的制約下, 將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不會導致權力濫用, 切合當下的司法實踐需要, 符合司法改革前進的方向, 具有積極意義, 值得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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