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特約評論員 黃磊
近日, 北京市檢察院發佈消息稱, 今年以來進一步完善了司法責任制的一系列配套檔, 其中北京市檢察院在全國率先將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權下放檢察官。
將決定權交給辦案人, 將終身責任與辦案人綁定, 這是司法權責相匹配的邏輯結構, 但它需要循序漸進的過程, 需要符合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 需配備相應的監督機制保障, 也需回應民眾關於權力是否會濫用的關切。 從我國司法實踐的背景來看, 隨著檢察機關少捕、慎捕理念的貫徹,
況且, 許可權下放的同時相關救濟並未缺位元, 根據此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試行)》, 在將這些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的同時, 同步將完善不捕、不訴覆議案件辦理機制, 明確這兩類覆議案件由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辦理。 也就是說, 即便檢察官下達決定, 如果被害人及家屬等對決定不服的, 依舊可以通過覆議管道進行有效救濟。
而從主體資格、能力水準的角度來講, 隨著檢察官員額制改革的推進,
不僅如此, 相關決定權運行並非暗箱操作, 而是具有程式和機制保障。 當前檢察官辦案都要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進行辦理, 案件的辦理過程全程可溯、進度可視, 可謂全程留痕。 通過對案件的品質評查、流程公開、文書公示, 尤其是對放權給檢察官之後有爭議、有較大影響、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因素的擬不批捕、不起訴案件及其申訴案件, 將通過公開審查的方式予以公示, 能夠確保放權之後決定權的運行更加陽光透明。
此外, 檢察官本人的晉升、考評也與其辦案品質、辦案效率息息相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業績考核辦法(試行)》, 檢察人員的司法辦案業績、辦案責任和職業操守等情況都將進行全面記載, 這些記載關係到檢察官個人的績效收入、等級晉升、進退留轉、紀律懲戒等重大事項。 換言之, 此次北京市檢察院在授予檢察官拍板定案許可權的同時, 也套上了終身負責的緊箍咒。
由此,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背景下, 在監管機制健全、終身責任的制約下, 將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不會導致權力濫用, 切合當下的司法實踐需要, 符合司法改革前進的方向, 具有積極意義, 值得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