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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時被用人單位扣留檔案如何處理?

問:2015年, 張某與A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書面勞動合同。 今年5月, B公司向張某許諾更高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張某遂向A公司提交了要求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 但被拒絕。 張某隨即“跳槽”B公司。 現A公司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為由, 扣留其檔案, 拒絕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請問,A公司是否有權扣留張某檔案?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提交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後當即離去, 明顯與之相違。 但張某未再前往A公司上班已導致雙方的勞動合同實際解除。

而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後, 勞動者檔案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第18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 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

也就是說, 不管勞動者以何種方式離開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 即A公司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出於何種目的都無權扣留張某的檔案。

對此, 張某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屬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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