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5年, 張某與A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書面勞動合同。 今年5月, B公司向張某許諾更高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張某遂向A公司提交了要求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 但被拒絕。 張某隨即“跳槽”B公司。 現A公司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為由, 扣留其檔案, 拒絕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請問,A公司是否有權扣留張某檔案?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提交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後當即離去, 明顯與之相違。 但張某未再前往A公司上班已導致雙方的勞動合同實際解除。
也就是說, 不管勞動者以何種方式離開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 即A公司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出於何種目的都無權扣留張某的檔案。
對此, 張某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屬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