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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工資?醫療費?傷殘補助?死亡津貼?這裡將逐一進行分解

工傷是所有職工和企業都繞不開的一個話題, 上篇文章分享了工傷的認定情況, 那如果真的發生工傷了, 出現傷殘或者死亡, 那麼當事的員工及家人又有哪些的權益?

工資怎麼發放?醫療費用誰來支付?傷殘補助金怎麼計算?死亡津貼是多少?我們來慢慢的分解。

醫療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在停工留薪期內,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可以適當延長, 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最多24個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 由所在單位負責。

傷殘等級評定後的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傷殘等級及福利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保留勞動關係, 退出工作崗位, 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 停發傷殘津貼, 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 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員工下落不明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 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 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拒絕治療的。

職工因工死亡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1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待遇。

如果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相應醫療保險中的工傷保險享受不了,相關費用由單位支付。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拒絕治療的。

職工因工死亡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1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待遇。

如果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相應醫療保險中的工傷保險享受不了,相關費用由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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