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央廣網長沙10月13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 買折扣機票, 退票時被以全票價的相應比例收取退票費, 這是很多乘客遇到的情況。
陽先生要乘坐的航班起飛時間是11:45。 因途中遭遇交通管制, 他於11:18左右才到達機場, 與廈航規定的“必須在起飛前30分鐘辦理登機牌”的規定相差3分鐘。 廈航在機場的服務人員拒絕為他辦理登機手續。 然而, 陽先生得知航班延誤了11分鐘, 實際起飛時間為11:56。
陽先生認為, 自己不算誤機, 完全不構成對登機的妨礙, 廈航不應拒絕為其辦理登機手續。
但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未支持陽先生關於飛機延誤標準的主張。 法院認為, 陽先生自成功訂購機票時起即與廈門航空建立了航空客運合同關係。 乘客在計畫起飛時間前30分鐘辦理乘機手續, 是航空運輸合同的交易習慣, 如果按照陽先生主張的按實際起飛時間前30分鐘, 辦理乘機手續時間就具有不確定性, 嚴重威脅航空安全。
從起訴到終審, 前後持續了三年時間。 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支持廈航收取339元的“巨額”退票費, 認為不涉及“霸王條款”嫌疑。 同時認為,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岳屾山律師分析說:“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 都是在合同解除的基礎之上做出的, 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原告的違約, 從而導致原告受到損失, 這部分損失直接在被告向原告返還的時候進行了抵扣。 二審法院認為不能抵扣, 應該單獨提起一個訴訟請求, 意味著要進行一個反訴。 這樣一審和二審的結果是不同的。 ”
二審法院認為, 雙方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自廈門航空拒絕為陽先生辦理乘機手續時起即已解除。
岳屾山律師介紹說, 近兩年乘客和航空的合同糾紛案件較多, 但大多數乘客選擇忍讓, 這對航空公司的發展無益, 而此案的典型意見在於, 可以讓航空公司更好地規範經營行為, 避免損害消費者利益。 這個案件更值得關注的是後續, 就是航空公司是否會提起一個訴訟,
記者聯繫長沙中院解讀審判思路, 對方表示不便回應。 而廈門航空方面也明確表示不接受採訪, 只是稱會按判決給乘客退全款, 是否會反訴, 沒有明確回復。 高額退票費是否合法合理, 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