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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貪污、受賄案, 對被告人楊秀珠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 被告人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5155萬元;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 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5.43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秀珠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鑒於楊秀珠主動回國投案,
(原題為《“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獲刑8年 處罰金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