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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合同未經本人同意,單位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

2017年3月1日, 梁曉菲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 理由是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考慮到自己內心已經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了, 她表示接受公司的決定,

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7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可是, 公司以書面勞動合同已經由與梁曉菲一同入職的同學李某代簽為由拒絕。 儘管梁曉菲一再否認自己已經委託李某代簽, 甚至自入職以來對此一無所知, 可公司堅持自己的主張, 拒絕梁曉菲的要求。

【律師解答】

公司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 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視為拒絕追認。 ”

本案中, 即使公司所言屬實, 但梁曉菲的同學李某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後,

因其簽字行為屬未經梁曉菲本人授權而代簽、事後也未經梁曉菲本人追認, 故該勞動合同對其本人沒有約束力。

由於梁曉菲沒有授權李某代簽合同且拒絕追認, 故梁曉菲與公司之間等同於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既然雙方之間沒有勞動合同, 那麼, 依據 《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就應當依法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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