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早上, 錢老太在自家門口洗花生時, 無意中抬頭看到鄰居施大媽在她宅前的一條小路上推著小車。 看到她滿頭大汗,
因傷情嚴重, 不久錢老太就轉至啟東人民醫院治療, 後又轉至上海一家醫院治療, 共花去醫療費2.8萬餘元。
錢老太的女兒找施大媽論理並要求她承擔醫療費。 施大媽卻稱, 錢老太的摔倒與她的推車行為之間沒有任何關聯。 為此, 錢老太的女兒又多次找施大媽商討賠償事宜, 但一直未果, 無奈之下錢老太的女兒只得以錢老太的名義, 將施大媽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被告先行賠償原告醫療費用2.8萬余元, 其餘費用待傷殘確定後另行主張。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 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人的, 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本案中, 錢大媽系在幫忙的過程中倒地受傷的這一事實可以確定, 應酌情確定適用公平原則, 由施大媽給予適當補償。
義務幫工人的幫工活動是無償的, 但作為受益人的被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 有義務對幫工活動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 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如覺得義務幫工人不適合從事幫工活動, 則要明確加以拒絕, 否則一旦發生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