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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紅通”1號人物楊秀珠獲刑8年 歸案紅通人員如何處置?

新京報快訊10月13日,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百名紅通”1號人物楊秀珠案件的最新進展, 楊秀珠以貪污、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並處罰金80萬元, 追繳其貪污、受賄所得2639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 被告人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5155萬元;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 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5.43萬元。

因主動回國投案被認定有自首情節

2015年4月, 我國公佈“百名紅通人員”名單,

其中1號人物楊秀珠的動態一直備受關注。

2003年, 57歲的楊秀珠出逃, 其外逃路線輾轉多地, 先後逃至中國香港、新加坡、法國、荷蘭、義大利。 期間, 楊秀珠還向法國、荷蘭提出“避難”申請。 在申請被有關國家駁回後, 楊秀珠又於2014年5月逃亡美國, 並且再次提出“避難”申請。 直到2016年11月16日下午3點左右, 楊秀珠在北京首都機場走下飛機旋梯, 其13年外逃生涯才正式宣告終結。

楊秀珠外逃美國後, 中方通過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反腐敗工作組管道向美方提出協助遣返楊秀珠的請求。 隨著涉案資產被凍結、弟弟楊進軍被美國警方遣返, 楊秀珠最初“死也要死在美國”的態度逐漸轉變。 去年7月11日, 楊秀珠正式提出願意回國自首,

“無條件回國接受法律懲處”。

就楊秀珠案的判決而言,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楊秀珠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鑒於楊秀珠主動回國投案, 如實供述罪行, 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 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百名紅通”已有48人歸案 刑期最重為無期

10月12日, 中紀委發佈消息稱, 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 經廣東省追逃辦、省檢察院扎實工作, “百名紅通人員”第46號孔廣生投案自首。 目前, 全國“百名紅通人員”已到案48人。

今年5月, 中紀委曾統計“百名紅通人員”歸案40人的後續處置情況。 在這40人中, 已作出判決的15名,

作出不起訴決定的2名, 撤案1名, 法院已審理但尚未宣判的有9名, 移送審查起訴或正在偵查的13名。

記者注意到, 在作出判決的人員當中, 刑期最重的當屬被新加坡方面遣返回國的李華波, 被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外付耀波和張清曌也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趙汝恒被判十五年, 並處罰金十萬元;錢增德和裴健強則都獲刑三年。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 歸案方式不同, 判處情況差異較大。 與遣返、緝捕到案者的判決情況不同的是, 被勸返的“百名紅通人員”刑期則相對較輕, 多人為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中紀委在當時的文章中也提到, “充分體現了追逃追贓工作中寬嚴相濟的政策, 即對投案自首的依法寬大處理,

對勸返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對緝捕歸案的從重處罰。 ”

國際追逃追贓問題專家、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也曾對新京報記者分析稱, 從已被勸返的“百名紅通人員”後續處理情況來看, 大部分都被判處緩刑, 這說明國家的刑事政策對接受勸返人員寬大處理表現得比較明顯, 另外外逃人員接受勸返也是明智的, 如果他們能回來配合調查, 有利於案件真相查清, 對其本身的一些指控也可以得到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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