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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紅通”1號楊秀珠一審獲刑8年

10月13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貪污、受賄案, 對被告人楊秀珠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追繳楊秀珠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2639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 被告人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萬餘元;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

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5萬餘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秀珠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鑒於楊秀珠主動回國投案, 如實供述罪行, 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 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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