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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辭退、離職和自動離職 有什麼區別

1、辭職

辭職即辭去職務, 是員工主動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根據相

關規定, 員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

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 如果公司對員工存在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

等情況, 員工可以隨時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2、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行為。 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

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主要是公司認為員工能力不足, 是對勞動者能力的否定, 此時公司需要出示證據證明員工的過失。 如果證明是員工的問題, 公司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無過失辭退”是指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或是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後, 可以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可以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方式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來實施辭退。 辭退現在實際上已經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了。

3、離職

離職:離開現有的職位。 分為員工主動離職 和 企業因為員工不能勝任崗位或試用

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而由企業方面提出的終止雙方勞動關係兩種情況

。 離職是對工作狀態的一種描述:表示職工已經和原單位不存在實質性的勞動合同

關係了。 需要注意的是, 別的公司無法從離職狀態判斷該員工是主動提出的辭職,

還是被動被公司解雇。

4、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在有點兒不辭而別的意思。 現在在許多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 如果員工

在沒有請假或說明的情況下連續三個工作日不到崗, 算作自動離職。 單位對自動離

職的員工按照曠工處理, 除名。 按照有關規定, 自動離職的員工不能享受任何工作

待遇, 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屬自動離職範圍的

情況有:員工因為辭職沒獲得批准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沒獲得批准, 擅自離職或出

走;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別的公司的優厚待遇而跳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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