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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喝6杯酒免單 害死王耀棟的究竟是誰?

6月17日, 廣東某985大學學生王耀棟, 為了免單, 在酒吧中3分鐘喝下6杯酒後, 倒下再沒醒來…經鑒定, 其死於急性酒精中毒。 在監控視頻裡, 父親看到了當時的情景, “就像運動會賽跑要最後衝刺了, 觀眾使勁兒喊加油那樣。 ”王耀棟就這樣在震耳欲聾的加油聲中加速跑向了他的終點, 生命的終點。

當時, 酒吧推出了一項“3分鐘內喝掉6杯酒則消費免單”的特殊活動, 和朋友們在一起的王耀棟, 在一片喝彩聲中欣然加入了“致命挑戰”。 這個在甘肅平涼長大的年輕人孤零零地站在凳子一邊, 他喝下了第5杯酒。 然後, 幹嘔了幾下, 走下臺階, 擺了擺手。

有人認為:是酒吧害死了王耀棟, 他們不該開展如此誇張的飲酒免單活動;也有人覺得:作為一個成年人, 王耀棟只能自己承擔一切後果;還有人說:王耀棟的朋友們不夠關心他;更有人說:那些給王耀棟“加油喝彩”的看客讓這個不勝酒力的年輕人下不來台, 他們才是事件真正的元兇。 面對這種情況, 把責任簡單地歸咎于某一方, 無法還原整個事件的邏輯。 害死王耀棟的兇手, 不是哪個具體的人。 酒吧、他自己、他的朋友和周圍的看客, 都對王耀棟的死負有責任, 只要其中一個條件不成立,

悲劇就不會發生。

自古以來, 中國人的好客, 在酒席上發揮得淋瀝盡致。 人與人的感情交流往往在敬酒時得到昇華。 中國人敬酒時, 往往都想讓對方多喝點酒, 以表示自己盡到了主人之誼, 客人喝得越多, 主人就越高興, 說明客人看得起自己, 如果客人不喝酒, 主人就會覺和有失面子。 現在的敬酒、勸酒也都是具有強制性的行為, 多發生在官場、商場。 酒桌上的勸酒、敬酒、罰酒把人際關係搞得極為複雜, 處處險象環生。 為了混跡這些酒場, 人民練就了虛偽、陰險、狡詐的應對手段, 做出了很多極為庸俗的行為。

很多人犧牲自己的健康, 以獲得別人的肯定與認可。 原本簡單的人際交往, 因為特殊的酒文化搞得複雜難測。

不顧健康與理智的狂飲, 成了“勇氣和面子”的象徵。 王耀棟身亡的酒吧之所以會推出這種“飲酒免單”的活動, 王耀棟之所以會“自認英勇”地站出來, 周圍的人之所以會加油喝彩, 背後都有這種酒桌文化作祟。

近年來已經出現多起因為朋友勸酒,

造成駕駛人酒後事故而導致糾紛的案件, 親戚朋友之間原本融洽的關係也因為這些糾紛變得非常尷尬。 儘管駕駛人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如果因為勸酒人頻繁勸酒, 甚至在明知駕駛人已經不勝酒力的情況下仍勸酒不止, 導致駕駛人喝醉並最終釀成事故的, 勸酒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 是強迫性勸酒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責任。

但是, 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 如野蠻灌酒、言語要脅、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 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 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 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當然,此種情況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因為這種強迫並非是暴力性的,應當減輕勸酒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如有上述強迫性勸酒行為的話,導致飲酒人傷亡的,參加聚會的人中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同飲人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同飲人不瞭解,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誘發對方疾病,此時同飲人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同飲人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因為,在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的,即不能適用過錯責任要求致害人承擔責任,但對遭受損害又得不到補償顯失公平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是最適合不過的。

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由此加深,則需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過錯責任。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對於那些喝多了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的人還要自行回家的情況下,我們就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朋友之間交情不能只體現在酒桌上,酒後的照顧義務也是友誼深厚的體現。那麼出現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怎樣做到合格的監護照顧義務。

比如,最好照顧到酒醒,使他恢復自我行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親屬身邊,也可以電話通知家人過來接送,當然要陪同到家人、親屬到來方可離開,醉酒嚴重者要及時送醫院急診。

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我國《刑法》規定,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發生這類情形,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

對於開車的朋友,在其屬於醉酒狀態時,如果未加勸阻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

王耀棟不是第一個死在酒桌前的人,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只有移風易俗,讓社會認清畸形“酒桌文化”的危害,才能阻止下一個“王耀棟”走向死亡。

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當然,此種情況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因為這種強迫並非是暴力性的,應當減輕勸酒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如有上述強迫性勸酒行為的話,導致飲酒人傷亡的,參加聚會的人中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同飲人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同飲人不瞭解,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誘發對方疾病,此時同飲人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同飲人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因為,在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的,即不能適用過錯責任要求致害人承擔責任,但對遭受損害又得不到補償顯失公平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是最適合不過的。

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由此加深,則需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過錯責任。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對於那些喝多了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的人還要自行回家的情況下,我們就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朋友之間交情不能只體現在酒桌上,酒後的照顧義務也是友誼深厚的體現。那麼出現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怎樣做到合格的監護照顧義務。

比如,最好照顧到酒醒,使他恢復自我行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親屬身邊,也可以電話通知家人過來接送,當然要陪同到家人、親屬到來方可離開,醉酒嚴重者要及時送醫院急診。

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我國《刑法》規定,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發生這類情形,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

對於開車的朋友,在其屬於醉酒狀態時,如果未加勸阻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

王耀棟不是第一個死在酒桌前的人,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只有移風易俗,讓社會認清畸形“酒桌文化”的危害,才能阻止下一個“王耀棟”走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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