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以鍛煉身體為名義的暴走團,
於清晨5點在機動車道上肆無忌憚的暴走,
被後方正常駕駛的計程車司機從隊尾撞上,
致使隊伍中的三人受傷,
其中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事件一出,
網友們眾說紛紜,
有人說司機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該負主要責任,
有人說暴走團在機動車道上暴走屬於“不作不死”。
記者就該事件中的法律責任問題採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黃海波律師。
據黃律師介紹,
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式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雙方的過錯來確定事故責任,
包括雙方對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違法行為以及是否存在相應過錯,
再結合當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事故責任。
黃律師明確指出,
在本案中,
由於暴走團的做法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需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
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
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
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六十一條則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
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因此,
可以看出,
暴走團在機動車道上旁若無人暴走的行為很明顯棄法律於不顧,
其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擔責。
其次,
從網路上流傳的現場視頻可以看出,
計程車司機在駕駛過程中,
未能盡到謹慎駕駛、安全駕駛的義務,
發現前方行人的時候沒有進行及時、合理地避讓,
也是導致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的原因,
故也要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事故責任。
此外,
黃律師談到,
暴走團的組織者也應當對此事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在本案中,
暴走團屬於一種群眾性活動,
而其組織者應當對暴走團的參加者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更不能帶領他們進行危險而違法的活動,
故對於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後果,
暴走團的組織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但是,
具體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正如黃律師前面所說,
還應當等待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最終調查結果,
要以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事故責任。
黃律師認為,
雖然目前該計程車司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是由於我國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起刑點規定到,
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構成交通肇事罪,
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但這也並不代表該司機就一定會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刑罰,
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要根據最終的調查結果進行確定。
至於該事件中的賠償問題,
黃律師說道,
由於本事件是由於雙方的過錯所造成,
最終極可能認定雙方均負有事故責任,
如果最終的結論是雙方均負有事故責任,
那麼計程車司機和暴走團組織者及其參加者都應當對彼此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因此,
本案最終的賠償可能是相互的,
即計程車司機和暴走團的組織者需要承擔人員傷亡的賠償責任,
而暴走團的組織者及其參加者也可能要對事故給計程車司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
最終如何分擔責任,
如何進行賠償,
都需要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確定的事故責任進行確定。
對於暴走團的這種奇葩行為,
黃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
這樣的行為既違反法律規定又不利於身體健康,
是應當堅決杜絕和抵制的,
更不能提倡。
不論是組織者還是參加者,
都是對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不負責任,
是對生命的漠視和對法律的藐視。
黃律師希望該事件的發生給廣大民眾一個警醒,
鍛煉身體並沒有什麼過錯,
錯誤的是在於選擇不正當的,
甚至違法的方式鍛煉身體,
那就大錯特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