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媒體報導一產婦在醫院生完孩子後, 胎盤被醫院清潔工偷拿回家燉湯的新聞。 下面, 【談典看法】想和大家討論一下, 偷拿胎盤是否屬於盜竊行為?
監控視頻截圖, 圖據網路
首先, 我們需要明確盜竊的定義。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 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其次, 我們還要弄清楚, 什麼是法律上的“財物”。 一般而言, 在法律上, “財物”是指有經濟價值的財產、物品等。
那麼, 在這起事件中, 胎盤是否屬於“財物”呢?
我們知道, 人體器官是不能作為“物”而進行交易和處置的。 但胎盤是不是人體器官呢?這裡面的醫學知識, 【談典看法】不懂, 也不再贅述。 在法律上, 脫離人體的一些器官, 滿足了“物”的客觀性要求時, 就可以作為物。 比如人的長髮減下來後可以製作假髮等, 具有經濟價值。 胎盤在中醫中被稱為“紫河車”, 有藥用價值, 胎兒出生後,
但構成盜竊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數額較大,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 新聞中的胎盤價值如果達到一定標準, 行為人是構成盜竊罪的。
此外, 清潔工拿走胎盤, 是不是一種盜竊行為呢?
根據新聞報導, 產婦和醫院之間是簽訂協定保留胎盤的, 醫院和產婦家屬之間由於溝通不暢, 加上醫院管理上的問題, 沒有保管好胎盤, 醫院是違約的。 醫院將胎盤作為醫療廢棄物處理, 需要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處理, 清潔工擅自拿走胎盤, 顯然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 說明了醫院管理有漏洞, 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清潔工以為該胎盤是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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