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和逆城市化現象是一回事嗎?
文/馬躍成
黨的十八大提出新型城鎮化的概念之後, 中央有關機構多次提出了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問題,
《意見》提出, 引導和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 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 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有關部門要儘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意見》強調, 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 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 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 選擇若干試點, 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 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 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 切實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品質有提高。 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我們經常到北京山區徒步登山的時候, 聽到這麼個故事, 很有典型意義。 大概十五六年前, 北京某地質研究院的一個高級工程師被發現身患癌症晚期, 後來他和老伴就到北京北部的一個小山村租了一個農民院子住下來, 過起了農民的生活, 和村民們打成一片, 當然他們也帶去了城市裡的一些好的習慣, 幫助小山村樹立衛生習慣, 從街容街貌上改變小山村的形象。 十多年後老專家完全恢復了健康, 現在這個小山村也成了著名的旅遊度假地, 很多城裡人週末都願意到這裡來休閒度假、吃農家飯、睡大火炕。
這個故事透露出兩個資訊, 一個是城市裡已經不大適合人們居住生活了,
我國《土地管理法》其實早已經明確規定, 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 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 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我國是一個土地資源非常匱乏的國家, 國土面積很大, 但是適合人們居住的地方有限。
因此每個人佔有的土地資源必須受到約束。 逆城鎮化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土地資源的浪費, 因為農村的一個院子小的有幾分地, 大的有一兩畝地。
城市人口大量回流農村後, 除了土地資源的浪費外, 還有其他資源的浪費。 比如水、能源等, 還會造成環境的改變和影響。 當然有正影響, 也有負影響。 當然, 最大的危害是損害農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 與當地農民相比, 城市人口到農村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和經營頭腦, 在資源配置和發展方面, 當地農民都不佔優勢。 這各地在試點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的一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