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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李雨桐互撕大戰”轟動一時,背後竟有這些稅收問題

薛之謙和李雨桐互撕大戰隨著國慶和中秋雙節也開始淡出吃瓜群眾的茶餘飯後話題了, 到現在網友們站哪邊已不重要, 當事人總歸要回到正常生活軌跡。 今天財大大不討論互撕的過程, 只想好好說說背後的稅收問題:薛之謙曬出公司分紅款, 其中涉及到哪些稅務問題呢?

1、薛之謙曬出的公司分紅的涉稅問題。

薛之謙曬出證據證明公司分紅總計1929萬元, 其中薛之謙獲得850萬元, 李雨桐獲得1079萬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個人股東對公司的稅後利潤進行分配的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1929萬元分紅款應繳納個稅1929x20%=385.80萬元, 也就是說薛之謙和李雨桐針對這一次分紅一共要繳納38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2、薛之謙用淘寶店收入給李雨桐買車買房的涉稅問題。

3、薛之謙李雨桐合夥開的服裝公司解散, 其中的涉稅問題。

薛之謙表示在2015年末公司解散的時候, 其個人拿出了100萬將員工遣散賠償完畢。 公司清算主要是清算所得稅和股息分配。 由於清算期間不屬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 而應一律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即計算清算所得稅等於清算所得額乘以25%稅率。

而且公司股東從清算所得中分配利潤也是屬於從公司獲得分紅, 應按相關規定交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所以, 這不單單是一起娛樂事件呀, 背後隱藏的涉稅要點, 納稅人都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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