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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非機動車駕駛員嘗嘗“擔全責”

10月13日, 媒體記者從浙江杭州市交警部門獲悉, 該市蕭山區警方日前處理了1起電瓶車與車輛相撞致騎車人受傷事故。 經交警部門調查確認, 認定受傷的電瓶車駕駛員承擔事故全責, 該駕駛員不僅要自負自己的醫藥費用, 同時還要承擔對方轎車的修理費用。 (10月13日澎湃新聞網)

交通事故常見, 但這樣的裁定結果並不常見。

出於對弱者的偏護與同情, 我國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時, 就有明確規定,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 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

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簡而言之, 就是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 不管責任在誰, 機動車都應適當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這樣的規定公平與否, 大家見仁見智, 也無需深究。 但現實中因為這條規定被誤讀所“縱容”出的一些違章違法現象, 我們不能視而不見。

報導中非機動車駕駛員騎車打電話、闖紅燈的行為, 相較于現實所見, 只能算冰山一角。 亂穿馬路、逆行、侵佔機動車道、多輛非機動車並排行駛、不戴安全頭盔、超速行駛等等, 太多問題層出不窮。 儘管這些問題完全可以歸咎于駕駛員安全意識淡化、個人素質較差、社會風氣影響等原因, 但筆者認為其根源應該還在於駕駛員受到諸多現實交通事故裁定的暗示,

對規定產生了誤讀, 認為“我是弱勢群體, 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要擔主責”, 而正是這種心態上自認為的“個人優勢”, 才導致了駕駛員的行為失德。

蕭山交警對這起事故的判定, 恰恰是對這種心態的“致命一擊”, 可以讓更多非機動車駕駛員清醒認識到, 原來“弱勢群體”並非萬能保護傘, 在法律條款下, 公平正義始終才是第一位, 違反了法律法規, 就一定會受到相應處罰。 這樣的判罰裁定我們必須點贊。

事實上, “機動車無責也擔責”更多是出於人道主義關懷, 而絕非一種必然, 畢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較量”中, 無論從哪方面講, 機動車始終是佔據上風的一方。 但如果被錯誤解讀而不制止,

反倒容易助長非機動車無所顧忌的“歪風”。

或許, 是時候也讓非機動車駕駛員嘗嘗“擔全責”的滋味了, 我們同情傷者、也同情弱者, 但絕不會同情違法之人。 我們並不期待有下一例非機動車違章違法行為的發生, 但這種“該負全責就必須全負責”的鮮明導向必須樹立起來, 唯有如此, 交通文明方能蔚然成風。

文/陸仁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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