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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故事|FM:山東省商務廳原廳長呂在模落馬始末

呂在模曾經在乳山縣上冊公社任一名交通員, 他用了足足半生的精力完成了從一名普通的交通員到省商務廳廳長再到鐵牢囚徒的人生沉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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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自網路

呂在模, 生於1954年, 山東乳山人, 曾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 作為一個土生土長的山東幹部, 和他打過交道的人都對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身材高大, 性子直爽的“呂廳長”雖然作風有些武斷, 但工作嚴謹認真, 是個能吃苦下力的“好幹部”。

然而, 2014年7月, 中紀委網站的一條資訊讓山東商界為之震動:呂在模涉嫌違紀被調查。 2015年1月25日, 呂在模開被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直到此時, 人們才意識到:拋去光鮮亮麗的外表, 這位“廳官”背後竟隱藏著不可告人的秘密。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公訴人張靜雅就是在此時接手了這個案子,

時至今日, 她還清楚得記得第一次見到呂在模時的場景。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我們在淄博見到了呂在模, 當時看他已經是滿頭白髮, 第一印象就是這個人性格很強勢, 在我們提審的過程中態度非常強硬。

18歲成為上冊公社團委書記,48歲任濟甯市市長,52歲升至省直機關廳級幹部,呂在模的仕途可以說是順風順水。 在他主政期間, 雷厲風行的工作態度和出色的工作能力讓他獲得了無數肯定和嘉獎, 卻也讓他的“官威”日盛。 被調查期間, 他不僅拒不交代問題, 還這樣說:我沒犯什麼錯, 你們這麼對我不公平!我要舉報你們!

在辦案中, 公訴人經常面臨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情況, 然而, 作為一名廳級領導幹部, 呂在模背後的關係錯綜複雜, 如果沒有他的口供, 案件辦理將會面臨極大的挑戰。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他這種態度對我們辦案有很大的阻礙, 也就是說他後期很可能出現供述上的變化,

所以對我們而言, 整個證據上的準備和庭審的應對都會增加困難。 而且這是我第一次辦理廳級職務犯罪的案件, 當時的壓力其實非常大。

張靜雅一頭紮進了這個案子, 從濟南到淄博, 她不知道來來回回跑了多少次, 她也記不清, 從白天到黑夜, 自己和同事們究竟苦熬了多少個通宵。 功夫不負苦心人, 一個人名漸漸從紛繁的線索中浮出水面:根據紀委移交的材料, 2003年, 濟寧市擬投資建設垃圾處理廠, 煙臺一家公司負責人趙甯先後4次送給時任濟甯市市長的呂在模現金共150萬元。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我們認為在這個案子中, 以呂在模當時的狀況, 很有可能出現不認罪甚至當庭翻供的現象,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 對我們公訴人來說就十分被動, 那麼, 證人證言將會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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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自網路

事情還要回到2003年,當時濟寧市擬投資建設垃圾處理廠,這個項目是國家發改委立項的國債項目,務必要建設好。對此,濟寧全市上下格外重視,時任市長的呂在模親自主抓。然而,腐敗與墮落也就此如跗骨之蛆一般如影隨形。

當時,呂在模剛剛從煙臺調到濟寧,而同為煙臺人的趙寧憑著“老鄉”的關係悄悄找上了門。2004年6月,在市長辦公室裡,趙寧第一次見到了呂在模。作為“見面禮”,趙寧恭恭敬敬的遞上了一個紙袋子:“領導,我們想做這個項目,這是我們公司的宣傳資料,您有時間看一下,考慮考慮我們。”

圖片來源自網路

在光碟和畫冊下面,是用銀行鈔條捆著的整整齊齊20萬元現金。

呂在模淡淡的看了一眼紙袋,只是說了一句:“知道了,我看完資料再說,你回去等著吧。”然而,事情並沒有趙甯想像中的順利,他左等右等,始終沒有等來意向中的項目批復。2004年9月,按捺不住的趙寧再次找到了呂在模。這次,他也沒有空著手:他帶去了四袋海參,依舊用自己公司的紙袋裝著,而在海參下面,赫然是30萬元現金:“領導,我剛從煙臺回來,給您帶了點家鄉特產。”

就這樣,一直到2007年6月,趙寧先後4次送給呂在模現金共150萬元。最終,趙寧的公司中標了濟寧垃圾處理廠專案。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為了證實趙寧的證言,我們到現場提取了他們公司用來行賄呂在模的紙袋,經過試驗,發現確實能裝下趙寧所說的現金和禮品,行賄款來源公司財務均可以查到,趙寧對借款用途均予以明確詳細說明。

就是通過這種辦法,公訴人將呂在模受賄的證據一筆一筆還原出來,成為了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我覺得,在辦案中我們絕對不能怕麻煩,雖然我們是公訴人,但是在庭上,每一個細節都可能關係重大。就要這麼一點點的扣,一點點的固定落實,才能真正把案子辦成“鐵案”,讓人心服口服。

3

隨著檢察官調查的不斷深入,有關呂在模更多的犯罪事實浮出水面。

2012年6月的一天,呂在模和妻子蓋某回到煙臺,山東某商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祥華招待宴請。其間,呂在模對自己的老部下劉祥華說:“你嫂子退休閒在家沒事,你們企業上有沒有稅務顧問?如果沒有,你嫂子可以作為一個聘任人選。”

然而,在回家的路上,蓋某向丈夫說出了自己的擔憂:“我雖然是在地稅局退休,但是我基本沒在地稅局上過班,稅務方面的專業知識我都不懂。”呂在模卻不以為意的揮揮手:“沒事,做了顧問幹不幹都行,咱的目的主要是增加收入。”

年底的時候,劉祥華到呂在模家樓下,給蓋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顧問費”——10萬元。第二年,10萬元的“顧問費”再次如數奉上。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其實,2011年10月呂在模的小孫女剛出生,蓋某要在濟南看小孫女,她根本沒時間去煙臺做這份工作。為了確定這一點,我們特意到劉祥華的公司查證,蓋某的確從沒有上過班,也沒有為公司提供過諮詢、服務等。

正如具體操辦此事的證人劉祥華所言:“蓋某是呂在模的妻子,聘任她為顧問就是掛個名,公司不會讓她做具體工作。這樣既感謝了領導,也表達了我們的心意,真實目的就是為了給呂在模送錢。”

除了利用妻子、下屬、老鄉等關係收受現金、禮品、購物卡外,呂在模還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把手伸向了公款。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呂在模的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2007年3月升任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之後,我們指控呂在模的23起犯罪事實中,有19起發生在這期間。其中最大的一筆,是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900萬元公款歸個人使用。

煙臺大學城內有一處地產,距離海邊不到一公里,位置絕佳,環境優美,在很多人看來,這裡是理想的休閒養老之地。

2010年10月初的一天,56歲的呂在模來到煙臺,他看中了這裡的兩處沿街商鋪:交通便利,結構合理,面積達800多平方米。這裡的條件讓呂在模頗為滿意,沒過多久,他的老部下劉祥華就趕赴煙臺,花了900多萬元買下了這兩套商鋪,並很快對其中一套進行了裝修。

裝修好的商鋪裡有廚房、茶室、雅間、辦公桌及休息區,以紅木傢俱為主,陳設十分豪華。裝修完畢後,這套商鋪成了呂在模回煙臺時宴請朋友之處。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根據相關財務規定,這個商務公司的重大經濟活動都應當經分管領導簽字、廳長簽字同意後才能支出。這900萬元一事,沒有召開過黨組會和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直到呂在模離任省商務廳廳長,也沒有和繼任廳長交接,可以說,買商鋪這個事情,只有呂在模和劉祥華等幾個人知道。

呂在模沒有想到,正是這筆賬外資金,成為他身邊的“定時炸彈”。2014年4月至6月,偵查機關根據線索追查省商務廳賬外資金使用情況時發現,呂在模在這筆資金的使用上存在問題。同年7月28日,呂在模被山東省紀委立案調查。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根據在案言辭證據,呂在模完全直接支配和安排這900萬元,將公款歸個人使用,這種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使用權,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挪用公款罪。

除了挪用公款作為自己私人享樂外,這個“會來錢”的廳長還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在山東省商務廳及下屬的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報銷自己家庭的月嫂費、交通費、餐費等個人費用。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這些錢查實起來比較困難,時間長、發票也很零碎。但是正是這一筆一筆的“小錢”,才能完整還原出整個事實真相。

4

2016年8月16日,呂在模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一審開庭。關鍵證人趙甯出庭作證,在法庭上,他當面供述了給呂在模4次行賄的詳細過程。

然而,誰也沒有想到,此時站在被告席上的呂在模卻異常冷漠,他甚至看都不看趙寧一眼,堅持辯稱:“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一點印象都沒有,行賄是莫須有!”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在開庭前,我們幾乎每天都是連軸轉,對每一種情況都做了預判,做好了應急準備。其實在之前和他的接觸中,剛開始他還承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但是在之後他就翻供了,不承認問題,態度很惡劣。

面對著強硬的呂在模,公訴人究竟怎樣才能圓滿完成任務?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因為考慮到這種情況,我們在第一次提審他的時候就採取了同步錄音錄影技術,把他在庭審前做的有罪供述都保留了下來,在法庭上出示。並且,我們聯繫了證人出庭,在庭上證實了他們的行賄時間、地點、具體方式等,行賄款來源和收受後贓款的去向清晰明確,據此,我們認為呂在模的犯罪事實足以認定。

隨著公訴人擲地有聲的陳述和鐵一般的人證物證一一出示,呂在模,這個年過花甲卻以脾氣火爆著稱的老人終於低下了頭。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因為我們的公訴準備做得很充分,他基本上無可反駁,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呂在模始終保持了沉默。

2017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呂在模不服,提出上訴。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呂在模在黨的長期教育培養下,逐步走上了高級領導崗位,也曾經在這些崗位上作了有影響力的工作。他本應恪盡職守,但他辜負了黨和人民的信任,把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我認為,這個案件的審理再次昭示了腐敗犯罪難逃法網的歷史必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權力是人民賦予的, 要為人民用好權”。然而現實中,總有一些人把手中的權力當做撈取私利的資本,一次次伸手的同時,也一步步邁向了監獄的大門。權力可以是實現人生價值的平臺,但同樣也可以把人釘在恥辱柱上。

圖片來源自網路

事情還要回到2003年,當時濟寧市擬投資建設垃圾處理廠,這個項目是國家發改委立項的國債項目,務必要建設好。對此,濟寧全市上下格外重視,時任市長的呂在模親自主抓。然而,腐敗與墮落也就此如跗骨之蛆一般如影隨形。

當時,呂在模剛剛從煙臺調到濟寧,而同為煙臺人的趙寧憑著“老鄉”的關係悄悄找上了門。2004年6月,在市長辦公室裡,趙寧第一次見到了呂在模。作為“見面禮”,趙寧恭恭敬敬的遞上了一個紙袋子:“領導,我們想做這個項目,這是我們公司的宣傳資料,您有時間看一下,考慮考慮我們。”

圖片來源自網路

在光碟和畫冊下面,是用銀行鈔條捆著的整整齊齊20萬元現金。

呂在模淡淡的看了一眼紙袋,只是說了一句:“知道了,我看完資料再說,你回去等著吧。”然而,事情並沒有趙甯想像中的順利,他左等右等,始終沒有等來意向中的項目批復。2004年9月,按捺不住的趙寧再次找到了呂在模。這次,他也沒有空著手:他帶去了四袋海參,依舊用自己公司的紙袋裝著,而在海參下面,赫然是30萬元現金:“領導,我剛從煙臺回來,給您帶了點家鄉特產。”

就這樣,一直到2007年6月,趙寧先後4次送給呂在模現金共150萬元。最終,趙寧的公司中標了濟寧垃圾處理廠專案。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為了證實趙寧的證言,我們到現場提取了他們公司用來行賄呂在模的紙袋,經過試驗,發現確實能裝下趙寧所說的現金和禮品,行賄款來源公司財務均可以查到,趙寧對借款用途均予以明確詳細說明。

就是通過這種辦法,公訴人將呂在模受賄的證據一筆一筆還原出來,成為了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我覺得,在辦案中我們絕對不能怕麻煩,雖然我們是公訴人,但是在庭上,每一個細節都可能關係重大。就要這麼一點點的扣,一點點的固定落實,才能真正把案子辦成“鐵案”,讓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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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檢察官調查的不斷深入,有關呂在模更多的犯罪事實浮出水面。

2012年6月的一天,呂在模和妻子蓋某回到煙臺,山東某商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祥華招待宴請。其間,呂在模對自己的老部下劉祥華說:“你嫂子退休閒在家沒事,你們企業上有沒有稅務顧問?如果沒有,你嫂子可以作為一個聘任人選。”

然而,在回家的路上,蓋某向丈夫說出了自己的擔憂:“我雖然是在地稅局退休,但是我基本沒在地稅局上過班,稅務方面的專業知識我都不懂。”呂在模卻不以為意的揮揮手:“沒事,做了顧問幹不幹都行,咱的目的主要是增加收入。”

年底的時候,劉祥華到呂在模家樓下,給蓋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顧問費”——10萬元。第二年,10萬元的“顧問費”再次如數奉上。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其實,2011年10月呂在模的小孫女剛出生,蓋某要在濟南看小孫女,她根本沒時間去煙臺做這份工作。為了確定這一點,我們特意到劉祥華的公司查證,蓋某的確從沒有上過班,也沒有為公司提供過諮詢、服務等。

正如具體操辦此事的證人劉祥華所言:“蓋某是呂在模的妻子,聘任她為顧問就是掛個名,公司不會讓她做具體工作。這樣既感謝了領導,也表達了我們的心意,真實目的就是為了給呂在模送錢。”

除了利用妻子、下屬、老鄉等關係收受現金、禮品、購物卡外,呂在模還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把手伸向了公款。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呂在模的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2007年3月升任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之後,我們指控呂在模的23起犯罪事實中,有19起發生在這期間。其中最大的一筆,是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900萬元公款歸個人使用。

煙臺大學城內有一處地產,距離海邊不到一公里,位置絕佳,環境優美,在很多人看來,這裡是理想的休閒養老之地。

2010年10月初的一天,56歲的呂在模來到煙臺,他看中了這裡的兩處沿街商鋪:交通便利,結構合理,面積達800多平方米。這裡的條件讓呂在模頗為滿意,沒過多久,他的老部下劉祥華就趕赴煙臺,花了900多萬元買下了這兩套商鋪,並很快對其中一套進行了裝修。

裝修好的商鋪裡有廚房、茶室、雅間、辦公桌及休息區,以紅木傢俱為主,陳設十分豪華。裝修完畢後,這套商鋪成了呂在模回煙臺時宴請朋友之處。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根據相關財務規定,這個商務公司的重大經濟活動都應當經分管領導簽字、廳長簽字同意後才能支出。這900萬元一事,沒有召開過黨組會和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直到呂在模離任省商務廳廳長,也沒有和繼任廳長交接,可以說,買商鋪這個事情,只有呂在模和劉祥華等幾個人知道。

呂在模沒有想到,正是這筆賬外資金,成為他身邊的“定時炸彈”。2014年4月至6月,偵查機關根據線索追查省商務廳賬外資金使用情況時發現,呂在模在這筆資金的使用上存在問題。同年7月28日,呂在模被山東省紀委立案調查。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根據在案言辭證據,呂在模完全直接支配和安排這900萬元,將公款歸個人使用,這種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使用權,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挪用公款罪。

除了挪用公款作為自己私人享樂外,這個“會來錢”的廳長還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在山東省商務廳及下屬的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報銷自己家庭的月嫂費、交通費、餐費等個人費用。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這些錢查實起來比較困難,時間長、發票也很零碎。但是正是這一筆一筆的“小錢”,才能完整還原出整個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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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6日,呂在模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一審開庭。關鍵證人趙甯出庭作證,在法庭上,他當面供述了給呂在模4次行賄的詳細過程。

然而,誰也沒有想到,此時站在被告席上的呂在模卻異常冷漠,他甚至看都不看趙寧一眼,堅持辯稱:“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一點印象都沒有,行賄是莫須有!”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在開庭前,我們幾乎每天都是連軸轉,對每一種情況都做了預判,做好了應急準備。其實在之前和他的接觸中,剛開始他還承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但是在之後他就翻供了,不承認問題,態度很惡劣。

面對著強硬的呂在模,公訴人究竟怎樣才能圓滿完成任務?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因為考慮到這種情況,我們在第一次提審他的時候就採取了同步錄音錄影技術,把他在庭審前做的有罪供述都保留了下來,在法庭上出示。並且,我們聯繫了證人出庭,在庭上證實了他們的行賄時間、地點、具體方式等,行賄款來源和收受後贓款的去向清晰明確,據此,我們認為呂在模的犯罪事實足以認定。

隨著公訴人擲地有聲的陳述和鐵一般的人證物證一一出示,呂在模,這個年過花甲卻以脾氣火爆著稱的老人終於低下了頭。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因為我們的公訴準備做得很充分,他基本上無可反駁,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呂在模始終保持了沉默。

2017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呂在模不服,提出上訴。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 張靜雅:

呂在模在黨的長期教育培養下,逐步走上了高級領導崗位,也曾經在這些崗位上作了有影響力的工作。他本應恪盡職守,但他辜負了黨和人民的信任,把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我認為,這個案件的審理再次昭示了腐敗犯罪難逃法網的歷史必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權力是人民賦予的, 要為人民用好權”。然而現實中,總有一些人把手中的權力當做撈取私利的資本,一次次伸手的同時,也一步步邁向了監獄的大門。權力可以是實現人生價值的平臺,但同樣也可以把人釘在恥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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