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地下車庫漏水致車輛受損,到底該由誰來負責呢?

一直都是將轎車停在自家的停車位上的,

某一天,

發現車子的擋風玻璃上有水流痕跡而且無法清除,

原來是因為車位上部樓板漏水所致,

那麼,

誰應負責車輛的維修呢?

請看如下真實案例

↓↓↓↓↓↓↓↓↓↓↓↓

A轎車為原告B公司所有, 由原告蔡某使用。 原告蔡某系C社區房屋所有權人。 被告D開發公司為C社區的開發商, E物業公司為C社區提供物業服務。

➤2016年5月31日, 原告蔡某與被告D開發公司簽訂《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 約定原告蔡某以價款51500元取得C社區地下車庫604號車位使用權, 使用期限是20年, 但並未就具體停放車輛進行明確約定。

➤同日原告蔡某與被告E物業公司簽訂《停車場車輛服務協定》, 明確在車位604號停放A轎車, 並繳納了停車服務費。

➤2016年6月, 原告蔡某發現車輛擋風玻璃上有水流痕跡, 經多次觀察發現, 是車位上部樓板漏水所致, 且漏水有腐蝕性, 經多家洗車美容店處理,

仍無法清除痕跡。

➤後多次聯繫被告E物業公司, 物業經現場查看並拍攝照片, 答覆原告, 是樓板漏水問題需找專案施工方維修並賠償, 後續物業公司遲遲未給出解決方案。 此期間, A轎車無法正常停放。

➤物業公司在2016年12月左右, 才將地下停車場漏水部位做引流處理。

因賠償方案未協商一致, 原告將開發公司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訴請車輛維修費7296元。

法院判決及理由

原告蔡某與D開發公司簽訂的《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 與被告E物業公司簽訂的《停車場車輛服務協定》, 均真實有效, 並履行了相應義務, C社區地下車庫604號車位使用權屬于原告蔡某及其家庭成員應享有的權利。 被告D開發公司取得《*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的屋頂、牆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品質缺陷。 現C社區地下車庫604號車位上方的樓板漏水, 被告D開發公司未舉證證明漏水系他人過錯行為所致, 應屬於其開發建設的品質缺陷, 並且《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並未就原告停放具體的車輛進行約定, 且本案中轎車被損, 原因是有償轉讓的車位元上方存在工程品質瑕疵。 被告D開發公司提出的, 原告蔡某違反合同約定, 擅自允許與被告D開發公司無任何合同關係的車輛停放車位上, 由此產生的風險由其自身承擔的主張, 不予採信。 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E物業公司已經履行了物業服務的義務,
盡到了相應的責任, E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原告所要求的具體損失數額只是車輛維修單位的估計, 並無價格評估部門對車輛損失的評估報告, 亦無車輛實際維修後所產生的費用實際支出, 所以不予支持。 故判決駁回蔡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 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品質。 建築工程竣工時, 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品質缺陷;對已發現的品質缺陷,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本案未涉及到社區車位權屬的問題, 故不作討論。 本案開發商有償轉讓車位使用權, 車輛受損是車位上部樓板漏水所致, 構成侵權, 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

本案因原告對損失後果舉證不力而敗訴, 實屬不該。 律師提醒, 在處理車位漏水問題時, 除了明確侵權方外, 還應當注意收集相應的證據, 必要時諮詢或委託律師, 以在訴訟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大道西9號蘇州國際財富廣場1幢901-902單元 郵編215021)

聯繫方式:0512-67672600-8025

Hello, 夥伴們

長按二維碼就可以關注我們啦!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