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都是將轎車停在自家的停車位上的,
某一天,
發現車子的擋風玻璃上有水流痕跡而且無法清除,
原來是因為車位上部樓板漏水所致,
那麼,
誰應負責車輛的維修呢?
請看如下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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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轎車為原告B公司所有, 由原告蔡某使用。 原告蔡某系C社區房屋所有權人。 被告D開發公司為C社區的開發商, E物業公司為C社區提供物業服務。
➤2016年5月31日, 原告蔡某與被告D開發公司簽訂《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 約定原告蔡某以價款51500元取得C社區地下車庫604號車位使用權, 使用期限是20年, 但並未就具體停放車輛進行明確約定。
➤同日原告蔡某與被告E物業公司簽訂《停車場車輛服務協定》, 明確在車位604號停放A轎車, 並繳納了停車服務費。
➤2016年6月, 原告蔡某發現車輛擋風玻璃上有水流痕跡, 經多次觀察發現, 是車位上部樓板漏水所致, 且漏水有腐蝕性, 經多家洗車美容店處理,
➤後多次聯繫被告E物業公司, 物業經現場查看並拍攝照片, 答覆原告, 是樓板漏水問題需找專案施工方維修並賠償, 後續物業公司遲遲未給出解決方案。 此期間, A轎車無法正常停放。
➤物業公司在2016年12月左右, 才將地下停車場漏水部位做引流處理。
因賠償方案未協商一致, 原告將開發公司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訴請車輛維修費7296元。
法院判決及理由
原告蔡某與D開發公司簽訂的《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 與被告E物業公司簽訂的《停車場車輛服務協定》, 均真實有效, 並履行了相應義務, C社區地下車庫604號車位使用權屬于原告蔡某及其家庭成員應享有的權利。 被告D開發公司取得《*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律師提醒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 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品質。 建築工程竣工時, 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品質缺陷;對已發現的品質缺陷,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本案未涉及到社區車位權屬的問題, 故不作討論。 本案開發商有償轉讓車位使用權, 車輛受損是車位上部樓板漏水所致, 構成侵權, 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
作者單位: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大道西9號蘇州國際財富廣場1幢901-902單元 郵編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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