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證監會依法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而“大名鼎鼎”的山東墨龍就占了2起。
據證監會披露, 1宗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中, 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東墨龍)通過虛增收入、虛減成本的方式虛增利潤, 致使2015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及2016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披露的經營業績存在虛假記載, 且2016年6月對其子公司增資3億元已達到臨時資訊披露標準, 而山東墨龍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山東墨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5條、第67條、第68條規定, 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 證監會決定責令山東墨龍改正,
1宗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及內幕交易案中, 山東墨龍控股股東、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張恩榮分別於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減持“山東墨龍”1,390萬股、3,000萬股, 減持比例分別為1.74%、3.76%;副董事長、總經理張雲三於2016年11月23日減持“山東墨龍”750萬股, 減持比例為0.94%。 張恩榮與張雲三系父子關係, 兩人作為一致行動人, 在上述期間累計減持“山東墨龍”5,140萬股, 合計占山東墨龍總股本的比例為6.44%。 張恩榮所持山東墨龍已發行的股份比例累計減持5%時, 未按照《證券法》第86條規定及時履行相關的報告和公告義務, 也未停止買賣上市公司股票, 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
同時, 張恩榮系山東墨龍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發生重大虧損並持續至2016年全年重大虧損這一內幕資訊的知情人, 在內幕資訊敏感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3日)內, 張恩榮賣出“山東墨龍”3,000萬股, 避損金額約1,625萬元;張雲三賣出“山東墨龍”750萬股, 避損金額約1,434萬元。 張恩榮、張雲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 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 證監會決定對張恩榮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1,625萬元, 並處以約4,877萬元罰款;對張雲三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1,434萬元, 並處以約4,303萬元罰款。
令人意外的是, 證監會直接用俗語評價了山東墨龍一案——張恩榮、張雲三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總經理,
證監會同時重申, 對於類似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法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將重拳治亂, 嚴厲打擊, 對於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 依法追責, 牢牢肩負起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神聖職責。 同時, 警示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應謹記並嚴守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權、利、責邊界, 凡是敢觸碰資本市場紅線、底線的, 必將付出沉重代價。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欄目主編:張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