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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標: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做地暖必須收藏備用

優友地暖輔材

標準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設計

3.1一般規定

3.2地面構造

3.3熱負荷的計算

3.4地面散熱量的計算

3.5低溫熱水系統的加熱管系統設計

3.6低溫熱水系統的分水器、集水器及附件設計

3.7低溫熱水系統的加熱管水力計算

3.8低溫熱水系統的熱計量和室溫控制

3.9發熱電纜系統的設計

3.10發熱電纜系統的電氣設計

4 材料

4.1一般規定

4.2絕熱材料

4.3低溫熱水系統的材料

4.4發熱電纜系統的材料

5 施工

5.1一般規定

5.2絕熱層的鋪設

5.3低溫熱水系統加熱管的安裝

5.4發熱電纜系統的安裝

5.5填充層施工

5.6面層施工

5.7衛生間施工

6 檢驗、調節器試及驗收

6.1一般規定

6.2施工方案及材料、設備檢查

6.3施工安裝品質驗收

6.4低溫熱水系統的水壓試驗

6.5調試與試運行

1 總則

1.0.1 為規範地面輻射供暖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 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和保證工程品質, 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新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物,

以熱水為熱媒或以發熱電纜為加熱元件的地面輻射供暖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0.3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除應執行本規程外, 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 low temperature hot water floor radiantheating

以溫度不高於60℃的熱水為熱媒,在加熱管內迴圈流動,加熱地板,通過地面以輻射和對流的傳熱方式向室內供熱的供暖方式。

2.0.2 分水器 manifold

水系統中, 用於連接各路加熱管供水管的配水裝置。

2.0.3 集水器 manifold

水系統中, 用於連接各路加熱管回水管的配水裝置。

2.0.4 面層 surface course

建築地面直接承受各種物理和化學作用的表面層。

2.0.5 找平層 toweling course

在墊層或樓板面上進行抹平找坡的構造層。

2.0.6 隔離層 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築地面上各種液體或地下水、潮氣透過地面的構造層。

2.0.7 填充層 filler course

在絕熱層或樓板基面上設置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用的構造層, 用以保護加熱設備並使地面溫度均勻。

2.0.8 絕熱層 insulating course

用以阻擋熱量傳遞, 減少無效熱耗的構造層。

2.0.9 防潮層 moisture proofing course

防止建築地基或樓層地面下潮氣透過地面的構造層。

2.0.10 伸縮縫 expansion joint

補償混凝土填充層、上部構造層和麵層等膨脹或收縮用的構造縫。

2.0.11 鋁塑複合管 polyethylene-aluminumcompound pipe

內層和外層為交聯聚乙烯或耐高溫聚乙烯、中間層為增強鋁管、層間採用專用熱熔膠, 通過擠出成型方法複合成一體的加熱管。 根據鋁管焊接方法不同, 分為搭接焊和對接焊兩種形式, 通常以XPAPA或PAP標記。

2.0.12 聚丁烯管 polyebutylene pipe

由聚丁烯-1樹脂添加適量助劑, 經擠出成型的熱塑性加熱管, 通常以PB標記。

2.0.13 交聯聚乙烯管 cross linked polyethylenepipe

以密度大於等於0.94g/cm3的聚乙烯或乙烯共聚物, 添加適量助劑, 通過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 使其線型的大分子交聯成三維網狀的大分子結構的加熱管, 通常以PE-X標記。 按照交聯方式的不同, 可分為過氧化物交聯聚乙烯(PE-Xa)、矽烷交聯聚乙烯(PE-Xb)輻照交聯聚乙烯(PE-Xc)、偶氮交聯聚乙烯(PE-Xd)。

2.0.14 無規共聚聚丙烯管 polypropylene copolymer pipe

以丙烯適量乙烯的無規共聚物,添加適量助劑,經擠出成型的熱塑性加熱管.通常以PP-R標記。

2.0.15 嵌段共聚聚丙烯管 polypropylene blockcopolymer pipe

以丙烯和乙烯嵌段共聚物, 添加適量助劑, 經擠出成型的熱塑性加熱管。 通常以PP-B標記。

2.0.16 耐熱聚乙烯管 polyethylene of raisedtemperature resistance pipe

以乙烯和辛烯共聚製成的特殊的線型中密度乙烯共聚物, 添加適量助劑, 經擠出成型的熱塑性加熱管。

通常以PE-PT標記。

2.0.17 黑球溫度 black globe temperature

由黑球溫度計指示的溫度數值, 習慣上稱實感溫度。

2.0.18 發熱電纜 heating cable

以供暖為目的、通電後能夠發熱電纜。 由冷線、熱線和冷熱線接頭組成, 其中熱線由發熱導線、絕緣層、接地遮罩層和外護套等部分組成。

2.0.19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 heating cable floor radiantheating

以低溫發熱電纜為熱源, 加熱地板, 通過地面以輻射和對流的傳熱方式向室內供暖方式。

2.0.20 發熱導線 heating conductor

發熱電纜中將電能轉換為熱能的金屬線。

2.0.21 絕緣層 insulation of a cable

發熱電纜內不同電導體之間的絕緣材料層。

2.0.22 接地遮罩層 screen

包裹在發熱導線外並與發熱導線絕緣的金屬層。 其材質可以是紡織成網或螺旋纏繞的金屬絲, 也可是螺旋纏繞或沿發熱電纜縱向圍合的金屬帶。

2.0.23 外護套 sheath

保護發熱電纜內部不受外界環境影響(如腐蝕、受潮等)的

2.0.24 發熱電纜溫控器 thermostat for heating cablesystem

應用於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的系統中,能夠感應溫度並加以控制調節的自動控制裝置,按照控制方法的不同主要分為室溫型、地溫型和雙溫型溫控器。

3 設計

3.1一般規定

3.1.1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回水溫度應由計算確定,供水溫度不應大於60℃。民用建築供水溫度宜採用35-50℃,供回水溫差不宜大於10℃。

3.1.2 地表面溫度計算值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表3.1.2地表面平均溫度(℃)

區域特徵

適宜範圍

最高限值

人員經常停留區

24-26

28

人員短期停留區

28-30

32

無人停留區

35-40

42

3.1.3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工作壓力,不應大於0.8MPa;當建築物高度超過50m時,宜豎向分區設置。

3.1.4 無論採用何種熱源,低溫熱水地面輻射擊供暖熱媒的溫度、流量和資用壓等參數,都應同熱源系統相匹配;熱源系統應設置相應的控制裝置。

3.1.5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圖設計檔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圖設計檔應以施工圖紙為主,包括圖紙目錄、設計說明、加熱管或發熱電纜平面佈置圖、溫控裝置佈置圖及分水器、集水器、地面構造示意圖等內容。

2 設計說明中應詳細說明供暖室內外計算溫度、熱源及熱媒或配電方案及電力負荷、加熱管或發熱電纜技術資料及規格;標明使用的具體條件如工作溫度工作壓力或工作電壓以及絕熱材料的導熱係數、密度、規格及厚度等。

3 平面圖中應繪出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的具體佈置形式,標明敷設間距、加熱管的管徑、計算長度和伸縮縫要求等。

3.1.6 採用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發熱電纜功率不宜大於20W/m。

3.2 地面構造

3.2.1 與土壤相鄰的地面,必須設絕熱層,且絕熱層下部必須設置防潮層。 直接與室外空氣相鄰的樓板,必須設絕熱層。

3.2.2 地面構造由樓板或與土壤相鄰的地面、絕熱層、加熱管、填充層、找平層和麵層組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工程允許地面按雙向散熱進行設計時,各樓層間的樓板上部可不設絕熱層。

2 對衛生間、洗衣間、浴室和游泳館等潮濕房間,在填充層上部應設置隔離層。

3.2.3 面層宜採用熱阻小於0.05㎡·K/W的材料。

3.2.4 當面層採用帶龍骨的架空木地板時,加熱管或發熱電纜應敷設在木地板與龍骨之間的絕熱層上,可不設置豆石混凝土填充層;發熱電纜的線功率不宜大於10W/m;絕熱層與地板間淨空不宜小於30mm。

3.2.5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絕熱層採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時,其厚度不應小於表3.2.5規定值;採用其他絕熱材料時,可根據熱阻相當的原則確定厚度。

表3.2.5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絕熱層厚度(mm)

樓層之間樓板上的絕熱層

20

與土壤或不採暖房間相鄰的地板上的絕熱層

30

與室外空氣相鄰的地板上的絕熱層

40

3.2.6 填充層的材料宜採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徑宜為5-12mm。加熱管的填充層厚度不宜小於50mm,發熱電纜的填充層厚度不宜小於35mm。當坡而荷載大於20Kn/㎡時,就會同結構設計人員採取加固措施。

3.3熱負荷的計算

3.3.1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熱負荷,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採暖通風及空氣調節設計規範》FB50019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

3.3.2 計算全面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時,室內計算溫度的取值應比對流採暖系統的室內計算溫度低2℃,或取對流採暖系統計算總熱負荷的90%-95%。

3.3.3 局部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可按整個房間全面輻射供暖所算得的熱負荷乘以該區域面積與所在房間面積的比值和表3.3.3中所規定的附加係數確定。

表3.3.3局部輻射供暖系統熱負荷的附加係數

供暖區面積與房間總面積比值

0.55

0.40

0.25

附加係數

1.30

1.35

1.50

3.3.4 進深大於6m的房間,宜以距外牆6m為界分區,分別計算熱負荷進行管線佈置。

3.3.5 敷設加熱管或者發熱電纜的建築地面,不應計算地面的傳熱損失。

3.3.6 計算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熱負荷時,可不考慮高度附加。

3.3.7 分戶熱計量的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計算,應考慮間歇供暖和戶間傳熱等因素。

3.4地面散熱量的計算

3.4.1 單位地面面積的散熱量應下列公式計算:

q=qf+qd (3.4.1-1)

qf=5×10-8[(tpj+273)4-(tfj+273)4] (3.4.1-2)

qd=2.13(tpj-tn)1.31 (3.4.1-3)

式中q——單位地面面積的散熱量(W/㎡);

qf——單位地面面積輻射傳熱量(W/㎡);

qd——單位地面在積對流傳熱量(W/㎡);

tpj——地表面平均溫度(℃)

tfj——室內非加熱表面的面積加權平均溫度(℃)

tn——室內計算溫度(℃)。

3.4.2 單位地面面積的散熱量和向下傳熱損失,均應通過計算確定。當加熱管為PE-X管或PB管時,單位地面面積散熱量及向下傳熱損失,可按本規程附錄A確定。

3.4.3 確定地面所需的散熱量時,應將本章第3.3節計算的房間熱負荷扣除來自上層地板向下的傳熱損失。

3.4.4 單位地面面積所需的散熱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x=Q/F (3.4.4)

式中qx——單位地面面積所需的散熱量(W/㎡);

Q——房間所需的地面散熱量(W)

F——敷設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的地面面積(㎡)

3.4.5 確定地面散熱量時,應樣核地表面平均溫度,確保其不高於本規程表3.1.2的最高限值;否則應改善建築熱工性能或設置其他輔助供暖設備,減少地面輻射供暖系統負擔的熱負荷。地表面平均溫度直宜按下列公式計算:

tpj=tn+9.82×(qx/100)0.969 (3.4.5)

式中tpj——地表面平均溫度(℃);

tn——室內計算溫度(℃);

qx——單位地面面積所需散熱量(W/㎡)。

3.4.6 熱媒的供熱量,應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熱量和向下層或向土壤的傳熱損失。

3.4.7 地面散熱量應考慮傢俱及其他地面覆蓋物的影響。

3.5低溫熱水系統的加熱管系統設計

3.5.1 在住宅建築中,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明系統應按戶劃分系統,配置分水器;戶內的各主要房間,宜分環路佈置加熱管。

3.5.2 連接在同一分水器、集水器上的同一管徑的各環路,其加熱管的長度宜接近,並不宜超過120m。

3.5.3 加熱管的佈置宜採用回折型(旋轉型)或平行型(直列型)。

3.5.4 加熱管的敷設管間距,應根據地面散熱量、室外內計算溫度平均水溫及地面傳熱熱阻等通過計算確定。也可按本規程附錄A確定。

3.5.5 加熱管壁厚應按供暖系統實際工作條件確定,可按照本規程附錄B的規定選擇。

3.5.6 加熱管內水的速不宜小於0.25m/s。

3.5.7 地面的固定設備和衛生潔具下,不應佈置加熱管。

3.6低溫熱水系統的分水器、集水器及附件設計

3.6.1 每個環路加熱管的進、出水口,應分別與分水器、集水器相連接。分水器、集水器內徑不應小於總供、回水管內徑,且分水器、集水器最大斷面流速不宜天於0.8m/s。每個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環路不宜多於8路。每個分支環路供回水管上均應設置可關斷閥門。

3.6.2 在分水器這前的供水連接管道上,順水流方向應安裝閥門、篩檢程式、閥門及匯水管。在集水器之後的回水連接管上,應安裝泄水管並加裝平衡閥或其他可關斷調節閥。對有熱計量要求的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

3.6.3 在分水器的總進水管與集水器的總出水管之間宜設置旁通管,旁通管上應設置閥門。

3.6.4 分水器、集水器上均應設置手動或自動排氣閥。

3.7低溫熱水系統的加熱管水力計算

3.7.1 加熱管的壓力損失,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p=△pm+△pj (3.7.1-1)

△pm=λ×ι/d×ρυ2/2 (3.7.1-2)

△pj=ξ×ρυ2/2 (3.7.1-3)

式中△p——加熱管的壓力損失(pa);

△pm——摩擦壓力損失(pa);

△pj——局部壓力損失(pa);

λ——摩擦阻係數;

d——管道內徑(m);

ι——管道長度(m);

ρ——水的密度(kg/m3);

υ——水的流速(m/s);

ξ——局部阻力係數。

3.7.2 鋁塑複合管及塑膠管的摩擦力係數,可近似統一按下列公式計算:

3.7.3 塑膠管及鋁塑複合管單位摩擦壓力損失可按本規程附錄C中表C.0.1、表C.0.2選用。

3.7.4 塑膠管及鋁塑複合管的局部壓力損失應通過計算確定,其局部阻力係數可按本規程附錄C中表C.0.3選用。

3.7.5 每套分水器、集水器環路的總壓力損失不宜大於30kpa。

3.8低溫熱水系統的熱計量和室溫控制

3.8.1 新建住宅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應設置分戶熱計量和溫度控制裝置。

3.8.2 分戶熱計量的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採用共用立管的分戶獨立系統形式。

2 熱量表前應設置篩檢程式。

3 供暖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鍋爐水質》BG1576的規定。

4 共用立管和入戶裝置,宜設置在管道井內;管道井宜鄰樓梯間外戶外公共空間。

5 每一對共用立管在每層連接的戶數不宜超過3戶。

3.8.3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室內溫度控制,可根據需要選取下列任一種方式:

1 在加熱管與分水器、集水器的接合處,分路設置調節性能好的閥門,通過手動調節來控制室內溫度。

2 各個房間的加熱管局部沿牆槽抬高至1.4m,在加熱管上裝置自力式恒溫控制閥,控制室溫保持恒定。

3 在加熱管與分水器、集水器的接合處,分路設置遠傳型自力式或電動式恒溫控制閥,通過各房間內的溫控器控制相應回路上的調節閥,控制室內溫度保持恒定。調節閥也可內置於集水器中。採用電動控制時,房間溫控器與分水器、集水器之間應預埋電線。

3.9 發熱電纜系統的設計

3.9.1 發熱電纜佈線間距應根據其線性功率和單位面積安裝功率,按下式確定:

S=PX/q×1000 (3.9.1)

式中 S——發熱電纜佈線間距(mm);

PX——發熱電纜線性功率(W/m);

q——單位面積安裝功率(W/㎡)。

3.9.2 在靠近外窗、外牆等局部熱負荷較大區域,發熱電纜應較密輔設。

3.9.3 發熱電纜線之間的最大間距不宜超過300mm,且不應小於50 mm;距離外牆內表面不得小於100mm。

3.9.4 發熱電纜的佈置,可選擇採用平行型(直列型)或回折型(施轉型)。

3.9.5 每個房間宜獨立安裝一根發熱電纜,不同溫度要求的房間不宜共用一根發熱電纜;每個房間宜通過發熱電纜溫控器單獨控制溫度。

3.9.6 發熱電纜溫控器的工作電流不得超過其額定電流。

3.9.7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可採用溫控器與接觸器等其他控制設備結合的形式實現控制功能,溫控器的選用類型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高大空間、浴室、衛生間、游泳池等區域,應採用地溫型溫控器。

2 對需要同時控制室溫和限制地表溫度的場合採用雙溫型溫控器。

3.9.8 發熱電纜溫控器應設置在附近無散熱體、周圍無遮擋物、不受風直吹、不受陽光直曬、通風乾燥、能正確反映室內溫度的位置,不宜設在外牆上,設置高度宜距地面1.4m。地溫感測器不應被傢俱等覆蓋或遮擋,宜佈置在人員經常停留的位置。

3.9.9 發熱電纜溫控器的選型,應考慮作用環境的潮濕情況。

3.9.10 發熱電纜的佈置應考慮地面傢俱的影響。

3.9.11 地面的固定設備和衛生潔具下面不應佈置發熱電纜。

3.10 發熱電纜系統的電氣設計

3.10.1 發熱電纜系統的供電方式,宜採用AC220V供電。當進戶回路負載超過12KW時,可採用AC220V/380V三相四線制供電方式,多根發熱電纜接入220V/380V三相系統時應使三相平衡。

3.10.2 供暖電耗要求單獨計費時,發熱電纜系統的電氣回路宜單獨設置。

3.10.3 配電箱應具備過流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每個供電回路應設帶漏電保護裝置的雙極開關。

3.10.4 地溫感測器穿線管應先用硬質套管。

3.10.5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電氣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T 16和《建築電氣工程施工品質驗收規範》GB 50303中的有關規定。

3.10.6 發熱電的接地線必須與電源的地線連接。

4 材料

4.1 一般規定

4.1.1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中所用材料,應根據工作溫度、工作壓力、荷載、設計壽命、現場防水、防火等工程環境的要求,以及施工性能,經綜合比較後確定。

4.1.2 所有材料均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檢驗合格,有關強制性性能要求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出具有效證明檔或檢測報告。

4.2 絕熱材料

4.2.1 絕熱材料應採用導熱係數小、難燃或不燃,具有足夠承載能力的材料,且不宜含有殖菌源,不得有散發異味及可能危害健康的揮發物。

4.2.2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中採用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表4.2.2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主要技術指標

專案

單位

性能指標

表現密度

Kg/m3

≥20.0

壓縮強度(10%形變下的壓縮應力

kpa

≥100

導熱係數

w/m·k

≤0.041

吸水率(體積分數)

%(v/v)

≤4

尺寸穩定性

%

≤3

水蒸氣透過係數

ng/pa·m·s

≤4.5

熔結性(戀曲變形)

mm

≥20

氧指數

%

≥30

燃燒分級

達到B2級

4.2.3 當採用其他絕熱材料時,其技術指標應按本規程4.2.2的規定,選用同等效果絕熱材料。

4.3 低溫熱水系統的材料

4.3.1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材料應包括加熱管、分水器、集水 及其連接件和絕熱材料等。

4.3.2 加熱管管材生產企業應向設計、安裝和建設單位提交下列檔:

1 國家授權機構提供的有效期內的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檢驗報告;

2 產品合格證;

3 有特殊要求的管材,廠家應提供相應說明書。

4.3.3 低溫熱水系統的加熱管應根據其工作溫度、工作壓力、使用壽命、施工和環保性能等因素,經綜合考慮和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4.3.4 加熱管品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中的各項規定;加熱管物理 性能應符合本規程附錄D的規定。

4.3.5 加熱管外壁標識應按相關管材標準執行,有阻氧層的加熱管宜注明。

4.3.6 與其他供暖系統共用同一集中熱源的熱水系統、且其他供暖系統採用鋼制散熱器等易腐蝕構件時,塑膠管宜有阻氧層或在熱水落石出系統中添加除氧劑。

4.3.7 加熱管的內外表面應光滑、平整、乾淨,不應有可能影響產品性能的明顯劃痕、凹陷、氣泡等缺陷。

4.3.8 塑膠管或鋁塑複合管的公稱外徑、壁厚與偏差,應符合表4.3.8-1和表4.3.8-2的要求。

表4.3.8-1 塑膠管公稱外徑、最小與最大平均外徑(mm)

塑膠管材

公稱外徑

最小平均外徑

最大平均外徑

PE-X管、PB管、PE-RT管、PP-R管、PP-B管

16

16.0

16.3

20

20.0

20.3

25

25.0

25.3

表4.3.8-2 鋁塑複合管公稱外徑、壁厚與偏差(mm)

鋁塑複合管

公稱外徑

公稱外徑偏差

參考內徑

壁厚最小值

壁厚偏差

搭接焊

16

+0.3

12.1

1.7

+0.5

20

15.7

1.9

25

19.9

2.3

對接焊

16

+0.3

10.9

2.3

+0.5

20

14.5

2.5

25(26)

18.5(19.5)

3.0

4.3.9 分水器、集水器應包括分水幹管、集水幹管、排氣及泄水試驗裝置、支路閥門和連接配件等。

4.3.10 分水器、集水器(含連接件等)的材料宜為銅質。

4.3.11 分水器、集水器(含連接件等)的表現,內外表面應光潔,不得有裂紋、砂眼、冷隔、夾渣、凹凸不平等缺陷。

4.3.12 金屬連接件間的連接及過渡管件與金屬連接間的連接密封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55°密封管螺紋》BG/T 7306的規定。永久性的螺紋連接,可使用壓氧膠密封粘接;可拆卸的螺紋連接,可使用不超過0.25mm總厚的密封材料密封連接。

4.3.13 銅制金額連接件與管材之間的連接結構形式宜為卡模式或卡壓式夾緊結構。

4.3.14 連接件的物理力學性能測試應採用管系統適用性試驗的方法,管道系統適用性試驗條件及要求應符合管材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4.4 發熱電纜系統的材料

4.4.1 發熱電纜必須有接地遮罩層。

4.4.2 發熱電纜熱線部分的結構在徑向上從裡到外應由發熱導線、絕緣層、接地遮罩層和外護套等組成,其外徑不宜小於6mm。

4.4.3 發熱電纜的發熱導體宜使用純金屬或金屬合金材料。

4.4.4 發熱電纜的軸向上分別為發熱用的熱線和連接用的冷線,其冷熱導線的接頭應安全可靠,並應滿足至少50年的非連續正常使用壽命。

4.4.5 發熱電纜的型號和商標應有清晰標誌,冷熱線接頭位置應有明顯標誌。

4.4.6 發熱電纜應經國家電線電纜品質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產品的電氣安全性能、機械性能應符合本規程附錄E的規定。

4.4.7 發熱電纜系統用溫控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溫度指示控制儀》JJG 874 和《家用和類似用途電自動控制器 溫度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GB14536.10的規定。

4.4.8 發熱電纜系統的溫控器外觀不應有劃痕,標記應清晰,面板扣合應嚴密、開關應靈活自如,溫度調節部件應使用正常。

5 施工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安裝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設計施工圖紙和有關技術文件齊全;

2 有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並已完成技術交底;

3 施工現場具有供水或供電條件,有儲放材料的臨時設施;

4 土建專業已完成牆面粉刷(不含面層),外窗、外門已安裝完畢,並已將地面清理乾淨;廚房、衛生間應做完閉水試驗並經過驗收;

5 相關電氣預埋等工程已完成。

5.1.2 所有進場材料、產品的技術檔應齊全,標誌清晰,外觀檢查應合格。必要時應抽樣進行相關檢測。

5.1.3 加熱管和發熱電纜應進行遮光包裝後運輸,不得裸露散裝;運輸、裝卸和搬運時,應小心輕放,不得拋、摔、滾、拖。不得曝曬雨淋,宜儲存在溫度不超過40℃,通風良好和乾淨的庫房內;與熱源距離應1m以上。應避免因環境溫度和物理壓力受到損害。

5.1.4 施工過程中,應防止油漆、瀝青或琪 他化學溶劑接觸污染加熱管和發熱電纜的表面。

5.1.5 施工的環境溫度不宜低於5℃;在低於0℃的環境下施工時,現場應採取升溫措施。

5.1.6 發熱電纜間有搭接時,嚴禁電纜通電。

5.1.7 施工時不宜與其他工種交叉施工作業,所有地面留洞應在填充層施工前完成。

5.1.8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地過程中,嚴禁人員啃踏加熱管或發熱電纜。

5.1.9 施工結束後應繪製竣工圖,並應準確標注加熱管、發熱電纜敷設位置及地溫感測器埋設地點。

5.2 絕熱層的鋪設

5.2.1 鋪設絕熱層的地面應平整、乾燥、無雜物。牆面根部應平直,且無積灰現象。

5.2.2 絕熱層的鋪設應平整,絕熱層相互間接合應嚴密。直接與土壤接觸或有潮濕氣體侵入的地面,在鋪放絕熱層之前應先鋪一層防潮層。

5.3 低溫熱水系統加熱管的安裝

5.3.1 加熱管應按照設計圖紙標定的管間距和走向敷設,加熱管應保持平直,管間距的安裝的誤差不應大於10mm。加熱管敷設前,應對照施工圖紙核定加熱宇航局的選型、管徑、壁厚,並應檢查加熱管外觀品質,管內部不得有雜質。加熱管安裝間斷或完畢時,敞口處應隨時封堵。

5.3.2 加熱管切割,應採用專用工具;切口應平整,斷口面應垂直管軸線。

5.3.3 加熱管安裝時應防止管道扭曲;彎曲管道時,圓弧的頂部應加以限制,並用管卡進行固定,不得出現“死折”;塑膠及鋁塑複合管的彎曲半徑不宜小於6倍宇航局外徑,銅管的彎曲半徑不宜小於5倍管外徑。

5.3.4 埋設於填充層內的加熱管不應有接頭。

5.3.5 施工驗收後,發現加熱管損壞,需要增設接頭時,應先報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補救方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增設接頭時,應根據加熱管的材質,估用熱溶或電溶插接式連接,或卡模式、卡壓試銅制管接頭連接,並應做好密封。銅管宜採用機械連接或焊接連接。無論採用何種接頭,均應在竣工圖上清晰表示,並記錄歸檔。

5.3.6 加熱管應設固定裝置。可採用下列方法之一固定:

1 用固定卡將加熱管固定在絕熱板或設有複合面層的絕熱板上;

2 用所帶將加熱管固定在鋪設於絕熱層上的網格上;

3 直接卡在鋪設於絕熱層表面的專用管架或管卡上;

4 直接固定於絕熱層表面凸起間形成的凹槽內。

5.3.7 加熱管彎頭兩端宜設固定卡;加熱管固定點間距,直管段固定點間距宜為0.5-0.7m,彎曲管段固定點間距宜為0.2-0.3m。

5.3.8 在分水器、集水器附近以及其他局部加熱宇航局排列比較密集的部位,當管間距小於100mm時,加熱管外部應採取設置柔性套管等措施。

5.3.9 加熱管出地面至分水器、集水器連接處,彎管部分不宜露出地面裝飾層。加熱管出地面至分水器、集水器下部球閥介面之間的明裝管段,外部應加裝塑膠套管。套管應高出裝飾面150-200mm。

5.3.10 加熱管與分水器、集水器連接,應採用卡模式、卡壓式擠壓夾緊連接;連接件材料宜為銅質;銅質連接件與PP-R或PP-B直接接觸的表面必須鍍鎳。

5.3.11 加熱管的環路佈置不宜穿越填充層內的伸縮縫。必須穿越時,伸縮縫處應設長度不小於200mm的柔性套管。

5.3.12 分水器、集水器宜在開始鋪設加熱管之前進行安裝。水準安裝時,宜將分水器安裝在上,集水器安裝在下,中心距宜為200mm,集水器中心距地面不應小於300mm。

5.3.13 伸縮縫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與內外牆、柱等垂直構件交接處應留不斷的伸縮縫,伸縮縫填充材料應採用搭接方式連接,搭接寬度不應小於10mm;伸縮縫填充材料與牆、柱應有可靠的固定措施,與地面絕熱層連接應緊密,伸縮縫寬度不宜小於10mm。伸縮縫填充材料宜採用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

2 當地面面積超過30㎡或邊長超過6m時,應按不大於6m間距設置伸縮縫,伸縮縫寬度不應小於8mm。伸縮縫宜採用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內滿填彈性膨脹膏。

3 伸縮縫應從絕熱層的上邊緣做到填充層的上邊緣。

5.4 發熱電纜系統的安裝。

5.4.1 發熱電纜應按照施工圖紙標定的電纜間距和走向敷設,發熱電纜應保持平直,電纜間距的安裝誤差不應大於10mm。發熱電纜敷設前,應對照施工圖紙核定發熱電纜的型號,並應檢查電纜的外觀品質。

5.4.2 發熱電纜出廠後嚴禁剪裁和拼接,有外傷或破損的發熱電纜嚴禁敷設。

5.4.3 發熱電纜安裝前應測量發熱電纜的標稱電阻和絕緣電阻,並做自檢記錄。

5.4.4 發熱電纜施工前,應確認電纜冷線預留管、溫控器接線盒、地溫感測器預留管、供暖配電箱等預留、預埋工作已完畢。

5.4.5 電纜的的彎曲半徑不應小於生產企業規定的限值,且不得小於6倍電纜直徑。

5.4.6 發熱電纜下應鋪設鋼絲網或金屬固定帶,發熱電纜不得被壓人絕熱材料中。

5.4.7 發熱電纜應採用紮帶固定在鋼絲網上,或直接用金屬固定帶固定。

5.4.8 發熱電纜的熱線部分嚴禁進入冷線預留管。

5.4.9 發熱電纜的冷熱線接頭應設在填充層內。

5.4.10 發熱電纜安裝完畢,應檢測發熱電纜的標稱電阻和絕緣電阻,並進行記錄。

5.4.11 發熱電纜溫控器的溫度感測器安裝應按生產企業相關技術要求進行。

5.4.12 發熱電纜溫控器應水準安裝,並應牢固固定,溫控器應設在通風良好且不被風直吹處,不得被傢俱遮擋,溫控器的四周不得有熱源體。

5.4.13 發熱電纜溫控器安裝時,應將發熱電纜可靠接地。

5.4.14 伸縮縫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程第5.3.13條的要求。

5.5 填充層施工

5.5.1 混凝土填充層施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發熱電纜經電阻檢測和絕緣性能檢測合格;

2 所在伸縮縫已安裝完畢;

3 加熱管安裝完畢且水壓試驗合格、加熱管處於有壓狀態下;

4 溫控器的安裝盒、發熱電纜冷線穿管已經佈置好完畢;

5 通過隱蔽工程驗收。

5.5.2 混凝土填充層施工,應由有資質的土建施工方承擔,供暖系

統安裝單位應密切配合。

5.5.3 混凝土填充層施工中,加熱管內的水壓不應低於0.6MPa;填充

層養護過程中,系統水壓不應低於0.4MPa。

5.5.4 混凝土填充層施工中,嚴禁使用機械振搗設備;施工人員應穿軟底鞋,採用平頭鐵鍬。

5.5.5 在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的鋪設區內,嚴禁穿鑿、鑽孔或進行射釘作業。

5.5.6 系統初始加熱前,混凝土填充層的養護期不應少於21d。施工中,應對地面採取保護措施,不得在地面上加以重載、高溫烘烤、直接放置高溫物體和高溫加熱設備。

5.5.7 填充層施工完畢後,應進行發熱電纜的標稱電阻和絕緣電阻檢測,驗收並做好記錄。

5.6 面層施工

5.6.1 裝飾地面宜採用下列材料:

1 水泥砂漿、混凝土地面;

2 瓷磚、大理石、花崗石等地面;

3 符合國家標準的複合木地板、實木複合地板及耐熱實木地板。

5.6.2 面層施工前,填充層應達到面層需要的乾燥度。面層施工除應符合土建施工設計圖紙的各項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施工面層時,不得剔、鑿、割、鑽和釘填充層,不得向填充層內楔入任何物件;

2 面層的施工,應在填充層達到要求強度後才能進行;

3 石材、面磚在與內外牆、柱等垂直構件交接處,應留10mm寬伸縮縫;木地板鋪設時,應留不小於14mm的伸縮疑縫。伸縮縫應從填充層的上過緣做到高出裝飾層上表面10-20mm,裝飾層敷設完畢後,應裁去多餘部分。伸縮縫填充材料宜採用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

5.6.3 以木地板作為面層時,木材應經乾燥處理,且應在填充層和找平層完全乾燥後,才能進行地板施工。

5.6.4 瓷磚、大理石、花崗石面層施工時,在伸縮縫處宜採用幹貼。

5.7 衛生間施工

5.7.1 衛生間應做兩層隔離層。

5.7.2 衛生間過門處應設置止水牆,在止水牆內側應配合土建專業做防水。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穿止水牆處應採取防水措施。

6 檢驗、調試及驗收

6.1一般規定

6.1.1 檢驗、調試及驗收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單位組織各相關專業進行檢查和驗收,並應做好記錄。工程品質檢驗表可按本規程附錄F採用。

6.1.2 施工圖設計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檔經批准後方可施工,修改設計應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檔。

6.1.3 專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工程品質驗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6.1.4 低溫熱水系統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和驗收:

1 管道、分水器、集水器、閥門、配件、絕熱材料等的品質;

2 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等施工品質;

3 管道、閥門等安裝品質;

4 隱蔽前、後水壓試驗;

5 管路沖洗;

6 系統試運行。

6.1.5 發熱電纜系統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和驗收:

1 發熱電纜、溫控器、絕熱材料等的品質;

2 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等施工品質;

3 隱蔽前、後發熱電纜標稱電阻、絕緣電阻檢測;

4 發熱電纜安裝;

5 系統試運行。

6.2 施工方案及材料、設備檢查

6.2.1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6.2.2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

2 施工節點圖、原始地面至面層的剖面圖、伸縮縫的位置等;

3 主要材料、設備的性能技術指標、規格、型號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4 施工工藝流程及各專業施工時間計畫;

5 施工、安裝品質控制措施及驗收標準,包括:絕熱層鋪設、加熱管安裝、填充層、面層施工品質,水壓試驗(電阻測試和絕緣測試),隱蔽前、後綜合檢查,環路、系統試運行調試,竣工驗收等;

6 施工進度計畫、勞動力計畫;

7 安全、環保、節能技術措施。

6.2.3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設備元件、配件、絕熱材料必須具有品質合格證明檔,規格、型號及性能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場時應做檢查驗收,並經監理工程師核查確認。

6.2.4 閥門、分水器、集水器組件安裝前,應做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試驗應在每批數量中抽查10%,且不得少於一個。對安裝在分水器進口、集水器出口及旁通管上的旁通閥門,應逐個做強度和嚴密性試驗,合格後可使用。

6.2.5閥門的強度試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的1.5倍;嚴密性試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的1.1倍,公稱直徑大於50mm的閥門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持續時間應為15s,其間壓力應保持不變,且殼體、填料及密封面應無滲漏。

6.3 施工安裝品質驗收

6.3.1 加熱管或電纜安裝完畢後,在混凝土填棄層施工前,應按隱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單位會同監理單位進行中間驗收。

6.3.2 地面供暖系統中間驗收時,下列項目應達到相應技術要求:

1 絕熱層的厚度、材料的物理性能及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的材料、規格及敷設間距、彎曲半徑等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可靠固定;

3 伸縮縫應按設計要求敷設完畢;

4 加熱管與分水器、集水器的連接處應無滲漏;

5 填棄層內加熱管不應有接頭;

6 發熱電纜系統每個環路應無短路和斷路現象。

6.3.3 分水器、集水器及其連接件等安裝後應有成品保護措施。

6.3.4 管道安裝工程施工技術要求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3.4-1的規定;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施工技術要求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3.4-2的規定。

表6.3.4-1 管道安裝工程施工技術及允許偏差

序號

項目

條件

技術要求

允許偏差(mm)

1

絕熱層

接合

無縫隙

-

厚度

-

+10

2

加熱管

間距

不宜大於300mm

±10

3

加熱管彎曲半徑

塑膠管及鋁塑管

不小於6倍管外徑

-5

銅管

不小於5倍管外徑

-5

4

加熱管固定點間距

直管

不大於700mm

±10

彎管

不大於300mm

5

分水器、集水器安裝

垂直間距

200mm

±10

表6.3.4-2 原始地面、填表充層、面層施工技術要求及允許偏差

序號

專案

條件

技術要求

允許偏差

1

原始地面

鋪絕熱層前

平整

-

2

填充層

骨科

Ф≤12mm

-2

厚度

不宜小於50mm

±4

當面積大於30平㎡或長度大於6m

留8mm伸縮縫

+2

與內外牆柱等垂直部件

留10mm伸縮縫

+2

3

面層

與內外牆、柱等垂直部件

留10mm伸縮縫

+2

面層為木地板時,留大於或等於14mm伸縮縫

注:原始地面允許偏差應滿足相應土建施工標準。

6.4 低溫熱水系統的水壓試驗

6.4.1 水壓試驗應在系統沖洗之後進行。沖洗應在分水器、集水器以外主供、回水管道沖洗合格後,再進行室內供暖系統的沖洗。

6.4.2 水壓試驗分別在澆搗混凝土填充層前和填充層養護期滿後進行兩次;水壓試驗應以每組分水器、集水器為單位,逐回路進行。

6.4.3 試驗壓力下,穩壓1h,其壓力降不應大於0.05Mpa。

6.4.4 在試驗壓力下,穩壓1h,其壓力降不應大於0.05Mpa。

6.4.5 水壓試驗宜採用手水泵緩慢升壓,升壓過程中應隨時觀察與檢查,不得有滲漏;不宜以氣壓試驗代替水壓試驗。

6.4.6 在有凍結可能的情況下試壓時,應採取防凍措施,試壓完成後應及時將管內的水吹淨、吹幹。

6.5 調試與試運行

6.5.1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未經調試,嚴禁運行使用。

6.5.2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運行調試,應在具備正常供暖和供電的條件下進行。

6.5.3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工作應由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配合下 進行。

6.5.4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與試運行,應在施工完畢且混凝土填充層養護期滿後,正式採暖運行前進行。

6.5.5 初始加熱時,熱水升溫應平緩,供水溫度應控制在當時環境溫度高10℃左右,且不應高於32℃;並應連續支行48h;以後每隔24h水溫升高3℃,直至達到設計供水溫度。在此溫度下應對每組分水器、集水器連接的加熱管逐路進行調節,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6.5.6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初始通電加熱時,應控制室溫平緩上升,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6.5.7 發熱電纜溫控器的調試應按照不同型號溫控器安裝調試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6.5.8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效果,應以房間中央離地1.5m處黑球溫度計指示的溫度,作為評價和檢測的依據。

2.0.24 發熱電纜溫控器 thermostat for heating cablesystem

應用於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的系統中,能夠感應溫度並加以控制調節的自動控制裝置,按照控制方法的不同主要分為室溫型、地溫型和雙溫型溫控器。

3 設計

3.1一般規定

3.1.1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回水溫度應由計算確定,供水溫度不應大於60℃。民用建築供水溫度宜採用35-50℃,供回水溫差不宜大於10℃。

3.1.2 地表面溫度計算值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表3.1.2地表面平均溫度(℃)

區域特徵

適宜範圍

最高限值

人員經常停留區

24-26

28

人員短期停留區

28-30

32

無人停留區

35-40

42

3.1.3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工作壓力,不應大於0.8MPa;當建築物高度超過50m時,宜豎向分區設置。

3.1.4 無論採用何種熱源,低溫熱水地面輻射擊供暖熱媒的溫度、流量和資用壓等參數,都應同熱源系統相匹配;熱源系統應設置相應的控制裝置。

3.1.5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圖設計檔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圖設計檔應以施工圖紙為主,包括圖紙目錄、設計說明、加熱管或發熱電纜平面佈置圖、溫控裝置佈置圖及分水器、集水器、地面構造示意圖等內容。

2 設計說明中應詳細說明供暖室內外計算溫度、熱源及熱媒或配電方案及電力負荷、加熱管或發熱電纜技術資料及規格;標明使用的具體條件如工作溫度工作壓力或工作電壓以及絕熱材料的導熱係數、密度、規格及厚度等。

3 平面圖中應繪出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的具體佈置形式,標明敷設間距、加熱管的管徑、計算長度和伸縮縫要求等。

3.1.6 採用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發熱電纜功率不宜大於20W/m。

3.2 地面構造

3.2.1 與土壤相鄰的地面,必須設絕熱層,且絕熱層下部必須設置防潮層。 直接與室外空氣相鄰的樓板,必須設絕熱層。

3.2.2 地面構造由樓板或與土壤相鄰的地面、絕熱層、加熱管、填充層、找平層和麵層組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工程允許地面按雙向散熱進行設計時,各樓層間的樓板上部可不設絕熱層。

2 對衛生間、洗衣間、浴室和游泳館等潮濕房間,在填充層上部應設置隔離層。

3.2.3 面層宜採用熱阻小於0.05㎡·K/W的材料。

3.2.4 當面層採用帶龍骨的架空木地板時,加熱管或發熱電纜應敷設在木地板與龍骨之間的絕熱層上,可不設置豆石混凝土填充層;發熱電纜的線功率不宜大於10W/m;絕熱層與地板間淨空不宜小於30mm。

3.2.5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絕熱層採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時,其厚度不應小於表3.2.5規定值;採用其他絕熱材料時,可根據熱阻相當的原則確定厚度。

表3.2.5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絕熱層厚度(mm)

樓層之間樓板上的絕熱層

20

與土壤或不採暖房間相鄰的地板上的絕熱層

30

與室外空氣相鄰的地板上的絕熱層

40

3.2.6 填充層的材料宜採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徑宜為5-12mm。加熱管的填充層厚度不宜小於50mm,發熱電纜的填充層厚度不宜小於35mm。當坡而荷載大於20Kn/㎡時,就會同結構設計人員採取加固措施。

3.3熱負荷的計算

3.3.1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熱負荷,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採暖通風及空氣調節設計規範》FB50019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

3.3.2 計算全面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時,室內計算溫度的取值應比對流採暖系統的室內計算溫度低2℃,或取對流採暖系統計算總熱負荷的90%-95%。

3.3.3 局部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可按整個房間全面輻射供暖所算得的熱負荷乘以該區域面積與所在房間面積的比值和表3.3.3中所規定的附加係數確定。

表3.3.3局部輻射供暖系統熱負荷的附加係數

供暖區面積與房間總面積比值

0.55

0.40

0.25

附加係數

1.30

1.35

1.50

3.3.4 進深大於6m的房間,宜以距外牆6m為界分區,分別計算熱負荷進行管線佈置。

3.3.5 敷設加熱管或者發熱電纜的建築地面,不應計算地面的傳熱損失。

3.3.6 計算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熱負荷時,可不考慮高度附加。

3.3.7 分戶熱計量的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計算,應考慮間歇供暖和戶間傳熱等因素。

3.4地面散熱量的計算

3.4.1 單位地面面積的散熱量應下列公式計算:

q=qf+qd (3.4.1-1)

qf=5×10-8[(tpj+273)4-(tfj+273)4] (3.4.1-2)

qd=2.13(tpj-tn)1.31 (3.4.1-3)

式中q——單位地面面積的散熱量(W/㎡);

qf——單位地面面積輻射傳熱量(W/㎡);

qd——單位地面在積對流傳熱量(W/㎡);

tpj——地表面平均溫度(℃)

tfj——室內非加熱表面的面積加權平均溫度(℃)

tn——室內計算溫度(℃)。

3.4.2 單位地面面積的散熱量和向下傳熱損失,均應通過計算確定。當加熱管為PE-X管或PB管時,單位地面面積散熱量及向下傳熱損失,可按本規程附錄A確定。

3.4.3 確定地面所需的散熱量時,應將本章第3.3節計算的房間熱負荷扣除來自上層地板向下的傳熱損失。

3.4.4 單位地面面積所需的散熱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x=Q/F (3.4.4)

式中qx——單位地面面積所需的散熱量(W/㎡);

Q——房間所需的地面散熱量(W)

F——敷設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的地面面積(㎡)

3.4.5 確定地面散熱量時,應樣核地表面平均溫度,確保其不高於本規程表3.1.2的最高限值;否則應改善建築熱工性能或設置其他輔助供暖設備,減少地面輻射供暖系統負擔的熱負荷。地表面平均溫度直宜按下列公式計算:

tpj=tn+9.82×(qx/100)0.969 (3.4.5)

式中tpj——地表面平均溫度(℃);

tn——室內計算溫度(℃);

qx——單位地面面積所需散熱量(W/㎡)。

3.4.6 熱媒的供熱量,應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熱量和向下層或向土壤的傳熱損失。

3.4.7 地面散熱量應考慮傢俱及其他地面覆蓋物的影響。

3.5低溫熱水系統的加熱管系統設計

3.5.1 在住宅建築中,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明系統應按戶劃分系統,配置分水器;戶內的各主要房間,宜分環路佈置加熱管。

3.5.2 連接在同一分水器、集水器上的同一管徑的各環路,其加熱管的長度宜接近,並不宜超過120m。

3.5.3 加熱管的佈置宜採用回折型(旋轉型)或平行型(直列型)。

3.5.4 加熱管的敷設管間距,應根據地面散熱量、室外內計算溫度平均水溫及地面傳熱熱阻等通過計算確定。也可按本規程附錄A確定。

3.5.5 加熱管壁厚應按供暖系統實際工作條件確定,可按照本規程附錄B的規定選擇。

3.5.6 加熱管內水的速不宜小於0.25m/s。

3.5.7 地面的固定設備和衛生潔具下,不應佈置加熱管。

3.6低溫熱水系統的分水器、集水器及附件設計

3.6.1 每個環路加熱管的進、出水口,應分別與分水器、集水器相連接。分水器、集水器內徑不應小於總供、回水管內徑,且分水器、集水器最大斷面流速不宜天於0.8m/s。每個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環路不宜多於8路。每個分支環路供回水管上均應設置可關斷閥門。

3.6.2 在分水器這前的供水連接管道上,順水流方向應安裝閥門、篩檢程式、閥門及匯水管。在集水器之後的回水連接管上,應安裝泄水管並加裝平衡閥或其他可關斷調節閥。對有熱計量要求的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

3.6.3 在分水器的總進水管與集水器的總出水管之間宜設置旁通管,旁通管上應設置閥門。

3.6.4 分水器、集水器上均應設置手動或自動排氣閥。

3.7低溫熱水系統的加熱管水力計算

3.7.1 加熱管的壓力損失,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p=△pm+△pj (3.7.1-1)

△pm=λ×ι/d×ρυ2/2 (3.7.1-2)

△pj=ξ×ρυ2/2 (3.7.1-3)

式中△p——加熱管的壓力損失(pa);

△pm——摩擦壓力損失(pa);

△pj——局部壓力損失(pa);

λ——摩擦阻係數;

d——管道內徑(m);

ι——管道長度(m);

ρ——水的密度(kg/m3);

υ——水的流速(m/s);

ξ——局部阻力係數。

3.7.2 鋁塑複合管及塑膠管的摩擦力係數,可近似統一按下列公式計算:

3.7.3 塑膠管及鋁塑複合管單位摩擦壓力損失可按本規程附錄C中表C.0.1、表C.0.2選用。

3.7.4 塑膠管及鋁塑複合管的局部壓力損失應通過計算確定,其局部阻力係數可按本規程附錄C中表C.0.3選用。

3.7.5 每套分水器、集水器環路的總壓力損失不宜大於30kpa。

3.8低溫熱水系統的熱計量和室溫控制

3.8.1 新建住宅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應設置分戶熱計量和溫度控制裝置。

3.8.2 分戶熱計量的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採用共用立管的分戶獨立系統形式。

2 熱量表前應設置篩檢程式。

3 供暖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鍋爐水質》BG1576的規定。

4 共用立管和入戶裝置,宜設置在管道井內;管道井宜鄰樓梯間外戶外公共空間。

5 每一對共用立管在每層連接的戶數不宜超過3戶。

3.8.3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室內溫度控制,可根據需要選取下列任一種方式:

1 在加熱管與分水器、集水器的接合處,分路設置調節性能好的閥門,通過手動調節來控制室內溫度。

2 各個房間的加熱管局部沿牆槽抬高至1.4m,在加熱管上裝置自力式恒溫控制閥,控制室溫保持恒定。

3 在加熱管與分水器、集水器的接合處,分路設置遠傳型自力式或電動式恒溫控制閥,通過各房間內的溫控器控制相應回路上的調節閥,控制室內溫度保持恒定。調節閥也可內置於集水器中。採用電動控制時,房間溫控器與分水器、集水器之間應預埋電線。

3.9 發熱電纜系統的設計

3.9.1 發熱電纜佈線間距應根據其線性功率和單位面積安裝功率,按下式確定:

S=PX/q×1000 (3.9.1)

式中 S——發熱電纜佈線間距(mm);

PX——發熱電纜線性功率(W/m);

q——單位面積安裝功率(W/㎡)。

3.9.2 在靠近外窗、外牆等局部熱負荷較大區域,發熱電纜應較密輔設。

3.9.3 發熱電纜線之間的最大間距不宜超過300mm,且不應小於50 mm;距離外牆內表面不得小於100mm。

3.9.4 發熱電纜的佈置,可選擇採用平行型(直列型)或回折型(施轉型)。

3.9.5 每個房間宜獨立安裝一根發熱電纜,不同溫度要求的房間不宜共用一根發熱電纜;每個房間宜通過發熱電纜溫控器單獨控制溫度。

3.9.6 發熱電纜溫控器的工作電流不得超過其額定電流。

3.9.7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可採用溫控器與接觸器等其他控制設備結合的形式實現控制功能,溫控器的選用類型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高大空間、浴室、衛生間、游泳池等區域,應採用地溫型溫控器。

2 對需要同時控制室溫和限制地表溫度的場合採用雙溫型溫控器。

3.9.8 發熱電纜溫控器應設置在附近無散熱體、周圍無遮擋物、不受風直吹、不受陽光直曬、通風乾燥、能正確反映室內溫度的位置,不宜設在外牆上,設置高度宜距地面1.4m。地溫感測器不應被傢俱等覆蓋或遮擋,宜佈置在人員經常停留的位置。

3.9.9 發熱電纜溫控器的選型,應考慮作用環境的潮濕情況。

3.9.10 發熱電纜的佈置應考慮地面傢俱的影響。

3.9.11 地面的固定設備和衛生潔具下面不應佈置發熱電纜。

3.10 發熱電纜系統的電氣設計

3.10.1 發熱電纜系統的供電方式,宜採用AC220V供電。當進戶回路負載超過12KW時,可採用AC220V/380V三相四線制供電方式,多根發熱電纜接入220V/380V三相系統時應使三相平衡。

3.10.2 供暖電耗要求單獨計費時,發熱電纜系統的電氣回路宜單獨設置。

3.10.3 配電箱應具備過流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每個供電回路應設帶漏電保護裝置的雙極開關。

3.10.4 地溫感測器穿線管應先用硬質套管。

3.10.5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電氣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T 16和《建築電氣工程施工品質驗收規範》GB 50303中的有關規定。

3.10.6 發熱電的接地線必須與電源的地線連接。

4 材料

4.1 一般規定

4.1.1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中所用材料,應根據工作溫度、工作壓力、荷載、設計壽命、現場防水、防火等工程環境的要求,以及施工性能,經綜合比較後確定。

4.1.2 所有材料均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檢驗合格,有關強制性性能要求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出具有效證明檔或檢測報告。

4.2 絕熱材料

4.2.1 絕熱材料應採用導熱係數小、難燃或不燃,具有足夠承載能力的材料,且不宜含有殖菌源,不得有散發異味及可能危害健康的揮發物。

4.2.2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中採用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表4.2.2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主要技術指標

專案

單位

性能指標

表現密度

Kg/m3

≥20.0

壓縮強度(10%形變下的壓縮應力

kpa

≥100

導熱係數

w/m·k

≤0.041

吸水率(體積分數)

%(v/v)

≤4

尺寸穩定性

%

≤3

水蒸氣透過係數

ng/pa·m·s

≤4.5

熔結性(戀曲變形)

mm

≥20

氧指數

%

≥30

燃燒分級

達到B2級

4.2.3 當採用其他絕熱材料時,其技術指標應按本規程4.2.2的規定,選用同等效果絕熱材料。

4.3 低溫熱水系統的材料

4.3.1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材料應包括加熱管、分水器、集水 及其連接件和絕熱材料等。

4.3.2 加熱管管材生產企業應向設計、安裝和建設單位提交下列檔:

1 國家授權機構提供的有效期內的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檢驗報告;

2 產品合格證;

3 有特殊要求的管材,廠家應提供相應說明書。

4.3.3 低溫熱水系統的加熱管應根據其工作溫度、工作壓力、使用壽命、施工和環保性能等因素,經綜合考慮和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4.3.4 加熱管品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中的各項規定;加熱管物理 性能應符合本規程附錄D的規定。

4.3.5 加熱管外壁標識應按相關管材標準執行,有阻氧層的加熱管宜注明。

4.3.6 與其他供暖系統共用同一集中熱源的熱水系統、且其他供暖系統採用鋼制散熱器等易腐蝕構件時,塑膠管宜有阻氧層或在熱水落石出系統中添加除氧劑。

4.3.7 加熱管的內外表面應光滑、平整、乾淨,不應有可能影響產品性能的明顯劃痕、凹陷、氣泡等缺陷。

4.3.8 塑膠管或鋁塑複合管的公稱外徑、壁厚與偏差,應符合表4.3.8-1和表4.3.8-2的要求。

表4.3.8-1 塑膠管公稱外徑、最小與最大平均外徑(mm)

塑膠管材

公稱外徑

最小平均外徑

最大平均外徑

PE-X管、PB管、PE-RT管、PP-R管、PP-B管

16

16.0

16.3

20

20.0

20.3

25

25.0

25.3

表4.3.8-2 鋁塑複合管公稱外徑、壁厚與偏差(mm)

鋁塑複合管

公稱外徑

公稱外徑偏差

參考內徑

壁厚最小值

壁厚偏差

搭接焊

16

+0.3

12.1

1.7

+0.5

20

15.7

1.9

25

19.9

2.3

對接焊

16

+0.3

10.9

2.3

+0.5

20

14.5

2.5

25(26)

18.5(19.5)

3.0

4.3.9 分水器、集水器應包括分水幹管、集水幹管、排氣及泄水試驗裝置、支路閥門和連接配件等。

4.3.10 分水器、集水器(含連接件等)的材料宜為銅質。

4.3.11 分水器、集水器(含連接件等)的表現,內外表面應光潔,不得有裂紋、砂眼、冷隔、夾渣、凹凸不平等缺陷。

4.3.12 金屬連接件間的連接及過渡管件與金屬連接間的連接密封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55°密封管螺紋》BG/T 7306的規定。永久性的螺紋連接,可使用壓氧膠密封粘接;可拆卸的螺紋連接,可使用不超過0.25mm總厚的密封材料密封連接。

4.3.13 銅制金額連接件與管材之間的連接結構形式宜為卡模式或卡壓式夾緊結構。

4.3.14 連接件的物理力學性能測試應採用管系統適用性試驗的方法,管道系統適用性試驗條件及要求應符合管材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4.4 發熱電纜系統的材料

4.4.1 發熱電纜必須有接地遮罩層。

4.4.2 發熱電纜熱線部分的結構在徑向上從裡到外應由發熱導線、絕緣層、接地遮罩層和外護套等組成,其外徑不宜小於6mm。

4.4.3 發熱電纜的發熱導體宜使用純金屬或金屬合金材料。

4.4.4 發熱電纜的軸向上分別為發熱用的熱線和連接用的冷線,其冷熱導線的接頭應安全可靠,並應滿足至少50年的非連續正常使用壽命。

4.4.5 發熱電纜的型號和商標應有清晰標誌,冷熱線接頭位置應有明顯標誌。

4.4.6 發熱電纜應經國家電線電纜品質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產品的電氣安全性能、機械性能應符合本規程附錄E的規定。

4.4.7 發熱電纜系統用溫控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溫度指示控制儀》JJG 874 和《家用和類似用途電自動控制器 溫度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GB14536.10的規定。

4.4.8 發熱電纜系統的溫控器外觀不應有劃痕,標記應清晰,面板扣合應嚴密、開關應靈活自如,溫度調節部件應使用正常。

5 施工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安裝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設計施工圖紙和有關技術文件齊全;

2 有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並已完成技術交底;

3 施工現場具有供水或供電條件,有儲放材料的臨時設施;

4 土建專業已完成牆面粉刷(不含面層),外窗、外門已安裝完畢,並已將地面清理乾淨;廚房、衛生間應做完閉水試驗並經過驗收;

5 相關電氣預埋等工程已完成。

5.1.2 所有進場材料、產品的技術檔應齊全,標誌清晰,外觀檢查應合格。必要時應抽樣進行相關檢測。

5.1.3 加熱管和發熱電纜應進行遮光包裝後運輸,不得裸露散裝;運輸、裝卸和搬運時,應小心輕放,不得拋、摔、滾、拖。不得曝曬雨淋,宜儲存在溫度不超過40℃,通風良好和乾淨的庫房內;與熱源距離應1m以上。應避免因環境溫度和物理壓力受到損害。

5.1.4 施工過程中,應防止油漆、瀝青或琪 他化學溶劑接觸污染加熱管和發熱電纜的表面。

5.1.5 施工的環境溫度不宜低於5℃;在低於0℃的環境下施工時,現場應採取升溫措施。

5.1.6 發熱電纜間有搭接時,嚴禁電纜通電。

5.1.7 施工時不宜與其他工種交叉施工作業,所有地面留洞應在填充層施工前完成。

5.1.8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地過程中,嚴禁人員啃踏加熱管或發熱電纜。

5.1.9 施工結束後應繪製竣工圖,並應準確標注加熱管、發熱電纜敷設位置及地溫感測器埋設地點。

5.2 絕熱層的鋪設

5.2.1 鋪設絕熱層的地面應平整、乾燥、無雜物。牆面根部應平直,且無積灰現象。

5.2.2 絕熱層的鋪設應平整,絕熱層相互間接合應嚴密。直接與土壤接觸或有潮濕氣體侵入的地面,在鋪放絕熱層之前應先鋪一層防潮層。

5.3 低溫熱水系統加熱管的安裝

5.3.1 加熱管應按照設計圖紙標定的管間距和走向敷設,加熱管應保持平直,管間距的安裝的誤差不應大於10mm。加熱管敷設前,應對照施工圖紙核定加熱宇航局的選型、管徑、壁厚,並應檢查加熱管外觀品質,管內部不得有雜質。加熱管安裝間斷或完畢時,敞口處應隨時封堵。

5.3.2 加熱管切割,應採用專用工具;切口應平整,斷口面應垂直管軸線。

5.3.3 加熱管安裝時應防止管道扭曲;彎曲管道時,圓弧的頂部應加以限制,並用管卡進行固定,不得出現“死折”;塑膠及鋁塑複合管的彎曲半徑不宜小於6倍宇航局外徑,銅管的彎曲半徑不宜小於5倍管外徑。

5.3.4 埋設於填充層內的加熱管不應有接頭。

5.3.5 施工驗收後,發現加熱管損壞,需要增設接頭時,應先報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補救方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增設接頭時,應根據加熱管的材質,估用熱溶或電溶插接式連接,或卡模式、卡壓試銅制管接頭連接,並應做好密封。銅管宜採用機械連接或焊接連接。無論採用何種接頭,均應在竣工圖上清晰表示,並記錄歸檔。

5.3.6 加熱管應設固定裝置。可採用下列方法之一固定:

1 用固定卡將加熱管固定在絕熱板或設有複合面層的絕熱板上;

2 用所帶將加熱管固定在鋪設於絕熱層上的網格上;

3 直接卡在鋪設於絕熱層表面的專用管架或管卡上;

4 直接固定於絕熱層表面凸起間形成的凹槽內。

5.3.7 加熱管彎頭兩端宜設固定卡;加熱管固定點間距,直管段固定點間距宜為0.5-0.7m,彎曲管段固定點間距宜為0.2-0.3m。

5.3.8 在分水器、集水器附近以及其他局部加熱宇航局排列比較密集的部位,當管間距小於100mm時,加熱管外部應採取設置柔性套管等措施。

5.3.9 加熱管出地面至分水器、集水器連接處,彎管部分不宜露出地面裝飾層。加熱管出地面至分水器、集水器下部球閥介面之間的明裝管段,外部應加裝塑膠套管。套管應高出裝飾面150-200mm。

5.3.10 加熱管與分水器、集水器連接,應採用卡模式、卡壓式擠壓夾緊連接;連接件材料宜為銅質;銅質連接件與PP-R或PP-B直接接觸的表面必須鍍鎳。

5.3.11 加熱管的環路佈置不宜穿越填充層內的伸縮縫。必須穿越時,伸縮縫處應設長度不小於200mm的柔性套管。

5.3.12 分水器、集水器宜在開始鋪設加熱管之前進行安裝。水準安裝時,宜將分水器安裝在上,集水器安裝在下,中心距宜為200mm,集水器中心距地面不應小於300mm。

5.3.13 伸縮縫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與內外牆、柱等垂直構件交接處應留不斷的伸縮縫,伸縮縫填充材料應採用搭接方式連接,搭接寬度不應小於10mm;伸縮縫填充材料與牆、柱應有可靠的固定措施,與地面絕熱層連接應緊密,伸縮縫寬度不宜小於10mm。伸縮縫填充材料宜採用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

2 當地面面積超過30㎡或邊長超過6m時,應按不大於6m間距設置伸縮縫,伸縮縫寬度不應小於8mm。伸縮縫宜採用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內滿填彈性膨脹膏。

3 伸縮縫應從絕熱層的上邊緣做到填充層的上邊緣。

5.4 發熱電纜系統的安裝。

5.4.1 發熱電纜應按照施工圖紙標定的電纜間距和走向敷設,發熱電纜應保持平直,電纜間距的安裝誤差不應大於10mm。發熱電纜敷設前,應對照施工圖紙核定發熱電纜的型號,並應檢查電纜的外觀品質。

5.4.2 發熱電纜出廠後嚴禁剪裁和拼接,有外傷或破損的發熱電纜嚴禁敷設。

5.4.3 發熱電纜安裝前應測量發熱電纜的標稱電阻和絕緣電阻,並做自檢記錄。

5.4.4 發熱電纜施工前,應確認電纜冷線預留管、溫控器接線盒、地溫感測器預留管、供暖配電箱等預留、預埋工作已完畢。

5.4.5 電纜的的彎曲半徑不應小於生產企業規定的限值,且不得小於6倍電纜直徑。

5.4.6 發熱電纜下應鋪設鋼絲網或金屬固定帶,發熱電纜不得被壓人絕熱材料中。

5.4.7 發熱電纜應採用紮帶固定在鋼絲網上,或直接用金屬固定帶固定。

5.4.8 發熱電纜的熱線部分嚴禁進入冷線預留管。

5.4.9 發熱電纜的冷熱線接頭應設在填充層內。

5.4.10 發熱電纜安裝完畢,應檢測發熱電纜的標稱電阻和絕緣電阻,並進行記錄。

5.4.11 發熱電纜溫控器的溫度感測器安裝應按生產企業相關技術要求進行。

5.4.12 發熱電纜溫控器應水準安裝,並應牢固固定,溫控器應設在通風良好且不被風直吹處,不得被傢俱遮擋,溫控器的四周不得有熱源體。

5.4.13 發熱電纜溫控器安裝時,應將發熱電纜可靠接地。

5.4.14 伸縮縫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程第5.3.13條的要求。

5.5 填充層施工

5.5.1 混凝土填充層施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發熱電纜經電阻檢測和絕緣性能檢測合格;

2 所在伸縮縫已安裝完畢;

3 加熱管安裝完畢且水壓試驗合格、加熱管處於有壓狀態下;

4 溫控器的安裝盒、發熱電纜冷線穿管已經佈置好完畢;

5 通過隱蔽工程驗收。

5.5.2 混凝土填充層施工,應由有資質的土建施工方承擔,供暖系

統安裝單位應密切配合。

5.5.3 混凝土填充層施工中,加熱管內的水壓不應低於0.6MPa;填充

層養護過程中,系統水壓不應低於0.4MPa。

5.5.4 混凝土填充層施工中,嚴禁使用機械振搗設備;施工人員應穿軟底鞋,採用平頭鐵鍬。

5.5.5 在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的鋪設區內,嚴禁穿鑿、鑽孔或進行射釘作業。

5.5.6 系統初始加熱前,混凝土填充層的養護期不應少於21d。施工中,應對地面採取保護措施,不得在地面上加以重載、高溫烘烤、直接放置高溫物體和高溫加熱設備。

5.5.7 填充層施工完畢後,應進行發熱電纜的標稱電阻和絕緣電阻檢測,驗收並做好記錄。

5.6 面層施工

5.6.1 裝飾地面宜採用下列材料:

1 水泥砂漿、混凝土地面;

2 瓷磚、大理石、花崗石等地面;

3 符合國家標準的複合木地板、實木複合地板及耐熱實木地板。

5.6.2 面層施工前,填充層應達到面層需要的乾燥度。面層施工除應符合土建施工設計圖紙的各項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施工面層時,不得剔、鑿、割、鑽和釘填充層,不得向填充層內楔入任何物件;

2 面層的施工,應在填充層達到要求強度後才能進行;

3 石材、面磚在與內外牆、柱等垂直構件交接處,應留10mm寬伸縮縫;木地板鋪設時,應留不小於14mm的伸縮疑縫。伸縮縫應從填充層的上過緣做到高出裝飾層上表面10-20mm,裝飾層敷設完畢後,應裁去多餘部分。伸縮縫填充材料宜採用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

5.6.3 以木地板作為面層時,木材應經乾燥處理,且應在填充層和找平層完全乾燥後,才能進行地板施工。

5.6.4 瓷磚、大理石、花崗石面層施工時,在伸縮縫處宜採用幹貼。

5.7 衛生間施工

5.7.1 衛生間應做兩層隔離層。

5.7.2 衛生間過門處應設置止水牆,在止水牆內側應配合土建專業做防水。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穿止水牆處應採取防水措施。

6 檢驗、調試及驗收

6.1一般規定

6.1.1 檢驗、調試及驗收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單位組織各相關專業進行檢查和驗收,並應做好記錄。工程品質檢驗表可按本規程附錄F採用。

6.1.2 施工圖設計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檔經批准後方可施工,修改設計應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檔。

6.1.3 專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工程品質驗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6.1.4 低溫熱水系統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和驗收:

1 管道、分水器、集水器、閥門、配件、絕熱材料等的品質;

2 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等施工品質;

3 管道、閥門等安裝品質;

4 隱蔽前、後水壓試驗;

5 管路沖洗;

6 系統試運行。

6.1.5 發熱電纜系統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和驗收:

1 發熱電纜、溫控器、絕熱材料等的品質;

2 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等施工品質;

3 隱蔽前、後發熱電纜標稱電阻、絕緣電阻檢測;

4 發熱電纜安裝;

5 系統試運行。

6.2 施工方案及材料、設備檢查

6.2.1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6.2.2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

2 施工節點圖、原始地面至面層的剖面圖、伸縮縫的位置等;

3 主要材料、設備的性能技術指標、規格、型號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4 施工工藝流程及各專業施工時間計畫;

5 施工、安裝品質控制措施及驗收標準,包括:絕熱層鋪設、加熱管安裝、填充層、面層施工品質,水壓試驗(電阻測試和絕緣測試),隱蔽前、後綜合檢查,環路、系統試運行調試,竣工驗收等;

6 施工進度計畫、勞動力計畫;

7 安全、環保、節能技術措施。

6.2.3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設備元件、配件、絕熱材料必須具有品質合格證明檔,規格、型號及性能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場時應做檢查驗收,並經監理工程師核查確認。

6.2.4 閥門、分水器、集水器組件安裝前,應做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試驗應在每批數量中抽查10%,且不得少於一個。對安裝在分水器進口、集水器出口及旁通管上的旁通閥門,應逐個做強度和嚴密性試驗,合格後可使用。

6.2.5閥門的強度試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的1.5倍;嚴密性試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的1.1倍,公稱直徑大於50mm的閥門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持續時間應為15s,其間壓力應保持不變,且殼體、填料及密封面應無滲漏。

6.3 施工安裝品質驗收

6.3.1 加熱管或電纜安裝完畢後,在混凝土填棄層施工前,應按隱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單位會同監理單位進行中間驗收。

6.3.2 地面供暖系統中間驗收時,下列項目應達到相應技術要求:

1 絕熱層的厚度、材料的物理性能及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的材料、規格及敷設間距、彎曲半徑等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可靠固定;

3 伸縮縫應按設計要求敷設完畢;

4 加熱管與分水器、集水器的連接處應無滲漏;

5 填棄層內加熱管不應有接頭;

6 發熱電纜系統每個環路應無短路和斷路現象。

6.3.3 分水器、集水器及其連接件等安裝後應有成品保護措施。

6.3.4 管道安裝工程施工技術要求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3.4-1的規定;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施工技術要求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3.4-2的規定。

表6.3.4-1 管道安裝工程施工技術及允許偏差

序號

項目

條件

技術要求

允許偏差(mm)

1

絕熱層

接合

無縫隙

-

厚度

-

+10

2

加熱管

間距

不宜大於300mm

±10

3

加熱管彎曲半徑

塑膠管及鋁塑管

不小於6倍管外徑

-5

銅管

不小於5倍管外徑

-5

4

加熱管固定點間距

直管

不大於700mm

±10

彎管

不大於300mm

5

分水器、集水器安裝

垂直間距

200mm

±10

表6.3.4-2 原始地面、填表充層、面層施工技術要求及允許偏差

序號

專案

條件

技術要求

允許偏差

1

原始地面

鋪絕熱層前

平整

-

2

填充層

骨科

Ф≤12mm

-2

厚度

不宜小於50mm

±4

當面積大於30平㎡或長度大於6m

留8mm伸縮縫

+2

與內外牆柱等垂直部件

留10mm伸縮縫

+2

3

面層

與內外牆、柱等垂直部件

留10mm伸縮縫

+2

面層為木地板時,留大於或等於14mm伸縮縫

注:原始地面允許偏差應滿足相應土建施工標準。

6.4 低溫熱水系統的水壓試驗

6.4.1 水壓試驗應在系統沖洗之後進行。沖洗應在分水器、集水器以外主供、回水管道沖洗合格後,再進行室內供暖系統的沖洗。

6.4.2 水壓試驗分別在澆搗混凝土填充層前和填充層養護期滿後進行兩次;水壓試驗應以每組分水器、集水器為單位,逐回路進行。

6.4.3 試驗壓力下,穩壓1h,其壓力降不應大於0.05Mpa。

6.4.4 在試驗壓力下,穩壓1h,其壓力降不應大於0.05Mpa。

6.4.5 水壓試驗宜採用手水泵緩慢升壓,升壓過程中應隨時觀察與檢查,不得有滲漏;不宜以氣壓試驗代替水壓試驗。

6.4.6 在有凍結可能的情況下試壓時,應採取防凍措施,試壓完成後應及時將管內的水吹淨、吹幹。

6.5 調試與試運行

6.5.1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未經調試,嚴禁運行使用。

6.5.2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運行調試,應在具備正常供暖和供電的條件下進行。

6.5.3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工作應由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配合下 進行。

6.5.4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與試運行,應在施工完畢且混凝土填充層養護期滿後,正式採暖運行前進行。

6.5.5 初始加熱時,熱水升溫應平緩,供水溫度應控制在當時環境溫度高10℃左右,且不應高於32℃;並應連續支行48h;以後每隔24h水溫升高3℃,直至達到設計供水溫度。在此溫度下應對每組分水器、集水器連接的加熱管逐路進行調節,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6.5.6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初始通電加熱時,應控制室溫平緩上升,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6.5.7 發熱電纜溫控器的調試應按照不同型號溫控器安裝調試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6.5.8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效果,應以房間中央離地1.5m處黑球溫度計指示的溫度,作為評價和檢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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