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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電股份原分公司經理減刑9個月 曾受賄150萬被判7年


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書顯示, 罪犯裴天平, 男, 1956年3月8日生, 漢族, 遼寧省瀋陽市人, 大學專科畢業, 現在吉林省長春興業監獄服刑。

裴天平於2011年至2013年間, 利用擔任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分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 在採購煤炭簽訂合同支付煤款過程中, 為他人謀利提供便利, 收受他人賄賂合計人民幣150.99萬元。 案發後, 全部退贓。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人裴天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興業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 提出減刑建議書, 報送本院審理。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經法院查明, 裴天平現在吉林省長春興業監獄十監區參加安全巡查員崗位勞動,

勞動中積極肯幹, 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認真遵守監規, 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獲得考核積分204.5分。 本次考核期內執行財產刑人民幣50000元。

以上事實, 有執行機關提供的原審裁判文書、罪犯年度評審鑒定表、考核積分台賬、監區民警集體評議意見等證據予以證明, 經查證屬實,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採納。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罪犯裴天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 接受教育改造, 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積極參加生產勞動, 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確有悔改表現, 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 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適當, 予以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

判決如下:

對罪犯裴天平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至2020年10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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