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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強夥同長江傳媒子公司索賄 獲刑3年被罰20萬


長江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書顯示, 被告人徐強, 男, 1974年4月24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 漢族, 大學文化,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 因涉嫌犯行賄罪, 於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 現羈押于武漢市洪山區看守所。

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洪檢刑訴〔2016〕10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強犯受賄罪, 於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 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某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徐強及其辯護人李義江到庭參加訴訟。 期間, 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 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 現已審理終結。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 陳某1鶴(另案處理)通過其浙江恒際達進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庫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採取“假股真借”的方式兩次從長江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長瑞星潤投資有限公司拆借出資金合計人民幣8000萬元,

分別借給浙江天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T澄海公司, 從中獲利490萬元。 被告人徐強經長江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長瑞星潤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1(已判決)介紹參與上述拆借業務。 期間, 被告人徐強與李某1合謀以收取律師服務費名義, 兩次向陳某1鶴索取賄賂合計人民幣37萬元, 後由二人平分;被告人徐強取得賄賂款18.5萬元。

2016年1月28日, 被告人徐強主動向省紀委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並於2016年8月8日接電話通知後自動到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投案。 案發後, 被告人徐強已退交所有違法所得。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徐強夥同國有(控股)公司管理人員,

利用職務之便, 索取他人賄賂, 為他人謀取利益, 該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且數額巨大。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確認。 案發後被告人徐強能自動投案, 主動向辦案單位交代自己的罪行, 系自首, 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徐強當庭自願認罪、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已退出其全部違法所得,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強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 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

二、檢察機關追繳的違法所得十八萬五千元, 由其依法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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