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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新規最全解讀!

今天, 證監會發文就《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規定》總結反思了2015 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歷次行業風險事件的經驗教訓, 針對當前行業發展現狀與突出問題, 以加強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為核心, 對現有開放式基金的監管規則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修訂。

法規內容不僅對行業現有各類偏股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以及貨幣基金的投資運作行為進行調整約束, 也可能對行業未來的產品形態與發展格局產生一定的影響。

委外定制基金設立規範、流通股投資比例限制、大額申購和巨額贖回、極端情形下的應急工具、貨幣基金分類監管等市場關注的熱點問題都有了說法,

現在, 就隨基金君對《管理規定》展開解讀。

1、法規目的:強化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

公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應對投資者贖回申請的風險, 本質上是基金組合資產的變現能力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的匹配與平衡問題。

其中, 開放式基金由於需要每日接受投資者申購贖回, 流動性風險是其固有風險之一。 做好流動性風險管控是我國公募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石, 也是確保資本市場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基本要求。

證監會起草的《管理規定》第一條便提到了法規的目的: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的管控, 進一步規範開放式基金的投資運作活動, 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規定。

2、出臺背景:流動性風控壓力加大

一方面, 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是現階段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穩健發展所面臨的突出問題, 具有現實緊迫性;另一方面, 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也是當前全球資產管理業監管改革重點。

歷經近20年的探索, 借鑒成熟市場經驗,

我國公募基金行業已經初步建成以法規底線約束為主、以貨幣基金為防控重點的流動性風險管控機制, 基本滿足了行業初期風險控制的要求。 但近年來, 基金行業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流動性風險管控壓力日益加大。

突出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2015 年股市異常波動期間, 受基礎市場流動性缺失、投資者集中贖回等因素影響, 我國公募基金行業遭受嚴峻考驗, 尤以偏股型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表現最為突出, 市場大幅調整期間, 個別基金公司因集中持有中小市值股票而面臨較大流動性管理壓力。

二是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 我國債券市場信用風險逐步暴露, 債券違約事件時有發生, 涉及違約債務主體範圍逐漸擴大,

打破“剛性兌付”成為共識。 公募基金持倉債券發生違約將對基金份額淨值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 容易引發持有人集中贖回, 發行人信用風險引致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加大。

三是 2016 年以來, 大量機構委外資金湧入公募基金, 引起市場較大關注。 由於持有人結構高度集中, 機構同質化, 資金呈現“大進大出”特點, 市場突變情況下贖回行為高度一致, 給基金投資運作帶來較大壓力, 並潛在可能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等系列問題。

四是 2016 年底債券市場大幅調整, 貨幣市場利率快速上行, 機構投資者短期集中大額贖回, 個別貨幣基金面臨投資者贖回與市場流動性缺失的雙重擠壓。

3、基本思路

完善流動性風控指標和風控機制

此次起草的《管理規定》, 擬以證監會公告形式發佈, 作為《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與《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規範性檔, 重點解決兩方面問題:

一是根據最新市場情況與行業發展現狀, 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全面“查缺補漏”, 以問題為導向, 結合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歷次行業風險事件的經驗教訓, 圍繞基金投資運作與申贖管理, 進一步完善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指標體系, 同時兼顧偏股類和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潛在風險。

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針對性建立完善流動性風險管控機制, 督促基金管理人強化自我風險管控, 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制度, 強化機構主體的風險管控約束機制。

4、主要內容

全流程管控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共分為十章三十八條,涉及基金管理人內控管理及開放式基金產品設立、投資運作、申購贖回、估值與披露等具體業務環節的規範。主要內容如下:

(1)加強新設基金的投資者集中度管理

基金管理人擬新設單一投資者占比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淨值50%的基金,需滿足以下規範:一是公司自有資金、股東資金認購產品不少於1000萬,將產品設立間接與公司資本掛鉤,限制隨意無序發行;

二是非貨幣產品的運作方式限定為封閉式或者定期封閉(封閉週期不低於3個月),限制委外資金快進快出、同向操作對基金流動性的衝擊;

三是新設產品在披露檔中明示類別,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避免不公平對待個人投資者。

此外,允許存量基金通過變更註冊方式調整,否則,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審慎評估大額申購對基金持有集中度的影響,避免單一投資者集中度達到或者超過50%;

二是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知情權,要求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單一持有人占比超過20%的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基金加強投資者集中度管理)基金管理人新設基金,擬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超過基金總份額50%情形的,應採用封閉式運作或定期開放運作且定期開放週期不得低於3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並採用發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檔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管理規定》的第十二、十三條則詳細規定了基金的開放式運作要求:

第十二條 (開放式設計基本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產品的初始設計階段,綜合評估分析投資標的流動性、投資策略、投資限制、銷售管道、潛在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採取開放式運作。

第十三條 (特殊品種封閉式要求)對於主要投資於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不存在活躍市場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投資品種的基金,不得採用開放式運作。

【業內點評】基於流動性考慮,基金產品在設計階段就要考慮投資資產流動性的情況,增加審慎決定基金開放式運作的要求,從初始階段控制新基金流動性風險。而針對特殊品種,如定增基金則明確要求不得開放式運作,將大大降低這類品種的流動性風險。

而對投資者集中度管理中,對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超過基金總份額50%的要求有三:一是應採用封閉式運作或定期開放運作且定期開放週期不得低於3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二是採用發起式基金形式;三是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檔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這些要求將規範委外定制基金的發展,封閉式運作或定期開放都是緩解流動性的要求,有利於這類產品的投資運作;而發起式基金形式將增加基金公司新產品設立成本,一檔基金的單一投資人持有份額超過50%,基金公司將至少投入1000萬元做發起式基金,這條規定將遏制委外基金大批量成立的發展勢頭。

另外,針對委外定制基金會開放週期,在前期流傳出的版本中說“定期開放週期不少於1年”,而《管理規定》則要求“定期開放週期不得低於3個月”,也是兼顧了投資運作和機構客戶的流動性需求。

(2)堅持組合投資原則,完善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比例限制

首先,在原有基金“雙十比例”投資限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持有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比例作出15%的上限要求。

其次,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含公募基金和專戶等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做出30%的上限規定。控制基金管理人全部組合的流動性風險,防範管理人利用持股優勢實施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流通股投資比例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業內點評】“雙十比例”對單檔基金的分散持股、單一管理人持股集中度進行了限制,但在我國當前發行制度下,由於主要股東限售原因導致大量上市公司的總股本與流通股本差異較大,從避免基金過度集中持有流通個股引致流動性隱患角度看,需結合我國國情補充相應投資限制。

從流通股投資比例限制層面看,這條規定更加明確和符合資本市場實際,通過進一步約束可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3)提升組合流動性,明確開放式基金持有的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上限

《管理規定》擬對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持有的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作出15%的比例限制。另外,對於目前法規要求的開放式基金至少持有5%現金類資產比例的計算指標,進一步嚴格框定計算標準。

第十六條 (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限制)單只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

【業內點評】傳統的開放式基金主要投資於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等流動性較好的資產,法規未對開放式基金持有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做出比例限定。隨著市場發展,公募基金投資範圍略有拓展,部分流動性受限資產也納入投資範圍。2015年股市異動期間,部分開放式基金由於一定比例參與投資上市公司定增等流通受限股票,導致流動性壓力較大。

值得注意的是,前期流傳出來的版本是“單只開放式基金持有流動性受限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30%”的規定,目前《管理規定》要求是“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 說明流動性受限資產在投資限制上更加嚴格,以保證開放式基金流動性的要求。

(4)保護存量持有人利益,審慎管理基金申購與贖回

在申購端,要求管理人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避免申購套利。

在贖回端,要求管理人加強對巨額贖回的管控:

一是審慎接受及確認巨額贖回申請,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特定情形下實施預約贖回管理等風險緩釋措施;

二是每日評估及測算組合中7 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防止超出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盲目確認贖回申請;

三是針對短期投資行為完善強制贖回費規定,限制大額資金短期套利。

第二十三條 (短期贖回費)基金管理人應強化對投資人短期申贖行為的管理,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 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前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事先約定。

【業內點評】近幾年,定制基金由於大額贖回導致基金淨值暴漲、大資金在公募基金中快進快出申購套利等現象屢見不鮮,《管理規定》從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管理要求中強化了存量持有人保護的原則,如控制持有人集中度、每日評估可變現資產、審慎確認大額申購和巨額贖回申請、完善強制贖回費規定等,這些方面都強化了基金管理人平等對待持有人的責任,對抑制大資金借道開放式基金的短期套利行為將起到積極作用。

(5)備足應急工具,要求管理人細化極端情形下的應急管理流程

借鑒成熟市場規則,豐富完善了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當發生巨額贖回等特定情形時,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前提下,允許管理人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巨額贖回延期支付、暫停贖回、暫停估值、收取短期贖回費、使用擺動定價等)。

第二十二條 (備用工具)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之外的輔助措施,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一)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二)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三)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四)收取短期贖回費;(五)暫停基金估值;(六)擺動定價;(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應圍繞前述工具的實施條件、發起部門、決策程式、業務流程等事項,制定清晰的內部制度並定期更新,確保相關工具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

【業內點評】儘管應急工具在一般市場情形下很少使用,但通過要求管理人細化極端情況下的應急管理工具,可以緩解極端市場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提升基金管理人的應急處置能力,督促管理人制定應急工具使用內部規範,做到有備無患。

(6)加強貨幣市場基金風險管控

《管理規定》特設了第八章,針對貨幣市場基金進行了特別規定,擬從三個維度完善規則、加強管控貨幣基金流動性風險。

一是控制規模無序增長。將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與其風險準備金掛鉤,確保管理規模與風險管理能力及風險覆蓋水準相匹配,控制個體風險傳染。

二是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區分機構類和零售類貨幣市場基金,對新設的機構類貨幣市場基金,禁止採用攤余成本法進行估值核算(否則應主要投資于高流動性資產), 防止機構類資金惡意進行收益套利,回歸貨幣市場基金現金管理工具的本質。另外,對存量機構類持有人占比較高的貨幣市場基金,下調組合久期、提高流動性資產比例要求。

三是對貨幣市場基金設定比普通公募基金更為嚴格的流動性指標限制。借鑒美國貨幣市場基金改革經驗,完善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指標,增強貨幣市場基金應對贖回與抵禦風險的能力,具體包括:限制投資流動受限資產比例、細化對次高等級信用債的投資限制、新增對同業存單及信用類債券等資產的投資限制等。

第二十九條 (貨幣基金規模與風險準備金掛鉤,限制隨意新發貨幣基金)基金管理人應對所管理的採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實施規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採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的月末資產淨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管理人風險準備金月末餘額的200倍。

【業內點評】2016 年以來,機構資金加大對貨幣基金的配置比重,由於機構資金對市場利率變動敏感,投資行為具有較強同質性,這也提高了貨幣基金的流動性管理壓力。另一方面,行業部分基金管理人風險意識薄弱,對市場風險研判不足,盲目擴張規模,通過拉長久期等激進方式追求高收益,風險應對能力和經驗不足,市場逆轉時風險加速暴露。

《管理規定》通過區分機構類貨幣基金和零售類貨幣基金,並對兩者的投資資產、久期等流動性進行了區別對待,也限制了貨幣基金規模的無序增長,對規範貨幣基金運作和流動性管理更加切合當前市場實際。

(7)落實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提升管理人對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內部管控要求

《管理規定》對管理人流動性風險內部管控提出系列要求:

一是建立涵蓋制度、流程、組織架構、 制衡機制、風險處置等方面的流動性風險管控體系;二是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覆蓋全類型產品的基金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制度及風險應對預案;三是建立職責清晰、考核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

《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具體規定了流動性的評估因素和壓力測試要求:

第六條 (評估因素)基金管理人在執行開放式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時,應詳細分析基金的具體投資策略、歷史申贖資料、銷售管道,投資者類型、結構、風險偏好與潛在的流動性要求以及基礎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並對基金所持有的組合資產按照變現能力進行適當分類,審慎評估各類資產的流動性,針對性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第七條 (壓力測試)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全覆蓋、多維度的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制度,區分不同類型開放式基金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指標預警監測體系,結合自身風險管理水準與市場情況建立常態化的壓力測試工作機制。

【業內點評】《管理規定》對開放式基金流動性管理做出詳細要求,但核心還是要落實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責任,強化公司內部的管控上。流動性風險管理本質上基金管理人的自我風險管控問題,是管理人最核心的能力之一,《管理規定》提出了底線要求,真正創造價值的是管理人自我風險管理意識與能力。

5、六個月過渡期安排

為促進法規穩步實施,《管理規定》統籌安排相關銜接過渡措施,對涉及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事項均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

第三十八條 (實施日期與過渡安排)(五)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 金,原基金合同內容不符合本規定的,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修改基金合同並公告。因上述原因導致募集期間的基金合同發生變更的,已經繳納認購款的投資者可以依 法申請退回。

另外,《管理規定》後續實施過程中,擬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臺相關配套自律規則,予以銜接,包括:進一步細化完善公募基金壓力測試工作指引,制定開放式基金擺動定價實施機制等。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中國基金報 強化機構主體的風險管控約束機制。

4、主要內容

全流程管控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共分為十章三十八條,涉及基金管理人內控管理及開放式基金產品設立、投資運作、申購贖回、估值與披露等具體業務環節的規範。主要內容如下:

(1)加強新設基金的投資者集中度管理

基金管理人擬新設單一投資者占比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淨值50%的基金,需滿足以下規範:一是公司自有資金、股東資金認購產品不少於1000萬,將產品設立間接與公司資本掛鉤,限制隨意無序發行;

二是非貨幣產品的運作方式限定為封閉式或者定期封閉(封閉週期不低於3個月),限制委外資金快進快出、同向操作對基金流動性的衝擊;

三是新設產品在披露檔中明示類別,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避免不公平對待個人投資者。

此外,允許存量基金通過變更註冊方式調整,否則,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審慎評估大額申購對基金持有集中度的影響,避免單一投資者集中度達到或者超過50%;

二是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知情權,要求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單一持有人占比超過20%的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基金加強投資者集中度管理)基金管理人新設基金,擬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超過基金總份額50%情形的,應採用封閉式運作或定期開放運作且定期開放週期不得低於3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並採用發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檔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管理規定》的第十二、十三條則詳細規定了基金的開放式運作要求:

第十二條 (開放式設計基本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產品的初始設計階段,綜合評估分析投資標的流動性、投資策略、投資限制、銷售管道、潛在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採取開放式運作。

第十三條 (特殊品種封閉式要求)對於主要投資於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不存在活躍市場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投資品種的基金,不得採用開放式運作。

【業內點評】基於流動性考慮,基金產品在設計階段就要考慮投資資產流動性的情況,增加審慎決定基金開放式運作的要求,從初始階段控制新基金流動性風險。而針對特殊品種,如定增基金則明確要求不得開放式運作,將大大降低這類品種的流動性風險。

而對投資者集中度管理中,對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超過基金總份額50%的要求有三:一是應採用封閉式運作或定期開放運作且定期開放週期不得低於3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二是採用發起式基金形式;三是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檔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這些要求將規範委外定制基金的發展,封閉式運作或定期開放都是緩解流動性的要求,有利於這類產品的投資運作;而發起式基金形式將增加基金公司新產品設立成本,一檔基金的單一投資人持有份額超過50%,基金公司將至少投入1000萬元做發起式基金,這條規定將遏制委外基金大批量成立的發展勢頭。

另外,針對委外定制基金會開放週期,在前期流傳出的版本中說“定期開放週期不少於1年”,而《管理規定》則要求“定期開放週期不得低於3個月”,也是兼顧了投資運作和機構客戶的流動性需求。

(2)堅持組合投資原則,完善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比例限制

首先,在原有基金“雙十比例”投資限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持有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比例作出15%的上限要求。

其次,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含公募基金和專戶等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做出30%的上限規定。控制基金管理人全部組合的流動性風險,防範管理人利用持股優勢實施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流通股投資比例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業內點評】“雙十比例”對單檔基金的分散持股、單一管理人持股集中度進行了限制,但在我國當前發行制度下,由於主要股東限售原因導致大量上市公司的總股本與流通股本差異較大,從避免基金過度集中持有流通個股引致流動性隱患角度看,需結合我國國情補充相應投資限制。

從流通股投資比例限制層面看,這條規定更加明確和符合資本市場實際,通過進一步約束可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3)提升組合流動性,明確開放式基金持有的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上限

《管理規定》擬對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持有的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作出15%的比例限制。另外,對於目前法規要求的開放式基金至少持有5%現金類資產比例的計算指標,進一步嚴格框定計算標準。

第十六條 (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限制)單只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

【業內點評】傳統的開放式基金主要投資於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等流動性較好的資產,法規未對開放式基金持有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做出比例限定。隨著市場發展,公募基金投資範圍略有拓展,部分流動性受限資產也納入投資範圍。2015年股市異動期間,部分開放式基金由於一定比例參與投資上市公司定增等流通受限股票,導致流動性壓力較大。

值得注意的是,前期流傳出來的版本是“單只開放式基金持有流動性受限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30%”的規定,目前《管理規定》要求是“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 說明流動性受限資產在投資限制上更加嚴格,以保證開放式基金流動性的要求。

(4)保護存量持有人利益,審慎管理基金申購與贖回

在申購端,要求管理人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避免申購套利。

在贖回端,要求管理人加強對巨額贖回的管控:

一是審慎接受及確認巨額贖回申請,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特定情形下實施預約贖回管理等風險緩釋措施;

二是每日評估及測算組合中7 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防止超出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盲目確認贖回申請;

三是針對短期投資行為完善強制贖回費規定,限制大額資金短期套利。

第二十三條 (短期贖回費)基金管理人應強化對投資人短期申贖行為的管理,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 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前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事先約定。

【業內點評】近幾年,定制基金由於大額贖回導致基金淨值暴漲、大資金在公募基金中快進快出申購套利等現象屢見不鮮,《管理規定》從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管理要求中強化了存量持有人保護的原則,如控制持有人集中度、每日評估可變現資產、審慎確認大額申購和巨額贖回申請、完善強制贖回費規定等,這些方面都強化了基金管理人平等對待持有人的責任,對抑制大資金借道開放式基金的短期套利行為將起到積極作用。

(5)備足應急工具,要求管理人細化極端情形下的應急管理流程

借鑒成熟市場規則,豐富完善了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當發生巨額贖回等特定情形時,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前提下,允許管理人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巨額贖回延期支付、暫停贖回、暫停估值、收取短期贖回費、使用擺動定價等)。

第二十二條 (備用工具)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之外的輔助措施,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一)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二)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三)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四)收取短期贖回費;(五)暫停基金估值;(六)擺動定價;(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應圍繞前述工具的實施條件、發起部門、決策程式、業務流程等事項,制定清晰的內部制度並定期更新,確保相關工具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

【業內點評】儘管應急工具在一般市場情形下很少使用,但通過要求管理人細化極端情況下的應急管理工具,可以緩解極端市場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提升基金管理人的應急處置能力,督促管理人制定應急工具使用內部規範,做到有備無患。

(6)加強貨幣市場基金風險管控

《管理規定》特設了第八章,針對貨幣市場基金進行了特別規定,擬從三個維度完善規則、加強管控貨幣基金流動性風險。

一是控制規模無序增長。將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與其風險準備金掛鉤,確保管理規模與風險管理能力及風險覆蓋水準相匹配,控制個體風險傳染。

二是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區分機構類和零售類貨幣市場基金,對新設的機構類貨幣市場基金,禁止採用攤余成本法進行估值核算(否則應主要投資于高流動性資產), 防止機構類資金惡意進行收益套利,回歸貨幣市場基金現金管理工具的本質。另外,對存量機構類持有人占比較高的貨幣市場基金,下調組合久期、提高流動性資產比例要求。

三是對貨幣市場基金設定比普通公募基金更為嚴格的流動性指標限制。借鑒美國貨幣市場基金改革經驗,完善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指標,增強貨幣市場基金應對贖回與抵禦風險的能力,具體包括:限制投資流動受限資產比例、細化對次高等級信用債的投資限制、新增對同業存單及信用類債券等資產的投資限制等。

第二十九條 (貨幣基金規模與風險準備金掛鉤,限制隨意新發貨幣基金)基金管理人應對所管理的採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實施規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採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的月末資產淨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管理人風險準備金月末餘額的200倍。

【業內點評】2016 年以來,機構資金加大對貨幣基金的配置比重,由於機構資金對市場利率變動敏感,投資行為具有較強同質性,這也提高了貨幣基金的流動性管理壓力。另一方面,行業部分基金管理人風險意識薄弱,對市場風險研判不足,盲目擴張規模,通過拉長久期等激進方式追求高收益,風險應對能力和經驗不足,市場逆轉時風險加速暴露。

《管理規定》通過區分機構類貨幣基金和零售類貨幣基金,並對兩者的投資資產、久期等流動性進行了區別對待,也限制了貨幣基金規模的無序增長,對規範貨幣基金運作和流動性管理更加切合當前市場實際。

(7)落實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提升管理人對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內部管控要求

《管理規定》對管理人流動性風險內部管控提出系列要求:

一是建立涵蓋制度、流程、組織架構、 制衡機制、風險處置等方面的流動性風險管控體系;二是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覆蓋全類型產品的基金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制度及風險應對預案;三是建立職責清晰、考核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

《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具體規定了流動性的評估因素和壓力測試要求:

第六條 (評估因素)基金管理人在執行開放式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時,應詳細分析基金的具體投資策略、歷史申贖資料、銷售管道,投資者類型、結構、風險偏好與潛在的流動性要求以及基礎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並對基金所持有的組合資產按照變現能力進行適當分類,審慎評估各類資產的流動性,針對性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第七條 (壓力測試)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全覆蓋、多維度的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制度,區分不同類型開放式基金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指標預警監測體系,結合自身風險管理水準與市場情況建立常態化的壓力測試工作機制。

【業內點評】《管理規定》對開放式基金流動性管理做出詳細要求,但核心還是要落實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責任,強化公司內部的管控上。流動性風險管理本質上基金管理人的自我風險管控問題,是管理人最核心的能力之一,《管理規定》提出了底線要求,真正創造價值的是管理人自我風險管理意識與能力。

5、六個月過渡期安排

為促進法規穩步實施,《管理規定》統籌安排相關銜接過渡措施,對涉及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事項均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

第三十八條 (實施日期與過渡安排)(五)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 金,原基金合同內容不符合本規定的,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修改基金合同並公告。因上述原因導致募集期間的基金合同發生變更的,已經繳納認購款的投資者可以依 法申請退回。

另外,《管理規定》後續實施過程中,擬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臺相關配套自律規則,予以銜接,包括:進一步細化完善公募基金壓力測試工作指引,制定開放式基金擺動定價實施機制等。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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