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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時:考古學中的“暗物質”——從殷人崇酒的歷史說起

回望歷史, 數不清的“暗物質”正向你襲來……如何避免視而不見?

馮時老師以如此生動的想像力, 試圖告訴讀者這樣一個事實:要想對古代社會有真實的認知和瞭解, 不能僅僅依靠可見的古代遺存。 “暗物質”也許的確從我們的視野中消失了, 但通過物質資料與文獻史料的結合, 學者應該最大限度地將其重塑。

考古學中的“暗物質”——從殷人崇酒的歷史說起

文 | 馮時

(《讀書》2017年10期新刊)

暗物質(Dark Matter)是物理學的基本概念, 簡單地說, 它是指宇宙中那些看不到的物質。 天體物理學家認為, 宇宙事實上是由可見的普通物質與不可見的暗物質共同組成的,

而從兩種物質所占的比重來看, 暗物質可以達到百分之九十甚至更多, 成為宇宙中物質存在的主體。 今天我想把“暗物質”這一概念引入考古學, 用它來指那些在古代社會存在或普遍存在, 但在今天已經無法看到的物質。 儘管我們所說的暗物質與物理學所定義的內涵有所不同, 但這應該並不妨礙我們對這一概念的借用。

銀河系被大量的暗物質佔據

考古學是以對古代物質遺存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人們可以借此瞭解人類社會的歷史, 甚至重建這一歷史。 然而由於物質材料的不同, 上古社會中的某些遺存可以一直留存到今天, 但另一些遺存則可能在短時間內就已迅速朽爛, 以致蹤跡皆無。 這部分在可見的物質遺存之外的不可見物質, 我們就稱之為“暗物質”。 正像宇宙是由可見的普通物質與不可見的暗物質共同構成的一樣, 人類社會的歷史也同樣由這兩種今日可見或不可見的遺存所構成。 考古學一向是研究看得見的遺存,

但看得見的遺存的反面卻是更大量的看不見的遺存。 顯然, 如果人們在考古學研究中只關注那些可見的有形遺存, 而忽略更多的不可見的無形遺存, 那將對我們全面客觀地理解古代社會極為不利。

考古學中於今日看不到的暗物質有很多, 諸如墓主人的肉身乃至容顏、人類的食物、身著的服飾、束髮的冠帶、旌旗的縿旒、竹木的籩豆、縮酒的青茅、禮玉的繅藉、喪禮的包奠, 以及陶器、石刻和雕塑上的彩繪圖案等, 不一而足。 可以想見, 數千年歷史所造就的古代文明不僅豐富多彩, 而且五光十色, 遠不是今日考古學所展現的一片灰暗。 儘管我們承認上述在今日已無法看到的物質一定存在, 但是由於其太易朽爛漫漶,

所以人們根本不會奢望能在上古遺存中對其有所發現。 但是對於這些暗物質而言, 如果我們因其朽損就無視它的存在, 或者根本不知道古人創造有這樣的物質, 那麼我們通過有限史料所構建的歷史就一定是片面的。

我們對於古代社會的瞭解顯然不可能只根據那些看得見的物質遺存, 還應包括今天已經無法看到的真實存在。 如果考古學家只知道通過石、骨、陶及金屬製品這些得以留存的少量可見遺存去研究歷史, 並以為這就是歷史的原貌或者全部, 那將是十分危險的, 它意味著這一學科勢必丟失絕大部分客觀存在的史料, 這當然會使其所構建的歷史不僅極不完整, 甚至可能從根本上就是錯誤的。

誠然, 上古社會的大量物質遺存於今日已不可複見, 這決定了考古學在獲取材料方面不可能盡善盡美, 這是考古學自身的局限性, 無法克服。 儘管時代愈晚, 人們可能看到的古代遺存也會愈多, 但這並不意味著古代的物質遺存沒有遺失。 為了彌補這一缺憾, 考古學必須與傳統的歷史學相結合, 以求通過文獻史料補充考古學看不到的大量暗物質, 從而最終使我們認識的歷史更接近真實, 也更為完整。

如果我們認識到考古學中暗物質存在的事實, 那麼尋找這些暗物質就是必需的工作。 田野發掘技術的精細化當然可以幫助我們找到某些暗物質的線索, 但是對於那些連痕跡都沒能留下的物質而言, 再精細的田野技術恐怕也無濟於事。 事實上,揭示考古學中的暗物質,關鍵不僅取決於田野技術的提高,更在於我們具有多少有關古代社會的基本知識,而這些知識只能通過古代文獻去獲取。我們對古代社會認識得愈全面,看似“丟失”的暗物質就不會真正丟失。古人縮酒用茅,青茅在上古遺存中雖然難以發現,但歷史知識卻可以幫助我們重建相關的祼禮儀節,使考古學中的“暗物質”變為古代社會的“明物質”。顯然,考古學中的暗物質並不是不可以借助古代文獻史料加以彌補的。換句話說,只要我們對上古制度有足夠的瞭解,我們就有可能認識這些暗物質,並通過可見與不可見的物質史料共同構建我們的歷史。這方面的實例可以借對殷人尚酒之風的研究做另一角度的觀察。

殷人崇酒尚飲,以致縱酒而亡國,痛失天命,成為周人明鑒的歷史教訓。西周初年,周公旦作《酒誥》,告誡封于殷商故地的康叔封勿腆於酒,其稱殷紂“在今後嗣王酣身”,臣僚則“庶群自酒,腥聞在上,故天降喪于殷”。而西周大盂鼎銘更直引周康王釗的話說:“我聞殷墜命,唯殷邊侯甸雩(與)殷正百辟率肆於酒,故喪師祀。”無不明確闡述了紂王及其內外服群臣縱酒亡國的史實。顯然,這則信史是不容懷疑的。

大盂鼎

大盂鼎銘文

長期以來,考古學家希望能通過古器物的研究證明這段殷人尚飲的歷史,其中最直接的證據莫過於在商代晚期的墓葬中發現大量的酒器,並以這些酒器的組合標注墓主人的身份。儘管商代酒器的正名問題至今還沒有徹底解決,但如爵、罍一類器皿,由於有文字或器物自名的證據,其器形則是清楚的。今姑以宋人所定之器名對商代酒器加以考察,則據不完全統計,殷墟墓葬出土的青銅禮器共約千件,其中青銅酒器就占七百二十四件,而用以飲酒的爵、觚二器竟達四百七十六件(岳洪彬:《殷墟青銅禮器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二〇〇六年版),似乎顯示出尚酒之風確實已成為晚殷社會所彌漫的陋習。事實上以殷墟出土的酒器分析,殷人的這一積習並非僅限於殷紂一王,至少從武丁時期即已形成風尚,而且在武丁的子輩祖庚、祖甲時達到了高峰。儘管考古發現帶有諸多偶然性,因為婦好墓的發現極大地增加了這一時期的酒器數量,但當時酒器特別多卻是不爭的事實。從這一角度觀察,周公所謂殷王自成湯以至帝乙諸王皆善,唯紂一人不恥的說法便不完全符合事實,似乎前王不僅不敢湎於酒,而且更無暇崇飲,獨殷紂荒腆於酒,這與武丁以後酒器氾濫的事實大相徑庭。子貢曾懷疑說:“紂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論語·子張》)大概世人以紂喪天下而憎惡之,遂將萬惡歸於紂。人同此心,古今皆然。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分析,殷人尚酒的結論似乎又不能匆忙做出,因為雖然在殷墟發現了大量飲酒之器,但充當盛酒之器而用於燕飲的尊、卣、壺之類鬱彝卻數量有限,何況這些器皿有時也並不作為酒器來使用,而更重要的作為燕飲重器的罍則少之又少,只有區區十一件而已,甚至整個帝乙、帝辛時代也僅見兩件,與當時崇飲之風盛行的情形極不相稱。考古學家的解釋當然是罍的數量特少顯示了其使用者地位的崇高,但如果這種在燕飲中盛酒的器皿並不常見,或者說當時的人們只重飲酒之器,卻普遍缺乏盛酒之器,這種現象對於一個嗜酒社會顯然是不可想像的。即使我們將於殷墟以外發現的青銅罍統統計算在內,充其量也不過二十餘件。很明顯,這二十余件盛酒器不僅根本無法支撐起晚殷社會二百餘年的崇酒歷史,即使想坐實周人描繪的紂為長夜之飲的事實也很困難。

只有飲酒器卻缺乏盛酒器,這一現象非但不能作為殷人尚飲的證據,反而有可能暗示了時人節酒制欲的追求。殷人以爵、觚為飲具,爵、觚器小容少,其名義重在對飲酒的自我節制,所以奉為尊貴之器,商周禮制於這一點闡述得非常明白。

據商周古禮,物或以大為貴,或以小為貴。《禮記·禮器》對此有著詳細分別:“有以大為貴者:宮室之量,器皿之度,棺槨之厚,丘封之大。此以大為貴也。有以小為貴者: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尊者舉觶,卑者舉角。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壺,君尊瓦甒。此以小為貴也。”據文獻記載,古之酒杯分為五種,即爵、觚、觶、角、散,形制不同,容量各異,爵最小而至尊,散特大而最卑。反之,盛酒之器皿則以器大容多為尊。東漢許慎作《五經異義》,於五種飲酒器的名稱含義及容量多少講得很清楚。其引《韓詩》說:“一升曰爵,爵,盡也,足也。二升曰觚,觚,寡也,飲當寡少。三升曰觶,觶,適也,飲當自適也。四升曰角,角,觸也,飲不能自適,觸罪過也。五升曰散,散,訕也,飲不能自節,為人所謗訕也。”爵器最小,僅容一升,飲之自足;觚次之而容二升,也以孤寡量少為旨;觶容三升,其名取適宜或適可而止之意;角容四升,已觸酣飲之過失;散容五升,以豪飲而為人所譏笑。足見古禮以飲酒適量為宜,所以飲酒之器自以體小容少者為貴。根據這些觀念分析,殷人常以爵、觚為飲酒之器,且缺少盛酒之器酌酒,似乎處處自我節制,此豈可見縱酒亡國的氣象?

寶雞石鼓山出土青銅酒器

然而,殷人尚酒崇飲確屬事實,這從他們於飲酒之器越做越大的現象即可見一斑。如婦好墓所出四十件青銅爵,小者僅高十九點七釐米,大者則高達三十八釐米。而晚商的觚在形制上雖呈現出由粗漸細的變化,但器身的高度卻在不斷增加,小者尚不足十六釐米,大者則已超過三十二釐米。這種對於飲酒之器放量改造的結果致使爵不像爵,觚不像觚。孔子曾感歎道:“觚不觚,觚哉!觚哉!”(《論語·雍也》)清人毛奇齡《論語稽求篇》解釋孔子的話說:“觚不觚者,戒酗也。觚,酒器名。量可容二升者,其義寡也。古量酒以三升為當,五升為過,二升為寡,故制器者即因之。故凡設器命名,義各有取。君子顧其名當思其義,所謂名以實稱也。今名雖為觚,而飲常不寡。實則不副,何以稱名?故曰‘觚哉觚哉’。”由此可以知道,孔子所見其時之失禮現象,幾乎就是殷人崇酒而使其飲器越制越大之舊事的重現。

作為飲酒器皿的爵、觚、觶,容量都很有限,唯一至三升而已,所以器名的本義都有寡少適量的意思,旨在勸人少飲,不可沉湎於酒。上古時代,釀酒尚不具有蒸酒的技術,酒精成分很低,而升又小,喝兩三升酒是微不足道的。《史記·滑稽列傳》記淳於髡酣飲,其量可多至一石,即可想見。而殷人縱使加大了飲酒器皿的容量,如果沒有盛酒器反復斟酌酬酢,一飲而盡是不可能至酣的,因此,僅憑殷墟飲酒器具的發現,殷人“腥聞在上”的縱酒情景恐怕難以想像。

罍作為盛酒器以供儲酒、斟酒之用,在上古時代應是常見的器皿。禮有祭社之罍,有宗廟獻屍之罍,有宗廟酢臣之罍,有饗燕之罍,古人于罍身之上施以雲雷紋,象徵其施之不窮,因以得名。《說文解字·木部》有“櫑”字,許慎的解釋是:“龜目酒尊,刻木作雲雷象,象施不窮也。”可知最初的罍應為木制。兩周金文的“罍”字或從“木”,或從“缶”,或從“金”,都用來表示罍的材料,所以罍有木罍、陶罍和銅罍之分。陶罍、銅罍都可以留存於今,但木罍則至今尚無發現,可能早已朽損無存。

血而余方罍

罍以酌酒,體大而量盈。《五經異義》引《韓詩》說:“金罍,大器也。天子以玉,諸侯、大夫皆以金,士以梓。”又引《毛詩》說:“金罍,酒器也,諸臣之所酢。人君以黃金飾尊,大一碩,金飾龜目,蓋刻為雲雷之象。”罍雖有尊卑之別,但都於其身繪出雲雷之形,其名為罍即取自雲雷。唐人賈公彥《周禮疏》說:“罍之字與雷聲同,故以雲雷解之。以其雷有聲無形,但雷起於雲,雲出於山,故本而釋之,以刻畫山雲之形也。”所以罍取雲雷不窮,以象博施不盡,取之不竭,其為斟酒器,自然以大為貴。《詩·周南·卷耳》“我姑酌彼金罍”,即言於罍中舀酒酌酒。《詩·小雅·蓼莪》曰:“瓶之罄矣,維罍之恥。”鄭玄《箋》雲:“瓶小而盡,罍大而盈。言為罍恥者,刺王不使富分貧,眾恤寡。”也可知罍體碩大。顯然,以古器物證實殷人尚飲之習,僅僅根據飲酒之爵、觚的發現不僅遠遠不夠,甚至可能適得其反。飲酒器必須與盛酒器相互配合,而且數量相當,尚酒的風尚才可以呈現得清晰完整。

罍作為盛酒器用於多種禮儀,在殷周時代顯然是普遍存在的器皿。據《周禮·春官·司尊彝》的記載,古春祠夏褕,秋嘗冬烝,及四時之間祀,諸臣之所酢皆有罍。古人燕飲,主人為賓客敬酒曰獻,客人回敬主人曰酢,主人再次為賓客敬酒曰酬,旅酬交錯,頗有節制。至於燕私,則夜飲無算,一醉方休。但無論如何,臣酌酒於罍,不敢與王之神靈共尊,賓酢只能在自己的酒器中舀酒,而不能到主人或別的賓客的酒器中舀酒,因此罍用於賓客自酢,其數量應是相當可觀的。而今日於殷墟僅發掘獲見十一件銅罍,表明當時一定存在著大量以木製成的罍用以盛酒。盛酒容器以木器為之不僅可以保持酒的原香,甚至還能將木之香氣融入酒中,促其成熟,就儲酒而言,其效用遠勝於青銅器。今日儲存葡萄酒的方法仍以橡木桶為之,古制亦然。遺憾的是,這些盛酒的木罍經三千餘年的埋藏早已不復存在,成為了考古學中的暗物質。

《周禮·考工記》載古代攻木之工分為七種,其中之一的梓人或制飲器,包括爵、觚、勺等。《禮記·曲禮下》也記天子之六工,其中即有木工,職同梓人。《尚書》有《梓材》一篇,內容為周公告康叔為政之道,若梓人治材。唐人陸德明《經典釋文》引馬融說:“治木器曰梓,治土器曰陶,治金器曰冶。”孔穎達《正義》雲:“梓,木名。木之善者治之宜精,因以為木之工匠之名。”《韓詩》說罍或以梓為之,應該也為梓人所制。這些記載表明,不僅酌酒之罍多以木為之,甚至飲酒所用的爵、觚也應有相當數量的木器。將這些飲酒、盛酒之器做綜合的考察,便知殷人不僅飲器豐富,而且其中用於酌酒的罍多以木為之,其體大量盈,供尚飲者斟之不盡,至酣至醉。只是這些足以反映殷人尚飲的“物證”,後來都隨著歲月的流逝淪為了考古學中的暗物質。很明顯,考古學研究必須充分考慮到暗物質存在的事實,如此才可能使殷人尚飲之類問題得到合理的說明。

對殷人縱酒史實的思考不得不使我們重新檢討考古學的長短利弊,準確地說,如果考古學以借實物史料重建歷史為使命,那麼其所獲取的材料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重現歷史的真實就成了極關鍵的問題。事實上,完整地再現古代遺物是根本不可能的,這要求考古學家必須有能力避免受有限史料的誤導,而通過考古資料與文獻史料的結合,鉤沉考古學所無法看到的暗物質,將遺物與文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加以研考。考古材料只能證明歷史上存在過什麼,卻無法證明那個時代不存在什麼,這種局限由於大量暗物質的存在而使史料殘缺不全,勢必導致人們對古代社會的誤解。北宋王安石以《春秋》多殘缺,戲之為“斷爛朝報”。如果考古學研究僅憑可見的遺物說史,而無視大量湮滅無存的暗物質,那麼今天的考古學又何嘗不是又一部殘破的《春秋》?當然,學科的局限性並不僅僅體現在考古學這一門學科,傳統歷史學的局限同樣明顯,除去文獻史料的闕如之外,甚至所有實物史料的獲取都只能依賴於考古學。這提醒我們注意,考古學研究不可以抱殘守缺於一種學術,而必須將可見的物質史料與地上地下的文獻史料彼此結合,最大限度地重塑在考古學中已經遺失的暗物質。

事實上,揭示考古學中的暗物質,關鍵不僅取決於田野技術的提高,更在於我們具有多少有關古代社會的基本知識,而這些知識只能通過古代文獻去獲取。我們對古代社會認識得愈全面,看似“丟失”的暗物質就不會真正丟失。古人縮酒用茅,青茅在上古遺存中雖然難以發現,但歷史知識卻可以幫助我們重建相關的祼禮儀節,使考古學中的“暗物質”變為古代社會的“明物質”。顯然,考古學中的暗物質並不是不可以借助古代文獻史料加以彌補的。換句話說,只要我們對上古制度有足夠的瞭解,我們就有可能認識這些暗物質,並通過可見與不可見的物質史料共同構建我們的歷史。這方面的實例可以借對殷人尚酒之風的研究做另一角度的觀察。

殷人崇酒尚飲,以致縱酒而亡國,痛失天命,成為周人明鑒的歷史教訓。西周初年,周公旦作《酒誥》,告誡封于殷商故地的康叔封勿腆於酒,其稱殷紂“在今後嗣王酣身”,臣僚則“庶群自酒,腥聞在上,故天降喪于殷”。而西周大盂鼎銘更直引周康王釗的話說:“我聞殷墜命,唯殷邊侯甸雩(與)殷正百辟率肆於酒,故喪師祀。”無不明確闡述了紂王及其內外服群臣縱酒亡國的史實。顯然,這則信史是不容懷疑的。

大盂鼎

大盂鼎銘文

長期以來,考古學家希望能通過古器物的研究證明這段殷人尚飲的歷史,其中最直接的證據莫過於在商代晚期的墓葬中發現大量的酒器,並以這些酒器的組合標注墓主人的身份。儘管商代酒器的正名問題至今還沒有徹底解決,但如爵、罍一類器皿,由於有文字或器物自名的證據,其器形則是清楚的。今姑以宋人所定之器名對商代酒器加以考察,則據不完全統計,殷墟墓葬出土的青銅禮器共約千件,其中青銅酒器就占七百二十四件,而用以飲酒的爵、觚二器竟達四百七十六件(岳洪彬:《殷墟青銅禮器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二〇〇六年版),似乎顯示出尚酒之風確實已成為晚殷社會所彌漫的陋習。事實上以殷墟出土的酒器分析,殷人的這一積習並非僅限於殷紂一王,至少從武丁時期即已形成風尚,而且在武丁的子輩祖庚、祖甲時達到了高峰。儘管考古發現帶有諸多偶然性,因為婦好墓的發現極大地增加了這一時期的酒器數量,但當時酒器特別多卻是不爭的事實。從這一角度觀察,周公所謂殷王自成湯以至帝乙諸王皆善,唯紂一人不恥的說法便不完全符合事實,似乎前王不僅不敢湎於酒,而且更無暇崇飲,獨殷紂荒腆於酒,這與武丁以後酒器氾濫的事實大相徑庭。子貢曾懷疑說:“紂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論語·子張》)大概世人以紂喪天下而憎惡之,遂將萬惡歸於紂。人同此心,古今皆然。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分析,殷人尚酒的結論似乎又不能匆忙做出,因為雖然在殷墟發現了大量飲酒之器,但充當盛酒之器而用於燕飲的尊、卣、壺之類鬱彝卻數量有限,何況這些器皿有時也並不作為酒器來使用,而更重要的作為燕飲重器的罍則少之又少,只有區區十一件而已,甚至整個帝乙、帝辛時代也僅見兩件,與當時崇飲之風盛行的情形極不相稱。考古學家的解釋當然是罍的數量特少顯示了其使用者地位的崇高,但如果這種在燕飲中盛酒的器皿並不常見,或者說當時的人們只重飲酒之器,卻普遍缺乏盛酒之器,這種現象對於一個嗜酒社會顯然是不可想像的。即使我們將於殷墟以外發現的青銅罍統統計算在內,充其量也不過二十餘件。很明顯,這二十余件盛酒器不僅根本無法支撐起晚殷社會二百餘年的崇酒歷史,即使想坐實周人描繪的紂為長夜之飲的事實也很困難。

只有飲酒器卻缺乏盛酒器,這一現象非但不能作為殷人尚飲的證據,反而有可能暗示了時人節酒制欲的追求。殷人以爵、觚為飲具,爵、觚器小容少,其名義重在對飲酒的自我節制,所以奉為尊貴之器,商周禮制於這一點闡述得非常明白。

據商周古禮,物或以大為貴,或以小為貴。《禮記·禮器》對此有著詳細分別:“有以大為貴者:宮室之量,器皿之度,棺槨之厚,丘封之大。此以大為貴也。有以小為貴者: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尊者舉觶,卑者舉角。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壺,君尊瓦甒。此以小為貴也。”據文獻記載,古之酒杯分為五種,即爵、觚、觶、角、散,形制不同,容量各異,爵最小而至尊,散特大而最卑。反之,盛酒之器皿則以器大容多為尊。東漢許慎作《五經異義》,於五種飲酒器的名稱含義及容量多少講得很清楚。其引《韓詩》說:“一升曰爵,爵,盡也,足也。二升曰觚,觚,寡也,飲當寡少。三升曰觶,觶,適也,飲當自適也。四升曰角,角,觸也,飲不能自適,觸罪過也。五升曰散,散,訕也,飲不能自節,為人所謗訕也。”爵器最小,僅容一升,飲之自足;觚次之而容二升,也以孤寡量少為旨;觶容三升,其名取適宜或適可而止之意;角容四升,已觸酣飲之過失;散容五升,以豪飲而為人所譏笑。足見古禮以飲酒適量為宜,所以飲酒之器自以體小容少者為貴。根據這些觀念分析,殷人常以爵、觚為飲酒之器,且缺少盛酒之器酌酒,似乎處處自我節制,此豈可見縱酒亡國的氣象?

寶雞石鼓山出土青銅酒器

然而,殷人尚酒崇飲確屬事實,這從他們於飲酒之器越做越大的現象即可見一斑。如婦好墓所出四十件青銅爵,小者僅高十九點七釐米,大者則高達三十八釐米。而晚商的觚在形制上雖呈現出由粗漸細的變化,但器身的高度卻在不斷增加,小者尚不足十六釐米,大者則已超過三十二釐米。這種對於飲酒之器放量改造的結果致使爵不像爵,觚不像觚。孔子曾感歎道:“觚不觚,觚哉!觚哉!”(《論語·雍也》)清人毛奇齡《論語稽求篇》解釋孔子的話說:“觚不觚者,戒酗也。觚,酒器名。量可容二升者,其義寡也。古量酒以三升為當,五升為過,二升為寡,故制器者即因之。故凡設器命名,義各有取。君子顧其名當思其義,所謂名以實稱也。今名雖為觚,而飲常不寡。實則不副,何以稱名?故曰‘觚哉觚哉’。”由此可以知道,孔子所見其時之失禮現象,幾乎就是殷人崇酒而使其飲器越制越大之舊事的重現。

作為飲酒器皿的爵、觚、觶,容量都很有限,唯一至三升而已,所以器名的本義都有寡少適量的意思,旨在勸人少飲,不可沉湎於酒。上古時代,釀酒尚不具有蒸酒的技術,酒精成分很低,而升又小,喝兩三升酒是微不足道的。《史記·滑稽列傳》記淳於髡酣飲,其量可多至一石,即可想見。而殷人縱使加大了飲酒器皿的容量,如果沒有盛酒器反復斟酌酬酢,一飲而盡是不可能至酣的,因此,僅憑殷墟飲酒器具的發現,殷人“腥聞在上”的縱酒情景恐怕難以想像。

罍作為盛酒器以供儲酒、斟酒之用,在上古時代應是常見的器皿。禮有祭社之罍,有宗廟獻屍之罍,有宗廟酢臣之罍,有饗燕之罍,古人于罍身之上施以雲雷紋,象徵其施之不窮,因以得名。《說文解字·木部》有“櫑”字,許慎的解釋是:“龜目酒尊,刻木作雲雷象,象施不窮也。”可知最初的罍應為木制。兩周金文的“罍”字或從“木”,或從“缶”,或從“金”,都用來表示罍的材料,所以罍有木罍、陶罍和銅罍之分。陶罍、銅罍都可以留存於今,但木罍則至今尚無發現,可能早已朽損無存。

血而余方罍

罍以酌酒,體大而量盈。《五經異義》引《韓詩》說:“金罍,大器也。天子以玉,諸侯、大夫皆以金,士以梓。”又引《毛詩》說:“金罍,酒器也,諸臣之所酢。人君以黃金飾尊,大一碩,金飾龜目,蓋刻為雲雷之象。”罍雖有尊卑之別,但都於其身繪出雲雷之形,其名為罍即取自雲雷。唐人賈公彥《周禮疏》說:“罍之字與雷聲同,故以雲雷解之。以其雷有聲無形,但雷起於雲,雲出於山,故本而釋之,以刻畫山雲之形也。”所以罍取雲雷不窮,以象博施不盡,取之不竭,其為斟酒器,自然以大為貴。《詩·周南·卷耳》“我姑酌彼金罍”,即言於罍中舀酒酌酒。《詩·小雅·蓼莪》曰:“瓶之罄矣,維罍之恥。”鄭玄《箋》雲:“瓶小而盡,罍大而盈。言為罍恥者,刺王不使富分貧,眾恤寡。”也可知罍體碩大。顯然,以古器物證實殷人尚飲之習,僅僅根據飲酒之爵、觚的發現不僅遠遠不夠,甚至可能適得其反。飲酒器必須與盛酒器相互配合,而且數量相當,尚酒的風尚才可以呈現得清晰完整。

罍作為盛酒器用於多種禮儀,在殷周時代顯然是普遍存在的器皿。據《周禮·春官·司尊彝》的記載,古春祠夏褕,秋嘗冬烝,及四時之間祀,諸臣之所酢皆有罍。古人燕飲,主人為賓客敬酒曰獻,客人回敬主人曰酢,主人再次為賓客敬酒曰酬,旅酬交錯,頗有節制。至於燕私,則夜飲無算,一醉方休。但無論如何,臣酌酒於罍,不敢與王之神靈共尊,賓酢只能在自己的酒器中舀酒,而不能到主人或別的賓客的酒器中舀酒,因此罍用於賓客自酢,其數量應是相當可觀的。而今日於殷墟僅發掘獲見十一件銅罍,表明當時一定存在著大量以木製成的罍用以盛酒。盛酒容器以木器為之不僅可以保持酒的原香,甚至還能將木之香氣融入酒中,促其成熟,就儲酒而言,其效用遠勝於青銅器。今日儲存葡萄酒的方法仍以橡木桶為之,古制亦然。遺憾的是,這些盛酒的木罍經三千餘年的埋藏早已不復存在,成為了考古學中的暗物質。

《周禮·考工記》載古代攻木之工分為七種,其中之一的梓人或制飲器,包括爵、觚、勺等。《禮記·曲禮下》也記天子之六工,其中即有木工,職同梓人。《尚書》有《梓材》一篇,內容為周公告康叔為政之道,若梓人治材。唐人陸德明《經典釋文》引馬融說:“治木器曰梓,治土器曰陶,治金器曰冶。”孔穎達《正義》雲:“梓,木名。木之善者治之宜精,因以為木之工匠之名。”《韓詩》說罍或以梓為之,應該也為梓人所制。這些記載表明,不僅酌酒之罍多以木為之,甚至飲酒所用的爵、觚也應有相當數量的木器。將這些飲酒、盛酒之器做綜合的考察,便知殷人不僅飲器豐富,而且其中用於酌酒的罍多以木為之,其體大量盈,供尚飲者斟之不盡,至酣至醉。只是這些足以反映殷人尚飲的“物證”,後來都隨著歲月的流逝淪為了考古學中的暗物質。很明顯,考古學研究必須充分考慮到暗物質存在的事實,如此才可能使殷人尚飲之類問題得到合理的說明。

對殷人縱酒史實的思考不得不使我們重新檢討考古學的長短利弊,準確地說,如果考古學以借實物史料重建歷史為使命,那麼其所獲取的材料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重現歷史的真實就成了極關鍵的問題。事實上,完整地再現古代遺物是根本不可能的,這要求考古學家必須有能力避免受有限史料的誤導,而通過考古資料與文獻史料的結合,鉤沉考古學所無法看到的暗物質,將遺物與文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加以研考。考古材料只能證明歷史上存在過什麼,卻無法證明那個時代不存在什麼,這種局限由於大量暗物質的存在而使史料殘缺不全,勢必導致人們對古代社會的誤解。北宋王安石以《春秋》多殘缺,戲之為“斷爛朝報”。如果考古學研究僅憑可見的遺物說史,而無視大量湮滅無存的暗物質,那麼今天的考古學又何嘗不是又一部殘破的《春秋》?當然,學科的局限性並不僅僅體現在考古學這一門學科,傳統歷史學的局限同樣明顯,除去文獻史料的闕如之外,甚至所有實物史料的獲取都只能依賴於考古學。這提醒我們注意,考古學研究不可以抱殘守缺於一種學術,而必須將可見的物質史料與地上地下的文獻史料彼此結合,最大限度地重塑在考古學中已經遺失的暗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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