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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裝修砸掉承重牆 被判承擔違約金

眾所周知, 房屋在裝修中有不少“禁區”。 這些“禁區”都是在裝修過程中不能拆改和破壞的, 否則會破壞建築的整體性, 給自己和鄰居帶來危險。 近日, 新疆石河子市市民金某就因破壞承重牆而惹上了官司。

【案情】

2016年6月, 侯某與金某簽訂了為期五年的房屋租賃合同, 約定金某作為承租人租賃侯某的房屋三層, 面積共1268平米, 租金按年計算, 租賃期間, 所有費用由金某支付;金某在租用期間有權轉讓、轉租他人, 房屋租賃期滿退租時, 押金如數退還被告, 如有一方違約, 按年度租金的200%作為違約金等。 合同簽訂當日,

金某給侯某支付租金180000元、押金20000元, 侯某給金某出具收條。

2016年7月, 金某即對房屋二、三層進行改造裝修, 在改造房屋二樓的過程中, 金某將二層的承重牆大部分打掉, 後又對涉案房屋的二樓、牆體及三樓進行了加固和裝修。 2016年12月, 金某將房屋的二、三樓租給案外人小李從事藝術培訓。 2017年6月底, 金某對房屋二樓進行了第二次加固。

侯某發現自己房屋二層的承重牆被砸, 導致房屋二樓房梁、三樓大部分牆體出現嚴重裂縫。 侯某遂將金某訴至法院, 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並要求金某承擔違約金54000元。

【裁判】

庭審過程中, 金某辯稱, 雙方在洽談合同之初, 將二層房屋的承重牆打掉是經過侯某同意的, 侯某知曉其關於房屋的改建。

房屋進行改建時, 二樓三樓確實出現了一些異常情況, 其立即停止了房屋改建, 同時對房屋進行了加固修繕工作。 其在加固修繕後又與案外人小李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小李對房屋實施了大量的裝修和修繕, 合同現在履行過程中。 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也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被告金某稱其對二樓房屋的承重牆打掉時, 經過了原告侯某同意, 侯某予以否認。 被告提供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原告對證人證言不認可。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作出判決, 解除原告侯某與被告金某于2016年6月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金某給付原告侯某違約金20000元;駁回原告侯某其餘訴訟請求。

【釋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否解除;二、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違約金, 如承擔, 金額如何確定。

關於焦點一, 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被告理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現雙方租賃合同中對房屋的裝修改造及被告租賃房屋的用途未作約定, 應當依照交易習慣確定。 《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規定,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 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未經原設計單位提出或具有相應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被告將租賃房屋二樓的承重牆砸掉, 屬於以上變動建築主體的行為, 被告未能舉證證明變動建築主體的裝修, 已有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違反了上述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被告稱其砸掉二樓承重牆經過了原告同意, 原告予以否認, 其僅提供證人證言, 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故法院對該辯解意見不予採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

關於焦點二,

被告應當承擔違約金。 由於被告將房屋二樓的承重牆打掉, 導致房屋存在安全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被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被告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數額, 首先, 雙方房屋租賃合同約定, 如有一方違約, 按年度租賃的200%作為違約金, 如按照約定的方法賠償違約金, 顯然過高。 其次, 庭審中, 原、被告均認可被告已自費對房屋進行了兩次加固, 一定程度上對房屋進行了修繕和恢復。 第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原告主張違約金5400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損失。被告認為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的辯解意見成立,法院將違約金數額酌定為20000元。(高芳芳)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原告主張違約金5400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損失。被告認為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的辯解意見成立,法院將違約金數額酌定為20000元。(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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